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行政确认、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本周庭审直播邀您关注!
顺德法院 2019-09-16 20:59

庭审直播公告

1(2019)粤0606民初17877号广东高捷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与赵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2019)粤0606行初865号佛山市南海鸿铸熔铸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3(2019)粤0606民初11383号佛山市量天尺商贸有限公司与何镜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4(2019)粤0606民初17495号何汉杰与叶淑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5(2019)粤0606民初18062号陈雪云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广宁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6(2019)粤0606民初13837号杨华章与邱丽娟、林昌华、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7(2019)粤0606民初16942号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家业纸品厂、何保家与萧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8(2019)粤0606民初16945号佛山市顺德区友业塑料有限公司与广东兰昌实业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9(2019)粤0606民初16483号朱宝华与佛山市顺德区赣南针织有限公司、李桂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直播案件简介1

案号:(2019)粤0606民初17877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高捷体育产业有限公司

被告:赵小平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9年9月17日10:30,容桂法庭第九审判庭

主审法官:邓杏华

书记员:佘凯琪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原、被告素有业务来往,被告多次向原告采购体育材料。2018年7月11日,被告经与原告核对,确认截至2018年7月10日,被告欠原告货款1405146.5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于2019年1月支付2万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385164.5元及利息(自2018年7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暂计至2019年7月25日为69085.08元,之后的利息顺延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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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案件简介2

案号:(2019)粤0606行初865号

案由:劳动行政确认

原告:佛山市南海鸿铸熔铸有限公司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胥军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9年9月17日14:30,第十七审判庭

主审法官:陈跃北

法官助理:陈杨

书记员:钟慧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第三人胥军于2017年10月28日并没有上班,第三人胥军休息期间在外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其所受的伤害依法不属于工伤。原告在厂区内设有员工宿舍,第三人胥军在公司宿舍有床位,在宿舍住宿,其受伤的地点不属于平常上下班的路线。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上述工伤认定决定错误,因此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并责令被告应重新作出认定第三人胥军受伤不属于工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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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案件简介3

案号:(2019)粤0606民初11383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市量天尺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何镜泉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9年9月18日9:30,乐从法庭第一审判庭

主审法官:李小勉

书记员:何咏欣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被告于2017年12月22日、12月29日、2018年1月14日向原告购买钢板、船板、槽钢等钢材一批,货款总额826857.33元。2018年4月6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确认书》,确认其仍拖欠原告货款526857.33元未支付,利息自提货日起按月息2%计付至欠款还清为止,并承诺于2018年6月前清偿全部欠款。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利息及货款本金240000元。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90363.32元未支付,原告遂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90363.3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390363.32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暂计算至2019年5月13日为39036.33元,之后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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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案件简介4

案号:(2019)粤0606民初17495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何汉杰

被告:叶淑娴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9年9月18日15:30,陈村法庭第五审判庭

主审法官:钟贵

书记员:吴国盛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因生产经营及家庭生活需要,被告向原告借用款项6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8年7月20日至2018年9月20日,借款月利率为6%。双方于2018年7月20日签订《借款合同》,原告同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借款本金60000元,借款出借后,被告于2018年8月22日向原告支付利息3600元, 于2018年9月29日支付利息3600元,其后未按约定归还全部欠款本息。被告拒不偿还借款本息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且相关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56821元及利息11321元(以56821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30日按年利率24%计至实际清偿日,暂计至2019年7月30日为1132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75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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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案件简介5

案号:(2019)粤0606民初18062号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陈雪云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广宁支公司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9年9月19日14:30,乐从法庭第一审判庭

主审法官:萧永宜

书记员:劳雪清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原告系小型普通客车的车主。2019年5月18日,原告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121省道27km+550m乐从高架桥面路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因未与案外人林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赔偿损失,被告拒不支付。后经佛山市某价格鉴证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小型普通客车的车辆损失价格为53892元,原告为此支付评估费1620元。

原告认为,该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处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为132562元,且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同时,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故被告应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

被告辩称,一、原告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保险限额为132562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含不计免赔),被保险人和行驶证车主均为原告,保险期限为2018年10月30日至2019年10月29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被告的责任。二、对于原告的各项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和方法,发表如下意见,但被告的答辩意见不构成对保险责任的承诺:(一)车辆损失:原告评估车损金额不合理,请求法院依法核准被告的重新评估申请,对原告的实际车损进行核定,理由如下:第一,原告单方委托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不符合《关于广东省道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中关于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价格评估应由双方委托,或由调解组织、人民法院委托”的规定,不具有合法性。第二,事故发生后,原告未通知被告前往查勘定损及通知被告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原告单方委托评估的行为侵犯了被告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致使被告对维修项目及费用无法进行勘查并核实,剥夺了被告对鉴定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证的权利。第三,原告进行车辆维修的门店并非4S店,在不能直接认定维修结算单中显示的更换配件为原车配置的原厂件的情况下,原告选择的维修店的更换配件价格均偏高于其他维修店的相同项目。另,即使原告更换的零件确为原厂件,但其维修过程中存在“以换代修”的情况。(二)评估费:根据合同约定该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且为原告单方委托生产的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三、关于诉讼费用的承担,根据保险条款,交强险及商业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故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用不由被告承担。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赔偿车辆损失53892元及评估费1620元,合计55512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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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案件简介6

案号:(2019)粤0606民初13837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杨华章

被告:邱丽娟(被告一)、林昌华(被告二)、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9年9月20日9:00,第十八审判庭

主审法官:张映婷

书记员:杨韵纳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被告一、被告二因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向被告二转账200万元。2016年6月23日,被告一、被告二再次确认借款的事实,并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为2016年9月22日,借款利息为18万元,因此原告有权自2016年6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1倍利率4.35%计算利息。借款协议约定被告三为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直至借款全部清偿为止。三被告无按照借款协议约定时间归还借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归还借款200万元及支付利息258825元(自2016年6月23日暂计至2019年5月3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1倍利率4.35%计算利息,以后利息顺延计算至付清本金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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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案件简介7

案号:(2019)粤0606民初16942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家业纸品厂(原告一)、何保家(原告二)

被告:萧汉明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9年9月20日10:45,勒流法庭第三审判庭

主审法官:陈伟锋

书记员:刘桂娴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原告长期向被告供应纸箱,被告也有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但被告仍尚欠两原告2016年期间货款共计47984元未付。2019年6月2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出具《欠款确认书》确认尚欠两原告2016年期间的货款共计47984元未结清。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不付款,已经构成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诉至贵院。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两原告支付货款47984元及利息(以尚欠货款47984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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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案件简介8

案号:(2019)粤0606民初16945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友业塑料有限公司

被告:广东兰昌实业总公司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9年9月20日10:15,勒流法庭第三审判庭

主审法官:陈伟锋

书记员:刘桂娴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一直存在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拉伸膜,但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截至至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5496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5496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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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案件简介9

案号:(2019)粤0606民初16483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朱宝华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赣南针织有限公司(被告一)、李桂林(被告二)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9年9月23日14:30,第十八审判庭

主审法官:张映婷

书记员:杨韵纳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二为朋友关系,2009年至2015年期间,李桂林因经营被告一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多次借款用于购买机器设备。截止2018年6月30日,被告二合共尚欠原告人民币1255000元,并由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确认书一份。原告多次催讨上述借款,两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124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74400元(自2018年7月1日开始计算,暂计至2019年7月23日,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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