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受伤,但已超法定退休年龄,是否能享受工伤保险?答案在这……
顺德法院 2019-06-27 18:06

庭审直播公告

1(2019)粤0606民初11028号佛山市顺德区力添包装有限公司与广东艺可家居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2(2019)粤0606行初583号李凤新与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3(2019)粤0606行初552号佛山市南海祺盛鞋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4

(2019)粤0606行初617号佛山市南海区众海铝制品厂与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

直播案件简介1

案号:(2019)粤0606民初11028号

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力添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广东艺可家居有限公司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9年6月28日上午9:00,第十八审判庭

主审法官:欧阳玉琼

书记员:冯俊雄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一直存在生意往来,原告向被告供应包装材料,原被告每个月进行一次对账,后来被告一直拖欠原告2018年6月份货款11550元、7月份货款24150元、8月份货款14511元、10月份货款22704元、12月份货款12960元,合共85875元的货款。

经过原告不断的追讨,被告在2019年4月28日支付了20000元的现金给原告,以及开具了一张顺德农村商业银行票据金额为65875元,出票日期为2019年4月28日,收款人为原告的支票给原告,以偿还上述拖欠的货款。但原告在2019年4月29日前往顺德农商银行进行兑现时,被银行以“账户余额不足”为由退票,即被告开具了一张空头支票给原告,导致原告至今未收到剩余的65875元货款。被告恶意拖欠货款且开具空头支票的行为已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款65875元及利息(以65875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由法院直接退回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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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案件简介2

案号:(2019)粤0606行初583号

案由:劳动保障行政确认

原告:李凤新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佛山市烘功房食品有限公司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9年6月28日下午14:30,第十八审判庭

审法官:喻景鹏

书记员:李舒婷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原告是第三人的员工,于2019年2月17日8时40分左右,在第三人车间操作成型机工作时,右手被夹在卷筒中受伤。被告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受伤时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与第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原告认为其与第三人的劳动关系在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终止,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亦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佛南人社不认工〔2019〕4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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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案件简介3

案号:(2019)粤0606行初552号

案由:劳动保障行政确认

原告:佛山市南海祺盛鞋业有限公司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欧凡凡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9年6月28日下午15:30,第十八审判庭

审法官:喻景鹏

书记员:李舒婷

案情简介:被告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第三人是原告员工,于2018年7月4日11时左右,在车间油压机工作过程中,被从油压机掉下来的模具压伤左中、环指,第三人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原告诉称,被告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认为第三人不是在工作中受伤,而是自己弄伤的,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本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佛南人社认工〔2018〕536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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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案件简介4

案号:(2019)粤0606行初617号

案由:劳动保障行政确认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众海铝制品厂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唐超渝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9年6月28日下午16:30,第十八审判庭

审法官:喻景鹏

书记员:李舒婷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第三人已于2018年8月1日申请并从原告处离职,第三人受伤时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在没有确定原告与第三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第三人于2018年10月20日14时左右,在压铸车间生产过程中发现压铸模具出料不正常,自行修理打击模具时,铁针断开反弹到眼睛部位,造成左眼受伤,第三人的受伤为工伤,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没有事实依据,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本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的佛南人社认工〔2018〕594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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