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祝改革开放40年之40位人物访谈录”之三十八|陈卫东讲述40年刑事诉讼制度建立完善的故事
法制日报 2018-12-17 09:35

法制日报记者 陈磊

12月11日,晚上。

在中国人民大学的一间办公室里,《法制日报》记者见到了一身休闲打扮的陈卫东。

这位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全程参与了1996年、2012年、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工作,推动将秘密侦查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认罪认罚制度等纳入法律范畴;还参与了律师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起草、修改工作。

他的办公室,入眼处皆书籍,甚至在办公桌上也堆着几摞书。嗅着满屋书香,他向记者回忆起过去40年的点点滴滴。

改革开放之初,刑事诉讼制度非常不受重视,刑事诉讼法仅仅被看成是保障刑法实施的工具

时光回到40年前。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

那年,陈卫东18岁,已经是全国先进单位——山东蓬莱酿酒厂的宣传干事。

上小学时,他成绩总是优秀,毕业时全县考试排名,他的名字高居榜首。

1977年,陈卫东高中毕业,正好赶上蓬莱酿酒厂到学校挑选人才,酒厂时任党委书记只点了他的名字,因为他成绩优异,又在省级报纸上发过文章。

当时的国营企业是“铁饭碗”,但他的追求不止于此。

1979年7月7日,恢复高考第三年,陈卫东走进高考的考场,他报考的是北京政法学院,也就是现在的中国政法大学。

他告诉记者,当时报考北京政法学院的动机“很简单”,因为毕业之后可以当一名警察,“喜欢穿着制服的人民警察,高大、威武”。

不久,北京政法学院的录取通知书如期而至,但略显遗憾的是,由于学校刚复办,开学比较晚。

回忆到这里,陈卫东微笑着说:“当时,学校的办学条件非常糟糕,教室里没有课桌,我们坐着马扎记笔记;食堂里也没有饭桌,我们蹲在外面吃饭。”

“但我们对法律充满了渴望,期待学成之后用法律知识回报国家和社会。”陈卫东说,大学4年,他回家的次数很少,一则家境贫寒,他可以利用假期勤工俭学,再去书店购买法律书籍;二则可以利用假期到图书馆刻苦读书,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

大学三年级时,陈卫东在《北京政法学院学报》上发表了自己的法学处女作,长达5000字的《谈谈诽谤罪》。

说到这里,他找出“成果本”——记录他发表文章的日期、刊物名称、字数等的笔记本,指给记者看。因为年代久远,有些纸页已经脱落了。

1983年,陈卫东以4年全优的成绩本科毕业,同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攻读硕士研究生。

他原本报考的是刑法学专业,入校以后,被调剂到刑事诉讼法学专业,师从张凤桐、陈士正教授。

“我不乐意,也不开心,因为当时刑事诉讼非常边缘、非常不受重视,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轻视刑事程序法,把刑事诉讼法仅仅看成是保障刑法实施的工具。”陈卫东回忆说。

但经过3年潜心学习以后,他对刑事诉讼基本理论、基本知识有了系统了解,兴趣越来越浓厚。

他发现,刑事程序规范是一个国家法治健全的标志,因为刑事程序不但涉及公、检、法、司、安各个机关之间的权力划分,更是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潜心学习的成果是,他开始走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前沿。3年间,他总计发表了21篇学术论文,还就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梳理与研究,完成了《自诉案件审判程序论》,出版了他的第一部个人专著。

1986年7月,陈卫东毕业。他经过考虑之后,放弃了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机会,选择留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开始专职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和研究。

上世纪90年代中期之前,他发表了数十部(篇)学术成果:《检察监督职能论》《刑事普通程序》《刑事特别程序的实践与探讨》等,对刑事诉讼制度、刑事诉讼立法进行了系统研究。

图为陈卫东1986年参加工作时留影。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推动纠问制刑事诉讼模式转向控辩双方对抗制刑事诉讼模式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社会、经济等方面发生了巨大变化,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诸多条文与社会发展实际逐渐脱节。

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开始着手对实施16年的刑事诉讼法进行全面修改。

“由于科研的突出,我被选拔到刑事诉讼法修改专家小组,我是全程参与这次修改的6位学者之一,也是其中最年轻的一位,参加了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调研、讨论和论证等工作。”陈卫东对记者说。

199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问题召开座谈会。

“在收容审查的存废、律师辩护的时间是否提前、是否设立简易程序等方面,争论非常激烈。”虽然时光已经过去了23年,但陈卫东仍记得当时的一些场景。“在刑事诉讼法条文如何修改的问题上,我记忆深刻的事情有两件”。

其中之一是收容审查的存废问题。

当时许多学者提出,收容审查不经过法定程序即可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导致司法实践中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现象经常发生,应当废除。但是,一些人认为收容审查有继续使用的必要性,坚持保留。

一时间僵持不下。

后来,有关领导在听取了各方意见之后,指示有关部门对收容审查制度进行修改。有关部门提出了两种方案:一种是保留,把收容审查纳入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完善;另一种是废除,把收容审查的相关精神体现在其他强制措施的规定中,具体表现为逮捕、拘留条件的改变。

多数人赞同第二个方案,于是就有了1996年刑事诉讼法相关部分的修改。

另一件事情是免予起诉的存废问题,在修改过程中争论也非常激烈。最后,考虑到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规则和刑事诉讼发展的趋势,在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等领导的协调下,免予起诉的规定最终被废除。

刑事诉讼法相关内容的修改,经过多次开会讨论、观点交锋,大家逐渐达成共识。

1996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高票通过,从原来的164条增加到225条。

在陈卫东看来,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把纠问制刑事诉讼模式转向以法官为中心、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对抗制刑事诉讼模式,尤其是提升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我当时36岁,经历这次参与立法的过程很难得,了解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现状,也观察到了刑事司法的发展潮流。”他说。

死刑复核权上收前夜,受邀参加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主持的会议,讨论收回死刑复核权

1997年,陈卫东被破格晋升为教授。

次年,他筹办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并担任中心主任,将研究重点聚焦于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难点和空白点。

在他的眼中,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有了很大改进,“但纸面上的法律与实践中的法律之间是有距离的,我就开始关注刑事诉讼法的实施问题”。

陈卫东的“成果本”上,还记着这样一篇文章:1998年10月,在《中国法学》杂志上发表《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现状及存废的思考》。

他当时没有想到,7年以后,他受邀参加一次高规格会议的主题,就是讨论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

1980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在1980年内,对现行的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等犯有严重罪行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198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将上述案由中犯有严重罪行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上世纪90年代以后,基于人权保障的发展,刑事政策趋于缓和,以陈卫东为代表的学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

陈卫东向《法制日报》记者回忆,2005年冬天,在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宾馆,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主持召开座谈会,围绕是否将死刑复核权收回到最高人民法院这一问题,邀请8位专家与会讨论。

陈卫东的资历最浅,肖扬院长示意他第一个发言。陈卫东畅所欲言,说出了自己的观点:死刑作为剥夺公民生命最严厉的刑罚,在我国尚不具备完全废除的可行性,但是最大程度限制、减少死刑、避免错案是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髓。在1980年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后,鉴于当时特殊的历史背景及严峻的治安形势,死刑核准权下放省市高院,这种下放不应当是无限期的。我们必须正视的事实是,核准权的下放,导致了全国各地适用死刑标准的不统一,复核程序被二审程序取而代之,复核程序被架空,是死刑数量居高不下甚至冤杀错杀的主要原因。经历多年的改革开放后,在经济社会不断进步发展的今天,特别是严重的暴力犯罪持续下降的治安形势下,我们现在顺应人权保障的时代趋势,拿出更大的勇气,排除干扰,把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实现已有法律的回位,从程序上严控,从实体上少杀、慎杀,不出现错杀。

在陈卫东接近一个小时的发言中,肖扬院长非常认真地听,从未打断他的发言,并且作了大量笔记。

会后,陈卫东意识到,“应该说,那是对死刑复核非常重要的一次会议。与会的领导和专家达成共识,死刑复核权必须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

2006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作出决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通过,死刑复核权全部收回到最高人民法院。

全程参与2012年和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推动技术侦查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写入法律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时,距离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已过去16年。

陈卫东再次成为全程参与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少数几位学者之一,推动技术侦查制度等纳入法律。

早在2007年,陈卫东撰写了《我国秘密侦查合法化之辩》一文,建议将秘密侦查纳入法律条款,用公开严格的法律程序保障公民权利。

随后,这篇文章全文刊发在2007年第13期《公安内参》上。文章得到了有关领导的肯定并专门作出批示,在之后的修改过程中,陈卫东在会上积极呼吁,会后与有关部门多次沟通。

2011年9月,陈卫东在《法制日报》上发表《理性审视技术侦查立法》一文,文章刊发后,受到有关决策层的批示,得到有关决策层的认可,要求相关部门尽快研究并纳入法律规范。

说到这里,他戴上眼镜,在“成果本”上翻到这篇文章的记录,指给记者看。

在此背景下,技术侦查制度被纳入刑事诉讼法草案并经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

“通过立法,由政策技侦走向了法治技侦。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技侦案件的犯罪、技侦的手段、技侦的审批程序以及技侦获取证据的效率,有助于我们今后把这样一种措施规制在可控的范围内。”陈卫东说。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订涉及100多个条文,新增加65个条文。

他说:“可以说每一个条文的修改都非常必要,每个条文都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每一个条文的背后都有一段故事。”

鉴于在参与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工作时的贡献,他入选央视2012年度法治人物。

当时的颁奖词这样写道:“在浩如烟海的资料中,他推敲着理性的立法。在长途跋涉的调研中,他探寻着人性的执法。法学专家陈卫东,用学者的执着与坚守,为法治进步立言著说。”

今年3月,监察法通过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再次提上日程,以便与监察法相衔接。

为适应反腐败追逃追赃、推动缺席审判制度写入法律,陈卫东作为学者,参与了相关部门主持的研究、论证,提供理论上的依据和制度设计上的建议。

他告诉记者,缺席审判制度对我国来说很陌生,尤其是在被追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能不能适用缺席审判、如何适用缺席审判,需要在理论上予以明确。

“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适应发展变化、及时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往,外逃贪官只有被追逃回国才能对其审判,如今,通过修改刑诉法,建立缺席审判程序,外逃贪官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将受到法律应有的裁判。”陈卫东说。

2016年4月,一篇题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的文章发表在《中国法学》杂志上,文章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制度内涵、制度边界等进行了论证,提出了系统性制度设计意见建议。这篇文章正是陈卫东的研究成果。

有关部门将他的文章进行摘编,作为决策参考。

今年10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得以通过,陈卫东提出的缺席审判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诸多建议被吸收进法律条文之中。

这也是刑事诉讼法自1979年制定实施以来的第三次重要修改。

图为2012年8月,陈卫东率团对英国羁押场所投诉处理机制的运作情况进行考察时,与北爱尔兰监狱申诉专员Pauline Mcabe女士合影。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 席锋宇 常煜 范琳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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