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记者 韩丹东 实习生 李恋洁
近日,云南昆明万科云子小区内宠物狗连连“遭殃”的帖子引起了广泛关注,随着事件的持续发展,导致宠物狗死亡的真相也浮出水面,原来它们是吃了被塞进异烟肼的火腿肠。
“用异烟肼毒杀宠物狗”的方法是在今年8月份“火”起来的,起因是微信上刷屏的一篇文章:《遛狗要栓绳,异烟肼倒逼中国养狗文明进步》。
文章称,异烟肼是一种抗结核病的药物,对人类有益无害,对犬类却具备非常强的毒杀作用,按0.15g/kg进行投药,90分钟内必死。
据了解,异烟肼属于处方药,难道购买处方药很容易操作么?这不禁让记者想起前不久的“琥珀胆碱毒杀”事件:因感情纠纷,在多次挽留无效后,男子用事先准备好的含有琥珀胆碱的注射器具对其女友进行注射,后其女友经抢救无效死亡。
“毒针”可以通过网购获得,那处方药或许也可以,事实真的是这样吗?对此,《法制日报》记者进行了调查。

它们是带“毒”的处方药
黄先生是北京某医院的麻醉医生,他从专业的角度告诉记者,琥珀胆碱是一种骨骼肌松弛药,在临床上多用于局部麻醉,有时也会用于临床治疗,可以致呼吸肌麻痹,目前来讲不是一种常见的药品,本质上属于处方类注射剂。
黄先生说:“琥珀胆碱是无色无味粘稠油状液体,皮肤粘膜接触,口服都不产生药理作用,肌肉注射和静脉注射会产生肌肉无力症状,严重时会因为呼吸肌受累窒息死亡,在临床使用时也必须有呼吸机的支持,所以说目前这种药品临床用量不大,部分医院麻醉科才会有。”
当记者询问为何会有致死的案例时,黄先生解释道:“虽然有不法分子使用这种药物制作毒镖偷猎宠物犬的案例,也有因为误射中人致人死亡的案例,但琥珀胆碱肌肉注射起效慢,效能较静脉注射要弱,如果遇到有人被类似毒物射中,倒地不起、呼吸急促或者无呼吸动作时,可立即采取人工呼吸进行抢救,琥珀胆碱代谢时间短,一般成年人在10到15分钟即可快速代谢,保证中毒者在这期间的呼吸供氧是急救关键。”
那么,异烟肼又是怎样的药物呢?真的如文章所称对人没有危害吗?
对此,黄先生说:“异烟肼对于结核病患者确实是良药,但如果正常人误食的话会出现周围神经炎,表现为四肢麻木,反应迟钝,共济失调,严重时肌肉萎缩,甚至还会出现生命危险,如果婴幼儿误食后果会更严重,而且异烟肼是在3类致癌物清单中的。”
“这些都属于处方药,需要凭借处方购买,尤其是琥珀胆碱,是由医生直接使用,甚至不会经过患者的手,这些药物正常情况下普通人是接触不到的。”黄先生说。
这类可使人陷入险地的药物真的如黄先生所说不容易接触吗?
网上药店购买无需处方
近日,记者在一家电商平台上找到一家名为“××大药房旗舰店”的网店,记者告诉商家想要购买异烟肼。
这家店铺的客服回复称:“处方药您需要提供医生开的处方、或者有写明医嘱药品名称的病历、出院小结、检查报告这几种方式都可以作为凭证。麻烦您上传提交凭证,否则无法帮您审核通过。”
记者称这些都没有,是否可以拍手里药的照片为凭证呢?对方回答:“可以试试。提交订单等药师审核。”
随后,记者按照要求提交了订单,但是没有上传任何凭证,甚至药的照片都没有上传。
过了大约十分钟,记者的订单显示“审核通过”。
在记者告知其审核通过后,该客服还发来了地址确认信息,在确认无误后,结束了对话。
专家答疑:
北京律师 张星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俊海
问
记者:网络上卖家不看处方、无条件出售此类药品是否违法?
答
张星水:只有法律规定范畴内的药品才能进行交易和买卖。如果是毒药之类的一些不能够通过市场进行交易或销售的商品,肯定不能买卖。如果是处方药,倒没那么严重。这种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但不是禁止的。
刘俊海: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因为互联网再大也大不过法网。在互联网上卖处方药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首先,要有国家药监局批准的销售药品的许可证。其次,消费者要出示正规医院开具的处方。

问
记者:买家不提供处方购买药品是否有法律责任?
答
张星水:关于法律责任的话,买家承担的责任相对要轻得多,毕竟是“有卖才能买”,所以卖家要承担主要责任。如果是消费者通过这种方式获得了一些处方药,或者一些禁止销售的药品。被司法机关或是其他相关部门调查的话,买家更多的是要配合调查取证,如作为证人来指控卖家的违法行为。虽然买家不是无辜的,但相对于卖家而言,买家的法律责任要更小。当然不是说买家没有责任,不过最多是一个连带责任,要配合调查取证,然后会被提出警告,下次依法购买,不得通过非法的途径来购买违禁药品。

问
记者:如果违规出售的药品被买家用来害人,卖家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答
张星水:第一,使用这些药品去谋财害命、企图或已经致人死亡的消费者,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如果药剂是通过非法销售的途径获取的。那非法销售药品的经营者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接受行政处罚。这就符合刑法里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自负原则。是谁犯罪,谁承担责任。如果情节严重了,经营者还会涉嫌非法经营罪。

问
记者:对于网络上存在的这种现象该如何规范呢?
答
张星水:应该从三个方面规范:一是从政府的角度,它的监管力度要大。对于新形势下的网络交易,要加强监督管理。这是政府的公权力的体现;
二是作为平台要对网络交易的过程、商家和用户进行有效的管理,规范他们的交易行为,对他们实施引导;
三是提高进行网络交易的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引导他们遵纪守法,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进而做一些违法的事情。
刘俊海:关键是平台要为消费者站好岗、放好哨、把好关。因为第一,交易渠道是平台搭建的;第二,平台的交易规则和交易条款都是平台制定的;第三,商家是平台管辖的;第四,平台有大数据;第五,平台是消费者消费活动中的受益方;第六,互联网企业平台应当肩负更大的社会责任。所以平台守土有责,应该发挥作用。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 常煜 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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