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五一劳动节
终于迎来了4天小长假
辛勤工作的你准备好犒劳自己了吗?
在这个劳动者的节日里
禅法君想和大家聊聊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问题
首先,咱们来看看这两个案例

员工孕期被违法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应支付赔偿金
基本案情
景某于禅城区一家地产代理公司任职。入职8个多月后,景某在医院检查发现怀孕并有先兆流产等情况。此后,因身体因素及产检需要,景某曾多次请假。该公司认为景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存在无故缺勤、消极怠工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依据劳动合同及公司相关规定,应视为景某自动离职,故发布《关于景某严重违规视为自动离职的通告》,宣布双方劳动关系因景某自行离职而解除。景某对此说法并不接受,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赔偿金等。

裁判结果
我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发布的通告已有较为明确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双方劳动关系是由公司提出而解除,并非景某自行离职。根据景某提供的医院诊断证明书、产检记录及相关电子邮件,可确认景某由于孕期身体不适的原因向公司请假进行了多次产检,且其在2016年11月、2016年12月正常提供了劳动。
因景某处于孕期,且此前经诊断为“先兆流产”,从保护孕期女职工身心健康的角度考虑,公司应在工作上给予适当照顾,但该公司并未在此方面有所体现,其所述景某未完成工作任务导致的严重后果亦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再者,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对劳动者而言是严重的惩罚,一般而言,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对景某是否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详细的调查取证并听取景某的申辩,但其未听取景某意见,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足以证实景某确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且景某的行为是否已达到足以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度亦无充分证据证实。
至于赔偿金的数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及相应的月工资数额再按两倍进行计算。
根据已有证据,法院认定景某在解除劳动关系前的月平均工资数额为14256.73元。综上,最终法院认定该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判决公司应向景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8万余元。

法官说法
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受到法律特殊保护。这些时期的女职工身体容易感到不适,如果需要休养,应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请休假手续,女职工应留存好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假条及请假、休假的书面证据,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面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按规定请假,不得无故不批准,且员工的产检时间应当视为其工作时间,不得认定员工旷工,如果以此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用人单位应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
入职后未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基本案情
何某于2015年11月1日入职一家装饰工程公司,公司与其约定工资为7000元加提成,入职后,公司并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后因公司拖欠多月工资且并未帮其缴纳社保,何某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并于2017年3月3日提起劳动仲裁。2017年7月20日,何某诉至禅城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及提成、经济补偿及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

裁判结果
因该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在与何某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双方已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该公司应向原告支付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1日共11个月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另外,因何某在2017年3月3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已认定何某2016年3月3日前的请求已超过仲裁申请时效,因其在诉讼中未能举证证明仲裁申请时效期间存在中断等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何某要求支付2016年3月3日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规定,计算二倍工资差额的应得工资不包括支付周期超过1个月、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因此,根据查明何某的劳动报酬的项目、金额情况,二倍工资差额并不包括其请求的提成。
经核算后,法院判决该公司应向原告支付2016年3月3日至2016年10月1日期间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为49080.46元。同时,公司还应支付拖欠的工资、提成14439.36元及经济补偿105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作为用人单位,员工入职后,必须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面临较高的违法成本;作为员工,一旦遇到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等违法情况应先行固定证据,看清仲裁时效,及时通过仲裁的方式维权,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除了以上两种劳动权益被侵犯的情况外
劳动者还可能遇到
试用期不给缴纳社保
劳动合同期满没有及时续签等侵权行为
若工作中遇到这些问题,该如何维权呢?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可以这样维权!
1
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包括有违反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违反有关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等。
3
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支付劳动报酬未协商一致,可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乡镇、街道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有关组织进行调解,并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4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提是劳动者提出的请求是否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因此劳动者需注意的是,前往法院起诉劳动争议需经仲裁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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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禅城法院微信编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