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顺德法院
审结了这样一件案件。
2014年至2017年间,
李某(男)向罗某(女)私下转账共计300余万元,
另外还为其购买车位直接支付170余万元。

李某的妻子吴某发现后
把罗某告上了法庭,
要求其返还款项和车位!
法官如何裁判?
我们马上来了解一下!

起因:妻子怀疑丈夫
向第三者赠与大量财产

李某与吴某于1986年登记结婚,在结婚近30年后,吴某发现,丈夫李某在婚后陆陆续续向罗某及其家属赠与了大量财产,其中包含了部分不动产。

在与李某对质后,李某向妻子承认其存在婚外恋情并有向第三者罗某赠与财产的行为。
据吴某统计,李某向罗某及其家属银行账户转账赠与三百余万元,并向罗某赠与车位数个。

(图自网络)
吴某认为,李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罗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利,且有悖公序良俗,违反《婚姻法》中禁止性规定,严重损害吴某的合法权益。
为此,吴某将罗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赠与款项及车位。

争议一:案涉债务是否为“不法给付”?

在法庭上,被告罗某辩称,双方只是合作投资,自己仅仅借名给李某投资车位,并以此收取挂靠费。同时,罗某否认李某曾向其赠与款项。但是,李某却表示,其与罗某在2014年就已确立情人关系,并基于双方关系购买车位赠与罗某。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债务是否为不法给付以及给付款项如何处理。
对此,
法院作出以下分析: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庭审查明反映,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李某曾多次与罗某共同出境旅游,且多次去到其住处。2014年至2017年间,李某多次向罗某及其控制的亲属账户转账共计三百余万元,罗某将上述部分款项用于购买车位。罗某于2013年摆地摊,当年9月以后开始兼职房地产工作,其收入与支出不相符。罗某没有证据证明案涉车位只能卖给业主或业主可优先购买,李某也表明自己可以直接购买,因此,罗某关于“合作投资”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法院认定李某与罗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李某基于此关系而给付款项的行为损害了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权益,违反公序良俗,应认定为不法给付(基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原因而为的给付)。依照《民法总则》相关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罗某应将李某给付的款项返还给吴某。


争议二:能否要求返还已登记在罗某名下的车位?

针对吴某要求罗某返还车位的诉求,法院认为,虽然罗某是使用李某给予的款项购买车位,但车位经物权登记已确认权属人为罗某,基于物权登记的效力,罗某已成为上述车位的合法产权人。罗某与李某之间仅构成债权债务关系,李某并不能直接取得上述车位。综上,罗某无义务将持有的六个车位过户给吴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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