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佛山南海区出现了一个
冒充“辅警”的中年男子,
他在区内交通路口上,
竟对路人进行“罚款”,
他究竟是什么人,他的结局又会怎么样呢?我们赶紧来看看~~

01案情回顾
今年4月,一名陈姓男子冒充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某中队辅警,在佛山市南海区一十字路口拦住正在驾驶电动三轮车的刘某,以其电动车灯不亮为名进行处罚,后刘某将陈某带到附近的市场,并向自己姑姑李某拿拿钱交给陈某现金人民币100元。
在陈某的得手后,他又在该市场对面再次冒充辅警,拦住正在驾驶电动三轮车的杨某,以其没有随身携带驾驶证为名要求其交纳罚款100元,杨某拒绝交钱并要求陈某提供收费发票,陈某便拔下其三轮车钥匙,杨某被迫交给陈某现金人民币50元。
后经他人举报,陈某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查证,陈某只有初中文化程度,尚无职业。
目前,陈某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南海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02南检君说法
冒充辅警的陈某被抓捕归案,这对于刘某和杨某来说都是一件好事,但是冒充辅警的陈某所犯的“招摇撞骗罪”,究竟是个什么罪呢?

我国《刑法》规定,招摇撞骗罪指的是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而这种行为也将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其中,“招摇撞骗”可不仅仅指的是骗取钱财,如骗取爱情、职位、荣誉、资格等,都属于“招摇撞骗”的内容。
在这个案件中,陈某本身并不是真正的执法人员,也并非真正的“辅警”,他只是一个无业游民,但冒充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从而骗取了刘某、杨某共计150元的“罚款”。也就是说,他不仅冒充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而且利用了该身份从被害人那里骗取了非法利益,导致被害人在经济上蒙受损失。
那么有的同学可能会问“就骗了100元难道也能被定招摇撞骗罪?”

其实,本罪属于行为犯,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应当立案侦查。换言之,这种招摇撞骗的行为侵犯的不仅仅是被害人的经济财产,而且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社会影响恶劣。出于对这个方面的考虑,即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很小,这个罪名依旧成立。
而依照《刑法》的量刑标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则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最后,南检君就给大家来一段“freestyle”,提醒大家“做自己,别演戏”。
听说警服很帅,
穿上人见人爱,
可是有人不轨,
想要凭此骗财,
南检望你善良,
否则法网撒来!

好了,
本期的检察官说法到此就结束了,
如果大家有什么想要探讨的,
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足迹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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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 | 南海检察微信编辑小组
本期编审 | 陈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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