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亮点,你get到了吗?
顺德普法 2019-08-07 17:49

为扩大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深度和广度

国务院最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5月15日正式施行啦!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究竟发生了哪些变化呢?

还想要更加详细的了解吗?

“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扩大了主动公开的范围和深度

法律条文

新《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新《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新《条例》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新《条例》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明确信息公开责任主体

公开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和行政机关负责

法律条文

新《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新《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新《条例》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明确政府信息答复期限

政府信息答复的期限修改为20个工作日

法律条文

新《条例》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信息公开内容详细化

请信息公开处理方式更加详细

法律条文

新《条例》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

新《条例》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新《条例》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新《条例》第四十四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限制条件删除

删除限制条件,保障获取依法信息权利

法律条文

新《条例》删除了原第十三条  “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技等特殊需要”的限制条件。

修订后的《条例》删除了现行《条例》第十三条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需“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限制条件,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建设法治政府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顺德普法编辑小组整理

素材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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