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是社交网络盛行的时代,
大家都乐意把生活琐事在网上分享,
或“晒”幸福、或诉苦、或纯唠嗑,
总之就是足不出户满足你的“倾诉欲”!
(图片来自网络)
但网络虽方便,发言需谨慎啊!
别一不小心就上了法庭

故事从二手楼的买卖开始...
陆某原是佛山三水区某房屋的产权人,其委托卓某服务部出售该房屋。2017年8月17日,陆某、崔某及卓某服务部三方签订了《不动产买卖合同》,约定崔某以50万余元的价格购买该房屋。

因税费与中介产生矛盾
在房屋办理过户手续过程,崔某认为卓某服务部、及其经营者钱某在提供中介服务中未建议其通过办理五年唯一住房转售而致其多交税费等为由,多次要求卓某服务部、钱某重办房屋转让、贷款手续,遭到了卓某服务部、钱某的拒绝。

发帖诉说购房经历
其后,崔某以小某的网名在新某网上发布了《爆料!曝光我买二手房的血泪经历!大家记住卓某地产这家黑中介!》等3个帖,述说了房屋交易过程,公布了卓某服务部的经营地址及钱某的姓名,并以黑中介称谓,甚至揣测卓某服务部、钱某与银行人员相互勾结私分回佣。
卓某服务部、钱某认为崔某的行为已侵犯了其名誉权,遂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崔某在新某网及《佛山日报》上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
1
崔某的案涉行为
已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崔某认为卓某服务部、钱某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给出的建议未能实现其最低税费,发帖披露事件经过,对服务质量进行评论。但崔某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揣测卓某服务部、钱某与银行人员相互勾结私分“回佣”,在帖中使用了“黑中介”等带有侮辱性的词语指代卓某服务部、钱某,披露其住所地、微信号及照片,抹黑其中介服务,致使网友跟帖对其进行负面评价。崔某的失实陈述,损害了公众对卓某服务部、钱某经营的信赖,降低了公众对其的社会评价,因此崔某已侵害了卓某服务部、钱某的名誉权。
因此,根据网友的跟帖情况结合崔某侵权行为对卓某服务部、钱某造成的后果等因素,一审法院判决崔某在“新某网”、《佛山日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向卓某服务部、钱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崔某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崔某上诉称:

2
崔某未对事件作出客观陈述,
存在诋毁、诽谤的表述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崔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卓某服务部、钱某的名誉权。本案中,崔某因不满卓某服务部、钱某提供的房屋中介服务,在新某网站发表了三篇帖子,帖名中出现的“某地产”、“钱某”等字眼,已能明确指向本案的当事人卓某服务部和钱某。帖子内容加入了崔某个人不正当的评论,使用了“黑中介”“回佣”“溅格”“不要脸”等措词,未对事件作出客观陈述,的确存在诋毁、诽谤的表述,客观上造成了卓某服务部、钱某的社会评价的降低。故崔某的发帖行为构成对卓某服务部、钱某的名誉侵权,崔某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崔某承担侵权责任的具体方式。经审查,崔某于2017年11月8日发表的帖子在同月16日阅读量已达到13085次。由此可见,新某网站的日访问量较高,在佛山地区造成的影响范围广泛。案涉的侵权行为发生在佛山市,《佛山日报》为本地媒体,一审法院判令崔某在该报上对卓某服务部、钱某刊登致歉声明并无不当,佛山中院予以维持。
最终,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编寄语
在如今网络极其发达的时代,任何人都可以在网络上发声,每个人都是信息生产者。因此,个人发表的言论极易在网络空间中迅速传播、扩散,形成较大的社会影响。
所以,这就要求我们在充分享受网络带来的言论自由和便利的同时,更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网络,理性发言。千万别在网络上随意辱骂他人、歪曲事实,发表不当言论。
编辑丨佛山中院微信编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