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6万的奔驰汽车,还没开出店门发动机就漏油了。
4S店还说只同意更换发动机……

这相当于我花高价买了个一手奢侈品
还没从你手里拿过来,就特么坏了。
最后你说,给我补个组装品吧
气不气?气不气?

这,发生在一个西安奔驰女车主身上。
连日来,西安奔驰车主哭诉维权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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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4月16日晚,这位女车主和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达成换车补偿等和解协议,这场维权事件得到了解决。

奔驰女车主已与奔驰方面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女车主称:“我对处理结果比较满意。”
目前,奔驰公司已暂停西安利之星的销售运营,监管部门也对金融服务费等展开调查。
前情回顾
今年3月27日,一位女车主在西安“利之星”4S店提走了其购买的新车。
这辆花费了她60余万元的全新进口奔驰车,却在还没开出大门时,就发生了发动机漏油的故障。
在之后的15天里,该女士与4S店反复交涉,4S店却“处处被动”——方案从赔偿到换车,最终,却只同意更换发动机。
于是……我们看到了视频这一幕:
想讲道理、讲文明的高学历女性被“逼上梁山”地“大闹”4s店;
4S店理直气壮的“依据规定”;
女车主这波灵魂拷问感受一下……



女车主只用了4点就把整个事情说透了,并且字字句句都说到了点子上,逻辑性非常强。
她的发言,金句频出,她打的比喻,可以说是“打蛇打到七寸上面”,让人忍不住拍手叫绝。
这个视频录音被曝光后,引起轩然大波。
网友们纷纷惊呼自己也中招了。



关于奔驰维权事件,究竟有哪些法律细节?▲▲▲
我们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
关于4S店提出的“国家三包”规定。
表面上看,西安利之星奔驰4S店给出的从退款变到换车加赔偿,最终又变成只免费更换发动机的解决方案,依据的是涉及三包的相关规定。
有相关律师解释,在销售合同签订之后,消费者就受汽车三包相关规定的保护。而该4S店正是在这句条文上做起了文章,断章取义,故意用三包相关规定驳斥女车主不讲道理,以此趋利避害。购车合同签了,此后的一切问题都拿“三包”说事。
然而,法律同时还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车还没开出店门发动机就漏油,汽车关键部件重大瑕疵的实锤,奔驰4S店要作何解释?
2
女车主办完购车手续以后,是否已经完成交易了?这辆问题奔驰车的主人现在是谁?
《合同法》第133条的规定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当女车主签订各种手续后接到车钥匙时,这辆车的所有权就转移到女车主的身上。但由于该车质量不达标,女车主未开出4S店的大门就发现问题返回与店方交涉。
《合同法》第148条的规定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因此,买卖合同当场解除,这辆车的所有权在短暂转移到女研究生身上后,又迅速转移给4店。所以,这辆奔驰车的所有权人仍然是4S店。
3
如果这辆问题奔驰车出现毁损、灭失,风险应由谁来承担?
《合同法》第42条规定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148条规定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即4S店承担。
4
女车主买了车,办完手续后,是否有权要求退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5条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20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24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车证明,并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因此,女研究生是有权要求退货的。
5
除了要求退货,女研究生是否有权赔偿?
是的!
这主要看4S店在销售此车时,是否知道此车有质量问题。
如果不知道此车有质量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之规定,可以根据自己的损失情况,要求适当数量的赔偿。
如果4S店在销售此车时,明明知道此车有质量问题,仍然销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根据此规定,要求予以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13条
经营者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货款。
6
4S店是否要无条件接收这台已经销售的问题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因此,4S店必须无条件接收这台问题车。
7
4S店额外收取女车主12575元的金融服务费且不开发票,是什么行为?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10条
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据女车主反映,
她在贷款买车时,4S店还收取了她12575元的金融服务费,并未告知缘由,也未提供相关服务。
当时她还质疑过为何这笔收费不能刷卡也不能开发票,只能微信转账。
一是涉嫌构成欺诈,应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查处;
二是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该单位可能存在擅自设立账外账、逃税漏等情况,应由税务机关进行查处。
8
哪些单位对此负有监管和协调处理职责?
对于普通商品的销售问题,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但对于汽车这种特殊商品的销售问题,由商务局负责。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7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对于车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调查。
对于4S店额外加价的问题,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属的物价局负责查处。
对于消费者遇到的纠纷问题,由当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负责配合调查和处理。
如果怠于履行职责,怎么办?
对于这些单位怠于行使职责,可以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涉嫌官商勾结的,可以提供线索 后向当地纪委监察委举报,由其对渎职贪腐等情况进行立案查处。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女车主向有关部门投诉后,相关部门应该如何处理?
主管部门在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后,应在职责范围内进行初审。
如果符合受理条件,应正式受理并进行处理。
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及时告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2条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6条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
消费者协会应该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应该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同时,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53条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理消费者投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有关行政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投诉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消费者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7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0
女车主是为了庆祝生日才去购车。
现在买回了一台问题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女车主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在精神上造成一定损害,这是很明显的。
但损害一定就有赔偿吗?
相关法律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范性文件。
上述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侵权责任法领域。
依上述法律的相关规定,一般认为,只有当人身权和财产权被侵害时才可能造成精神损害。
《合同法》第122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规定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即:
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既是违约行为,同时也是侵害了对方人身或财产权益的侵权行为,从而产生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
据此,通常情况下,该女车主只能以违约或者侵权进行二选一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本次事件中的遇到的消费者维权问题,广东宝慧(顺德)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吕伟虹也做出了相关解答。
处理消费者维权的法律法规指导意见主要有哪些
《合同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侵权责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于商家出尔反尔、耍赖怎样办?
时刻要记住:法律是我们最大的“护身符”,依法维权是我们的基本途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之规定,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1、主动与对方沟通协商,最好是通过书面方式进行正式通知对方。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可以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可以借助媒体,实事求是地公布相关情况,求得舆论支持。
平时消费者如何去了解这些知识?
多关注法律公众号,在与商家发生纠纷的时候,要及时咨询相关的法律工作者,或者自行上网查询,或者向当地工商部门及相关法律部门咨询沟通。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法律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武器
而不是有心者趋利避害的工具
当你的权益受到侵害
可拨打0757-12315(0757-12345)热线

顺德普法编辑小组整理
素材来源 | 人民日报、仗法直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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