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养狗,无证且无绳的宠物犬被撞死,谁之过?
佛山高明普法 2019-08-13 19:39

随着城市居民饲养宠物犬数量的不断增加因养犬行为带来的矛盾日益尖锐宠物狗被伤或致人受伤的事件时有发生近日在萧山区就发生了一起遛狗时因不牵绳致宠物狗被撞死引发的纠纷

遛狗不牵绳被车撞死

狗主人索要赔偿

6月初 ,萧山的朱某和往常一样,带着宠物狗在小区里“放风”。想着小狗活动范围不大,朱某便没有给小狗系绳,等它跑累了之后,任其趴在路边休息。

过了一会儿,将车辆停在小区内部道路边的李某启动车辆准备离开,但没有注意到趴在附近的小狗,避让不及,将朱某的小狗碾压致死

事故发生后,朱某与李某未能谈妥赔偿事宜,遂将李某起诉至萧山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庭审中,李某辩称,自己开车撞死小狗纯属意外,认为该宠物狗没有狗证,事发时也没有系牵引绳,狗主人朱某也应承担责任。

经调解,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李某当场支付朱某2000元赔偿款,朱某撤回起诉

责任划分要视具体案情而定

养犬人应尽到安全管理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财产的财产损失计算方法】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四条【动物饲养人的行为规范】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本案中,朱某和李某对事故的发生均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一方面,李某在小区内部行驶起步前没有注意观察,致使其车辆倾轧了宠物犬,且出事时宠物犬系处于静止不动的状态,李某的驾驶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另一方面,朱某作为狗的主人,对狗缺乏必要的监管,既没有为宠物犬办理许可证,也未能在外出遛狗时给狗系上牵引绳。

法官认为,因饲养宠物犬引发的纠纷责任如何划分,应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认定。如果此类事故发生在公共道路上,且撞狗的车辆又是正常行驶行为,狗主人作为财产所有权人,未系狗绳应视为其对自有财产没有尽到应尽的管理义务,对事故需负主要责任,甚至是全部责任。

普法君提醒大家:

宠物犬饲养人应遵守养犬的各项管理制度,对宠物犬采取必要的安全管控措施,携犬出户时应牵引犬绳,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安全事故。这既是对自己心爱的宠物犬负责的方式,也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表现。

素材来源:杭州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