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充满着未知数
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个先来
买份保险,就是希望在发生意外时
能最大程度的减少伤害
但是,有人在买疾病保险后生病住院
申请保险金时却遭到保险公司拒赔并解约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最后法院怎么判?
案情回顾
2017年2月6日,妻子莫某作为担保人,为丈夫潘某购买了防癌疾病保险、附加防癌两全保险。保险合同于2017年2月8日起生效,保险金额均为55000元,每年保费共计3278元,保险期至潘某80岁。
2017年10月11日,潘某至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主诉:发现右小腿肿物5年,平时按压有痛感,后肿物逐渐增大,按压疼痛明显,要求住院手术治疗。同年10月19日,潘某洪行右小腿上段肿物切除术,肿物送病理检查,并在4天后出院。
2018年11月26日,潘某因身体不适至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12月13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双肺转移性血管血瘤样恶性外周神经鞘瘤;右侧胸腔积液置管并灌注化疗术后。其中出院记录的诊疗经过显示,右肺肿物的形态与潘某于2017年10月送检的右小腿肿物相似。
2019年1月24日,保险公司收到潘某的保险金理赔申请后,告知投保人莫某,被保险人潘某在投保前已有右小腿肿物,莫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承保决定,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解除保险合同组。随后,双方当事人均确认保险公司已向潘某退还保险费。
2019年2月19日,潘某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未果,遂起诉,禅城法院受理并立案。

原告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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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向潘某支付癌症确诊保险金55000元和癌症康复保险金11000元。
潘某认为,其疾病诊断符合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莫某及潘某已在保险人投保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如实告知,不存在没有如实告知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保险公司单方解除保险合同没有事实依据,其行为缺乏诚实守信的合约精神,推卸责任,严重损害潘某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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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公司与潘某依法签订保险合同,就所涉保险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其中《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中已对合同条款尤其是如实告知条款做了加粗加黑以提示,莫某、潘某均已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名确认,其对保险合同相关权利义务是非常清楚的。其中,《个人保险基本条款》说明与约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权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二、投/被保险人明显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并未如实告知潘某身体存在多年肿块的身体状况,保险公司拒赔且退还保险费的行为合法合约。
三、保险合同属于最大诚信合同,投/被保险人明知所投保险产品为防癌保险的前提下,故意隐瞒或者重大过失没有如实告知与所投保险直接相关的疾病情况,属于严重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从一般人正常的生活习惯来看,身体有肿块长达5年,当事人都应怀疑是否与肿瘤有相关,而其投保时如告知其身体长期存在肿块,将是直接影响被告是否承保的关键问题。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投保人莫某、被保险人潘某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
本案中,2017年2月作为被保险人投保案涉保险时,潘某右小腿肿物已存在超过四年,且肿物较大、按压时疼痛,即使未确诊肿物的性质,该肿物都足以引起潘某及其配偶即投保人莫某的注意,潘某及莫某都应当知道该肿物对潘某的身体健康存在一定的影响。而2017年2月,莫某为潘某在保险公司处投保案涉保险时,存在故意不履行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
因此,保险公司作出《解除保险合同通知书》,以潘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自2019年1月23日起解除防癌疾病保险合同组,退还保险费共计6556元,并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合法有据,法院予以采纳。
因涉案保险合同已解除,保险公司已向潘某退还保险费,现潘某起诉主张撤销《解除保险合同通知书》、保险公司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禅法君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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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是典型的投保前不如实告知健康情况而引发的后期理赔纠纷。保险合同属于最大诚信合同,在投保时一定要做到对投保单中的告知项目如实告知,千万不要有侥幸心理,避免如上诉一般“赔了夫人又折兵”。买保险不是为了惹麻烦和打官司,而是为了一份心安与保障。


编辑|禅城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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