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42万元,到期后多次催促仍未清偿借款本息…本期庭审直播邀您关注
顺德法院 2019-08-13 18:21

庭审直播公告

1(2019)粤0606民初14211号李兆新与诉陈英源、杨瑞环、陈发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2019)粤0606行初782号佛山市华成强铝制品厂与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3(2019)粤0606民初14121号佛山市顺德区银利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伟洪、伍巧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4

(2019)粤0606行初776号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与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理一案

5(2019)粤0606民初14509号陈兰与黄子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6(2019)粤0606民初15187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与谢中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7(2019)粤0606民初14459号何国强与谭杏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直播案件简介1

案号:(2019)粤0606民初14211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李兆新

被告:陈英源(被告一)、杨瑞环(被告二)、陈发远(被告三)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9年8月14日9:00,容桂法庭第七审判庭

主审法官:何序明

书记员:罗文琪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2017年11月20日,三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60000元,并与原告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对借款相关事项予以约定。被告一自愿用其名下房产为借款本息及相关维权费用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上述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实际出借。后三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还款,三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三被告提前偿还所欠全部本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公正判决。

诉讼请求:1、三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18951.81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自2019年3月20日起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6月10日为11969.4元);2、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2000元;3、原告对被告陈英源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的房产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第一顺位优先受偿权(受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的本息、实现本债务所需的一切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执行费、评估费等);4、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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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案件简介2

案号:(2019)粤0606行初782号

案由:劳动行政确认

原告:佛山市华成强铝制品厂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梅占华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9年8月14日9:20,第十八审判庭

主审法官:许海霞

书记员:麦瑞婷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2019年2月18日,被告作出佛南人社认工 〔2019〕65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查明第三人是原告的员工。2018年12月21日3时23分左右,第三人在原告车间工作时,不慎被锯片割伤右手拇指及无名指,后经诊断为:右拇、环指电锯伤。被告认为第三人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原告认为第三人平时工作比较情绪化,其在受伤当日不排除是其故意导致自己受伤的嫌疑,且第三人操作机器不规范,属于违规操作,第三人的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因此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案涉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遂向本院提起撤销该《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起诉。

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作出的佛南人社认工 〔2019〕65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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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案件简介3

案号:(2019)粤0606民初14121号

案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银利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李伟洪(被告一)、伍巧平(被告二)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9年8月14日9:30,容桂法庭第七审判庭

审法官:何序明

书记员:罗文琪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2015年9月29日,被告一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500000元,并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9月29日至2017年9月28日止,逾期借款和挪用借款的罚息按年利率24%计算。后于2017年3月24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借款补充协议》,约定原借款期限展期至2017年12月30日,并自2015年12月10日起按月利率1.2%计收贷款利息。被告二作为担保人在《借款补充协议》上签名,并约定保证期限为展期到期之次日起两年。经核算,被告一尚欠原告本金382400元为清偿,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拒绝还本付息。被告二也拒绝履行保证担保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公正判决。

诉讼请求:1、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282400元及相关利息116348.8元(从2017年7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共计6个月为20332.8元;从2017年12月31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5月31日共17个月,利息为96016元),合计398748.8元。2、被告一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0元;3、被告李一承担诉讼财产保全费1000元;4、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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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案件简介4

案号:(2019)粤0606行初776号

案由:行政处理

原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被告: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三人:邓梅香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9年8月14日9:50,第十八审判庭

审法官:许海霞

书记员:麦瑞婷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2018年12月18日,被告作出佛房金管〔2018〕20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查明原告为企业,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对象。而原告未按该条例为第三人缴存或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根据相关规定,遂责令原告在收到该决定书七天内为第三人缴存单位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合计37824元。原告认为第三人向被告申告时已经离职,被告应不予受理其申告,而且被告核算的公积金基数有误等原因,不服被告作出的上述处理决定,遂向本院提起撤销该《行政处理决定书》的起诉。

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作出的佛房金管〔2018〕20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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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案件简介5

案号:(2019)粤0606民初14509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陈兰

被告:黄子洋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9年8月14日10:00,容桂法庭第七审判庭

审法官:何序明

书记员:罗文琪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2016年5月,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通过朋友介绍向原告借款,并承诺每月按1.5%支付利息。2016年5月12日至2016年8月19日期间,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四次将42万元出借给被告。被告借款后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原告曾多次找到被告追讨借款,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仍未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公正判决。

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42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清偿全部借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暂计1386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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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案件简介6

案号:(2019)粤0606民初15187号

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

被告:谢中良(被告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被告二)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9年8月14日14:30,乐从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

审法官:萧永宜

书记员:劳雪清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2017年12月,案外人何某以其自有的小型普通客车向原告投保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其中含不计免赔条款的保险限额为167150.4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期间为2017年12月8日零时起至2018年12月7日二十四时止,被保险人为何某。2018年10月3日16时9分许,案外人黄某驾驶该小型普通客车沿121省道北往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121省道33公里100米(顺德区乐从镇龙威路口)时,遇被告一驾驶不符合其准驾车型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121省道由南往北方向逆向行驶过程中,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被告一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次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何某的小型普通客车因事故受损,经黄某委托佛山市景顺价格鉴证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核定该车的损失为18432元。何某为修复其小型普通客车支付维修费18432元。经原告重新核定,属于何某的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合理损失金额为15752元。因各被告怠于赔偿何某相关损失,何某向原告申请机动车损失保险代位赔偿。原告已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范围内理赔15752元予何某。经查,该车的所有人为被告一,该车由被告二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前述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经了解,该车未投保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原告认为,对于该车的损失,被告一作为事故侵权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被告二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承担2000元的赔偿责任。原告已代位赔偿被保险人的相关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已取得代位追偿权利,各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相关损失。

据此,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11626.4元;2、判令被告二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内对原告的第一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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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案件简介7

案号:(2019)粤0606民初14459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何国强

被告:谭杏葵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9年8月14日15:45,陈村法庭第五审判庭

审法官:钟贵

书记员:吴国盛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在2018年7月13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借人民币40万元,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借期为12个月,并由被告提供位于大良的某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从2019年3月13日开始,被告再没有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搪,原告遂起诉。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24000元(从2019年3月13日起,按照月利率2%,暂计至2019年6月13日止;直至完全还清本息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0元;3、判令原告有权就第一、第二项的债权,对被告名下的位于大良的某房产在折价或者以其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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