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买车的时候,你最看重什么?
款式?性能?还是价格?

除了这些,各位买车的朋友
记得还要看清合同的细节啊!
梁先生就因为合同问题
差点被商家“坑”了一把
......
气愤:交完定金 却被告知车已停产
梁先生有意购入某牌小汽车,并在汽车专业网站向有关4S店询价,得知顺德大良某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出售该型号的车辆。于是在2017年7月1日到顺德与某锦公司签订了《商品车销售合同》,合同总价款157000元,并当场支付了50000元定金。
一周后,梁先生却接到该公司销售人员电话,说因该品牌车厂已停产所定的车辆,无法按照原合同约定交付标的车辆。
定金都交了?你却告诉我车停产了?
搞什么?

最神奇的是——
该公司在合理的期限内无法交付车辆,梁先生根据合同有关约定提出了协商条件,公司却并不接受。
还说,销售人员与梁先生洽谈时已告知其所订购车辆需求少,预计交车时间长,只是努力为梁先生寻找车源,并不是车辆买卖关系,而是订车服务关系,公司并没有违约,不同意解除合同。

感觉自己受到了欺诈,梁先生一怒之下,在去年8月把某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告上了顺德法院。

梁先生认为,某锦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和违约,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解除销售合同,并赔偿定金双倍金额。
买卖合同成立,卖家违约
顺德法院认为,梁先生与某锦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是通过支付价款取得车辆的所有权,梁先生是买家,某锦公司是卖家,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非订车服务合同关系。
且为了及早获取利益,某锦公司在没有确认是否有车的情况下,让梁先生交付50000元款项为“定金”,却在合理的期限内无法交付车辆,导致梁先生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所以梁先生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因此判定某锦公司应向梁先生返还预付款项50000元并赔偿定金31400元。
提醒
在购车过程中,很多消费者在挑选符合自己要求的车型时,往往对所选车型的库存量以及交车时间缺乏了解,造成在选购某些热门车型或者产量少的车型时,出现因为生产厂家库存量不足或者排产计划较长而造成迟迟无法提车的困境。
而个别商家也利用信息不对称,不向消费者告知相关车型的库存量或实际交车时间,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消费者在未掌握所选车型的库存情况和拟交车时间的情况下,即与商家签订购车合同并交付定金及预付款,最终由于商家库存不足,陷入迟迟无法提车的困境,商家也不愿为此承担违约责任,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买车的时候一定要看清合同上
是否有列明车架号和具体交车时间等细节
小心踩坑!
万一掉入“陷阱”
也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顺德普法编辑小组整理
声明:本文素材来源顺德区人民法院,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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