盗窃罪、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行政处理纠纷…本周庭审直播邀您关注!
顺德法院 2019-10-08 18:33

庭审直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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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18278号杨双全与佛山市郎海家具有限公司、何飞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2019)粤0606刑初2519号张色聪、博史日沙涉嫌盗窃罪一案3(2019)粤0606民初10128号余雪珍与梁明悟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4(2019)粤0606民初17794号周万桂与郭满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5(2019)粤0606民初19069号陈国广与梁炜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6(2019)粤0606行初953号廖有初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理纠纷一案7(2019)粤0606民初12422号佛山市顺德区富展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旺和厨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8(2019)粤0606民初13147号佛山市广膳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佛山市耀世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欧阳桂尧、赵惠婵、欧阳贤合同纠纷一案

直播案件简介1

案号:(2019)粤0606民初18278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杨双全

被告:佛山市郎海家具有限公司(被告一)、何飞辉(被告二)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9年10月9日9:30,乐从法庭第一审判庭

主审法官:李小勉

书记员:何咏欣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截至2019年3月9日,被告一共拖欠原告货款36000元,被告二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对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原告主张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及利息。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36000元及利息533元(自2019年3月2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6月27日为533元),合计36533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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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案件简介2

案号:(2019)粤0606刑初2519号

案由:盗窃罪

公诉人:刘建淳

被告人:张色聪(被告人一)、博史日沙(被告人二)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9年10月9日14:30,第四审判庭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万选才、审判员黄燕珊、人民陪审员乔志华

主审法官:万选才

书记员:梁雅微

案情简介: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如下:1、2019年4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一伙同被告人二等四人(后二人均另案处理)经商量后,由被告人张色聪等准备铁丝等工具,一同来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华口居委会新新路某网吧V047号机位附近。由被告人一、二负责把风,另外二人趁被害人张某在机位上睡觉之机,盗得张某放在桌面上的一台黑色华为牌荣耀系列移动电话。得手后,被告人一等人将赃物变卖,赃款用于共同花费。破案后,赃物无法起回。经鉴定,上述赃物共价值人民币2699元。2、2019年4月27日3时许,被告人一伙同被告人二等四人经商量后,来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福基路某网吧,以上述同样手段,盗得被害人陈某放在桌面上的一台紫色移动电话。期间,被告人一、二负责把风。得手后,被告人一等人将赃物变卖,赃款用于共同花费。破案后,赃物无法起回。经鉴定,上述赃物共价值人民币2603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一、二参与盗窃二宗,盗得赃物共价值人民币53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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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案件简介3

案号:(2019)粤0606民初10128号

案由: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原告:余雪珍

被告:梁明悟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9年10月10日9:00,第十八审判庭

主审法官:周群斐

书记员:李梓晴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原告因需要资金使用,经他人介绍认识被告,被告声称其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简称某保险公司)的员工,从事理财服务。经被告介绍,原告与某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简称某金融公司)签订了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向某金融公司贷款8万元,并应被告要求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个人贷款保证保险,被告在保单上签字作为见证人,实际上该贷款、保险办理流程均是由被告完成。签订上述合同后,原告将收取贷款的银行卡交给被告,被告当日就将该8万元贷款取走。后被告劝说原告将其信用卡也交给被告理财,原告基于信任将信用卡交给被告并且在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借款6万元,但所有流程都是由被告办理完成。后原告知道原告骗取其资金,找到被告协商,被告确认尚欠原告411463元未还,并且写下欠条,欠条约定欠款金额为328363元,利息另计,且承诺在2019年1月6日前向原告支付6万元作为还款金,若被告违约,起诉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但被告写下欠条后,一直未还款,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款项411463元,支付利息5681.57元(按照6%从2019年暂计至2019年3月31日,此后的计至清偿为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15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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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案件简介4

案号:(2019)粤0606民初17794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周万桂

被告:郭满棠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9年10月10日9:00,北滘法庭第五审判庭

主审法官:张锦华

书记员:李嘉濠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2015年11月12日被告因缺资金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于2015年11月12日,立下借据承认欠款,借款后被告至今未还,经原告追收无果,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20000元及利息3000元(利息从2015年11月12日起按年利率暂计至起诉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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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案件简介5

案号:(2019)粤0606民初19069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陈国广

被告:梁炜杰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9年10月10日9:30,北滘法庭第六审判庭

主审法官:李军武

书记员:林芷韵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经原、被告平等协商,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每月3%,借款期限为6个月。原告通过其妻子的银行账户向被告转账借款后,被告一直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9年3月,但自4月开始没有支付本金及利息,6月起更是无法联系。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人民币40000元整及利息(自2019年4月6日起按每月2%计算至被告完全履行还款义务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8月6日为32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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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案件简介6

案号:(2019)粤0606行初953号

案由:行政处理纠纷

原告:廖有初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人民政府

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南华股份合作经济社、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南华股份合作经济社第五小组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9年10月10日14:30,行政庭第十二审判庭

主审法官:吴嘉敏

书记员:黎晓昕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原告系第三人的股民,享有股东资格。2001年因犯罪被法院判决徒刑,后于2017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20日,原告向被告申请,认为第三人剥夺原告自2008年起的分红权,要求被告责令两第三人支付股份分红款,日后股份分红按顺办发[2001]22号文执行。被告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杏府行决字(2019)1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原告享有两第三人相关股权的配置资格,但服刑期间不享受股红分配且不享受资产量化分配权,日后股份分红应按顺办发[2001]22号文执行。原告对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的杏府行决字(2019)1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关于确认原告享有第三人相关股权的配置资格,即享受股份分配权及资产量化分配权的行政处理决定;并附带对顺办发[2001]22号《关于固化农村股份合作社股权量化股份合作社资产的实施细则》第二条第2款第(8)小点、第三条第2款第(3)小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2、判令被告对原告自2001年8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的股份分红待遇金额进行确认(包括2008年至2012年一次性征地款881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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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案件简介7

案号:(2019)粤0606民初12422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富展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市旺和厨具设备有限公司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9年10月10日14:30,乐从法庭第六审判庭

主审法官:罗佩仪

书记员:吴碧玮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被告分别于2018年9月20日、2018年11月17日向原告采购钢材产品,货值合计60549.8元,原告已合格交付全部货物。双方约定货款应于30日内付清,逾期按所欠款项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截止至起诉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4463.8元未付。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付货款34463.8元及滞纳金2757.10元(滞纳金按日息万分之五为标准,自2018年12月18日暂计至2019年5月27日,实际应计至付清之日止),共37220.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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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案件简介8

案号:(2019)粤0606民初13147号

案由: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市广膳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佛山市耀世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一)、欧阳桂尧(被告二)、赵惠婵(被告三)、欧阳贤(被告四)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9年10月11日9:30,均安法庭第一审判庭

主审法官:蒋竞雄

书记员:欧阳凯婷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原告是经营单位食堂承包、餐饮服务的公司。2017年04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饭堂承包合同书》,承包被告的员工饭堂,为被告的全体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履约保证金6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购置多批食堂设备、设施,支出费用约22550元。2018年,被告经营效益每况愈下,导致原、被告之间的饭堂承包合同难以继续履行。2018年05月01日,双方经对账确认,被告共欠原告餐费146179元未支付。被告承诺分12期支付,于2018年05月30日付12000元、2018年06月30日付20000元、2018年7月30日付12000元,往后为每月30日支付12000元,如此类推至2019年04月30日付余款6179元。2018年08月17日,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共欠原告押金60000元。被告承诺分期支付,于2018年08月31日付6000元,往后为每月31日支付,以此类推至2019年05月31日付清余款6000元。被告在对账之后,并未按约定分期支付餐费及返还押金,且擅自将原告购置的设备、设施变卖,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被告拒绝接听电话,避而不见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餐费66179元及利息9441.39元(以123799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月暂计至2019年8月),返还押金42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厨具设备款项22550元;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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