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南法君留意到一条有趣的微博网友们竟然想组团到法院“约会”?

连人民日报也发了微博

这条微博一开始是有网友提议:到法院旁听庭审既可以和男朋友靠在一起又可以一起讨论案件感叹人生
这条微博被“炸”出来后竟然还引起了很多网友的热议纷纷说也想去旁听庭审
其中的原因也是千奇百怪惹


有真想学法的:笑经人生风雨路:变相学法,一学学俩……
有纯粹吃瓜的:奇妙贩卖:哈哈哈哈哈哈哈 我也想去现场吃瓜,不学法
也有理性派的:谁在熊:别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还约会去法院。。
有的还想把法庭当电影院的:是你的温柔哥哥:哈哈哈,严禁奶茶,爆米花,瓜子,,都是我想去吃的
让市民“零距离”接触法庭
能促进监督让司法更“阳光”!
(点击下图可回顾相关文章)

那么问题来了
到法院旁听庭审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在法庭上需要遵守什么规则?
有兴趣来旁听的市民
都要了解清楚哦


亲爱的,这个案例和我们亲戚的案件有点类似,我们去听一下吗?

好啊,记得带上身份证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第六条 进入法庭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持有效工作证件和出庭通知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律师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庭。需要安全检查的,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和律师平等对待。
南法君郑重提醒
为了您的人身安全
进入法庭一定要配合进行安检
违反相关安全检查规定
是要承担法律后果的
(点击下图可回顾相关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第七条 除经人民法院许可,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外,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法庭: (一)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 (二)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四)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五)标语、条幅、传单;(六)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物品。

首先,我们需要通过法院的官网,查找开庭公告并记下开庭时间,开庭前提前带上身份证到法院旁听。
但是,也有一些人员是不得旁听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向公众公开各法庭的编号、具体位置以及旁听席位数量等信息。
第九条 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
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发放旁听证,但应当优先安排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旁听。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一)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二)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三)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五)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依法有可能封存犯罪记录的公开庭审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依法不公开的庭审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旁听。
听说,有一些案件是可以直接在电脑上“点播”的,足不出户感受公平正义!


怎么看庭审直播呢?
只需要打开南海法院官网
点击“庭审直播公开”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像或录音。
第十一条 依法公开进行的庭审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视、互联网或其他公共媒体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录播:(一)公众关注度较高;(二)社会影响较大;(三)法治宣传教育意义较强。

那我们就说好了,到时去旁听吧!

记得穿得整齐一些,法庭上可是十分严肃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第十二条 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着正装:
(一)没有职业着装规定;(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三)所在单位系案件当事人。 非履行职务的出庭人员及旁听人员,应当文明着装。
第十三条 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 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但认为其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 第十四条 庭审活动开始前,书记员应当宣布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庭纪律。

我怕错过庭上的一些重要信息点,我们可不可以录音呢?

万万不可!这可是违法法庭纪律的!


在法庭上
大家千万要遵守纪律
不能喧哗吵闹、进食、接听电话等
(点击下图可回顾相关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第十五条 审判人员进入法庭以及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告判决、裁定、决定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 审判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平等对待诉讼各方。
第十七条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鼓掌、喧哗;(二)吸烟、进食;(三)拨打或接听电话;(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第十九条 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 行为人违反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其使用的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 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二)哄闹、冲击法庭;(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司法警察依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维持法庭秩序。 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或者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紧急情况时,司法警察可以直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人民法院依法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采取的扣押物品、强行带出法庭以及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
(二)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三)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四)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
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复议申请、罚款或者拘留决定书和有关事实、证据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二百五十二条 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这份法院“约会”攻略
大家还满意吗?
南法君希望
大家要抱着严肃的态度来进行庭审旁听
切勿因一时好奇心而浪费司法资源
也不要违反法庭规则
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 | 部分来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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