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顺德老人将儿子告上法庭,什么情况?
顺德普法 2019-10-21 17:46

俗话说,养儿防老。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

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然而现实生活中,

不少子女缺乏与父母充分沟通交流,

让父母感到自己被忽视、被冷落……

最近,

顺德容桂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

年过半百的阮叔

竟被自己八旬老母亲诉至法院?!

到底怎么回事?

我们一起去看看吧!

家住顺德容桂的梁婆婆已经81岁高龄,育有三个子女,其中阮叔是大儿子。

2011年她自行购买了涉案房屋及容桂街道办事处容里社区居民委员会骏晖路某花园摩托车位,并搬入涉案房屋居住。

阮叔          阮二      阮三            梁婆婆

梁婆婆患有多种疾病,单独生活不方便,考虑到阮叔是最大的儿子,双方居住也比较近,希望他能比其他子女更多照顾、扶养自己,而阮叔也多次表示会为母亲养老送终。

因此,2014年6月4日梁婆婆自愿将上述两处房地产的全部产权无偿赠与大儿子阮叔,阮叔也愿意接受赠与。次日,二人在佛山市顺德公证处对上述赠与与受赠事项进行了公证。

6月6日,梁婆婆向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申请将涉案房屋以赠与方式转让给阮叔。涉案房屋现已登记在阮叔名下,但梁婆婆仍一直在内居住至今。

(图自网络)

然而

梁婆婆赠与房屋的几年后

却一纸诉状将大儿子阮叔告上了法庭

要求撤销上述房屋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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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婆婆诉称,房屋过户后,阮叔越来越少过问自己的生活,日常生活也是梁婆婆自行打理,生活来源主要依靠养老金,甚至生病住院也主要由另外两名子女出资并看护照顾。虽然阮叔经常到涉案房屋看望问候梁婆婆、与她分享食物,也曾于2017年为她购买及维修电器,但他没有完全满足梁婆婆对其在扶养上的期待,梁婆婆感觉到被忽视、被冷落,觉得阮叔并没有尽到扶养的义务。

阮叔认为,梁婆婆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了起诉所用的文书材料,且表明梁婆婆将涉案房屋赠与给自己的行为合法有效,现在并没有出现可以予以解除或者撤销赠与的情况。

(图自网络)

法院判决

顺德法院认为

梁婆婆、阮叔之间成立赠与合同关系

涉案房屋作为赠与财产之一

所有权已经转到阮叔名下

赠与行为已经完成

梁婆婆不可以再任意撤销赠与

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梁婆婆、阮叔是母子关系

阮叔对梁婆婆负有扶养义务

梁婆婆主张阮叔不履行扶养义务

要求撤销赠与

到底有没有履行义务,分析如下

↓↓↓

梁婆婆是按其个人意愿购买涉案房屋并搬入居住的,并非因阮叔迫使或无法与阮叔共同生活而搬离原居住房屋。梁婆婆自己也说,原居住房屋蚊虫较多,相比之下涉案房屋更加适宜其居住。

在把涉案房屋赠与给阮叔后,阮叔仍依照梁婆婆的意愿由其在内继续居住。

即阮叔已妥善安排梁婆婆的住房,也没有强迫梁婆婆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梁婆婆患病且难以自行就医时,被告及时陪同梁婆婆到医院治疗护理。

阮叔虽未提供医疗费用,但从梁婆婆购买涉案房屋的事实可知,梁婆婆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不属于经济困难的情况,可以自行承担医疗费用。

结合梁婆婆和阮叔各自的陈述及证人的证言,可以确认梁婆婆和阮叔虽然现在分开居住,但阮叔会经常到原告住处看望问候。阮叔愿意与梁婆婆分享食物,也会为梁婆婆维修、增添电器,保证梁婆婆生活上的便利。

因此

基于上述理由

可以认为

阮叔并非不履行对梁婆婆的扶养义务

对于梁婆婆主张撤销赠与

及由阮叔协助将涉案房屋过户至梁婆婆名下

的诉讼请求

法院不予支持

顺德法院驳回梁婆婆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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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普法编辑小组整理

素材来源 | 顺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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