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某企业副厂长栽了!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顺德普法 2019-09-23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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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企业

员工有职权行事将会更加方便

但要是利用岗位方便

就做一些损人利己的事情

企业就要注意了——

顺德某企业有一副厂长被金钱蒙蔽了双眼

竟收受供应商的贿赂款

帮助别的公司欺骗自己企业

……

这是犯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刘某于1998年12月到顺德某企业工作,2012年开始任注塑部副经理,2015年1月任配件六厂副厂长。

2013 年至2015年期间,刘某借用王某林的银行卡,先后收取三个供应商的贿赂款,包括:

1.刘某利用验收的职务之便,帮深圳某有限公司提前通过验收,先后收取该公司老板周某洪转账款共人民币52500元;

2.刘某利用推荐供应商的职务之便,推荐不符合条件的佛山市顺德区一公司作为供应商,收取该公司业务员刘某平的转账款7000元、现金红包1000元;

3.刘某利用验收的职务之便,帮佛山市某自动化设备公司顺利通过设备维修验收,先后收取该公司共9000元现金。

刘某收受贿赂款合计70498元。

判刑十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鉴于刘某已退赃并取得任职公司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刘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顺德普法编辑小组整理

素材来源 | 顺德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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