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禅城区有一对夫妻
办理购房入户未成年子女随迁的业务时
被民警发现:
其小孩出生证信息与户口本不一致
连名字都不一样!
(这究竟是不是你们的孩子?

)

经过一番了解
发现事情的真相竟是
......

今年4月初
屈某和王某两夫妻
来到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
一门式综合服务大厅(绿岛湖前移点)
办理购房入户未成年子女随迁的业务
并按要求递交了房产证、身份证、
户口本、小孩出生证等材料
由户籍民警进行办理

▲网络图片
然而
在对出生证一项进行复核时
民警发现他们提交的出生证
竟与卫生医疗部门存档的信息不一致
存在造假的可能

一开始
屈某还为自己申辩
“这个出生证是我到医院办理的。”
然而当民警问及
在医院的哪一个窗口办理、
由哪一位医生受理等问题时
屈某完全回答不上
最后只好承认该出生证为托人办理

▲屈某(男)和王某(女)正在接受民警询问
原来
屈某夫妇的小孩在佛山出生
但2人回河南老家为孩子上户口时
未使用出生证上的名字
且使用了孩子农历出生日期
导致户口本上小孩的信息
与出生证不一致

屈某意识到
孩子无法凭出生证原件办理入户
但也没有按照规定回老家出具相关证明
反而找人伪造了一张
与户口本信息一致的假出生证
并谎称原出生证遗失企图蒙骗过关
不料,还是被户籍民警识破

无独有偶,3月底
市民杨某(女)在办理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移时
也因使用假冒出生证被民警识破

目前
屈某夫妇和杨某
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法律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蜀黍在此要提醒大家
伪造、使用伪造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等证明文件
是违法行为
情节严重者将会被追究刑责!
在办证时如遇到证件信息不符的
请联系发证机关予以证明或更正
切勿伪造及使用伪造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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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李漪琳
校对丨廖鼎 黄昕佩
审核 | 曾越杯
来源 | 禅城分局
公安主持人微信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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