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法草案提请审议:拟明确临时占用耕地情形和退税条件
法制日报 2018-12-23 18:02

法制日报记者 蒲晓磊

12月23日下午,耕地占用税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针对耕地占用时的免税、减税、退税等情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细化。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单位提出,草案一审稿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授权国务院规定其他减免税情形,但未明确相关范围和要求,过于宽泛。据此,草案二审稿将前述规定修改为“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其他情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草案一审稿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建议,对临时占用耕地退税的规定进行完善,明确临时占地的情形、退税的条件。对此,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临时占用耕地限于“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在“依法复垦”后,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草案一审稿第十二条规定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比照”本法征收耕地占用税,但如何比照适用并不清楚,建议按照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进一步予以明确。对此,草案二审稿明确规定,占用其他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对占用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作出专门规定,即“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三款确定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 席锋宇 常煜 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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