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孩子去上学
家长除了关心孩子的学习
还特别关注他们在学校的安全
在校园里面,同学间嬉戏打闹
甚至疾行奔跑
都有可能造成一些意外伤害
一旦造成伤害,到底是谁的责任呢?
此前,容桂某小学就发生过类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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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校走廊奔跑将同学撞至伤残
小茜是顺德区容桂X小学(下简称X小学)五年级的学生。2017年3月3日下午,小茜与数学科代表一同前往隔壁班抄写老师布置在黑板上的作业。
不料小茜抄写完毕从隔壁班走出来时,正值同班同学小洪从走廊一端快速奔跑经过,与小茜发生了碰撞。

小茜被撞倒受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经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小茜因跌伤致左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骺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致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尺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左侧尺神经损伤,遗留左腕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
伤后索赔无果诉至法院
小茜因受伤治疗共产生医疗费用12288.98元。
治疗期间,小洪及其父母并没有为小茜垫付医疗款项。
2017年3月10日,小茜的班主任曾老师将X小学员工筹集的1万元交给小茜的母亲,作为借款供小茜医疗使用。
事故发生后,X小学组织小茜的父母与小洪的父母商谈事故的处理及赔偿事项,但三方并未取得一致意见。
2017年9月7日,小茜的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将小洪及其父母、X小学诉至顺德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18700.76元。
校方
学校已尽教育管理及善后责任
庭审中,小洪及其父母经顺德区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X小学认为,其作为教育单位,已经尽到教育管理的责任,不存在任何过失和过错。且小茜及小洪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对自己的行为都有自己的认知和控制的能力,事故的意外发生,是小茜与小洪违反学校的相关教育规定所造成的结果,与X小学没有任何关联。此外,意外事件发生后,X小学积极及时进行了救助,并与小洪及其父母进行调解、协商,以便尽快处理事故的后续事宜,X小学在事故发生后有尽到善后的责任。
判决
小洪承担主要责任
X小学不具有过错
顺德法院认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从X小学提供的视频可以看出,事故发生时正是下课时间,走廊上有多名学生来往或驻留。
小洪作为已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已有一定的认知,理应明白此时在走廊上奔跑很有可能发生意外。但小洪仍与其他同学在此嬉戏打闹,并以较快的速度在走廊上奔跑,在经过教室门口时也没有提高注意力并放慢速度,导致与小茜发生碰撞。
小洪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承担事故造成损失的80%)。
事故发生时,小茜是从室内走向室外的公共通道,理应预见到可能有人经过,应稍慢并左右观察以确认安全。但小茜并未对周围环境给予足够注意,导致在发现小洪跑来时无法做出避让。
小茜对事故的发生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承担事故造成损失的20%)。
X小学提供的证据表明,该校已经以多种形式对学生开展了安全教育,包括要求学生不可以在走廊内追逐打闹等,也在学校内多出挂上慢行标语。
因此,X小学作为教育机构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于事故的发生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最后,顺德法院判决小洪的父母向小茜支付赔偿款共计167013.41元,并驳回小茜家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提醒
奔跑中和同学相撞,脑袋受伤;
打篮球时争抢激烈,腓骨骨折……
这些事件
有的是孩子自己“疯玩”导致的
有的则是在体育活动中发生的
提高青少年安全意识迫在眉睫
家长及学校都应该予以高度重视
最大程度减少校园伤害事件的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顺德普法编辑小组整理
素材来源 | 顺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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