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记者 韩丹东
11月1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为了更透彻的了解本规定,《法制日报》记者邀请专家展开了对话。

对话人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德良
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法律系副主任
郑 宁
陕西师范大学网络与新媒体系主任、副教授
郭 栋
《法制日报》记者
韩丹东
规定体现出长远动态的治理理念

记者

据悉,规定为加强对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和相关新技术新应用的安全管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而制订。那么,它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产生的呢?
郑宁:
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本规定应该是根据网络安全法的上述要求出台的配套制度。
2017年,网信办出台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规定》,已经提出了对具有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应用功能的新技术,新应用进行安全评估。此次规定进一步扩大了范围。

记者

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包括的情形,对此,有人称,该规定影响范围几乎覆盖我们当前最流行的所有互联网信息平台,对此,您怎么看?
刘德良:
我觉得差不多,目前大家常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平台几乎都在规定之中,都包括在内了。
郑宁:
根据该规定,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是指提供了公众舆论表达渠道,或者具有发动社会公众从事特定活动能力。
该规定涵盖面广泛,我们常见的互联网信息平台,很多都是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都会受到该规定的调整。
郭栋:
规定第二条第二点明确,开办提供公众舆论表达渠道或者具有发动社会公众从事特定活动能力的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这条中“其他”二字不容忽略,作为规定制定中的兜底条款,是以后修改或制定新的具体情形的依据,既是一种立法手段,也反映出我国对规范对象的长远、动态的治理理念。也就是说,如果将来出现了新形式的具有舆论和动员功能的网络信息服务形态,比如,极有可能登上舞台的网络游戏应用,既有人际传播功能,又有舆论功能,更善于进行社会动员,那么对这种新应用治理的合法性来源即在于此。
评估目的应是对发布信息全程留痕

记者

规定第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安全评估,应当对信息服务和新技术新应用的合法性,落实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安全措施的有效性,防控安全风险的有效性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该条不仅界定了评估内容,也强调了评估方式是全面评估,而且强调了8项重点评估的内容。
郭栋:
8条须重点评估的内容,其中包括用户真实信息、投诉举报等内容,对于这条规定的解读,不应强调用户真实信息、用户账号、网络源地址等内容,或许有的媒体会担心此举对用户的隐私权不利,但是,根据目前的技术水平,垄断商家获取此类信息是可能的,也就是说,即便本规定不提及此类内容,垄断性的大型企业也有能力损害用户的个人隐私权。
用户的账号、操作时间、操作类型、网络源地址和目标地址、网络源端口、客户端硬件特征等信息有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如果一个网站有上千万或者上亿的用户,这些信息构成一种极具商业价值的大数据资源,因此,如何保护这些日志信息和记录的留存信息等是需要考虑的,如果出现意外,可能会带来一些负面效果,因此,要在本规定的基础上更进一步。
郑宁:
评估目的应该是对用户发布信息进行全程留痕,为追查违法违规犯罪行为提供证据和线索。当然,这些信息的收集和留存也存在着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
根据网络安全法中关于“用户信息安全”的相关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本规定第十五条也强调了,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这对于互联网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安全评估制度的方向提供了比较明确的指引。
对自媒体治理理念发生转型

记者

本规定重点强调安全评估,您认为最大的亮点是什么?
郭栋:
规定最大的亮点在于,我国对于自媒体治理理念发生了转型,从20世纪90年代到现在中国互联网发展的20多年时间里,我国对于互联网治理的实践,出台了不少规定,治理的主体以国家机构为主,往往形成了执法机关疲于应付,四处灭火的窘境,而本规定指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安全评估”,这意味着,治理的重心由事后追惩变成事前预防,而且是由当事企业自己进行安全评估,这在某种程度上类似福柯所谓的治理术,纵观近两年来的自媒体治理实践,不难发现,互联网治理逐渐转向一种“实验主义”的治理路径,治理的主体不仅仅是国家机关,而是多元的,其中互联网企业是十分重要的一级。
比如今日头条和抖音们从号称不生产价值观到大规模的招聘内容审核员,这说明治理的主体在改变,治理的重点也从事后转变到传播过程当中,而本规定的出台,又将治理的重心前移,可能会有人质疑此举对企业的发展,对网络上的意见领袖有所不利,但是从约翰·罗尔斯的“无知之幕”角度来说,本规定是在当前条件下,权衡国家、社会、企业、特别是弱势群体之间的一味良药。
郑宁:
安全评估是本规定的核心关键词。国家领导人多次强调,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我国网络安全面临严峻挑战,网络安全法应运而生,然而网络安全法的很多配套制度还有待出台以及落实。本规定就是对网络安全法安全风险评估的一个配套制度。
其亮点在于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安全评估的范围、方式、程序、责任、监管部门职责;
二是对于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力和程序作了一定限制:如依法开展现场检查义务(第11条)、保密义务(第15条)、比例原则(第9条,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根据对安全评估报告的书面审查情况,认为有必要的,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现场检查。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开展现场检查原则上应当联合实施,不干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正常业务活动)
三是建立了安全风险提示制度: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拒不按照本规定开展安全评估的,应当通过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向公众提示该互联网信息服务存在安全风险。该制度会督促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及时开展安全评估。

记者

规定的出台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郑宁:
规定进一步强化了互联网平台在网络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新开办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或者增设相应的功能、应用,都要开展安全评估,必然要加大对网络安全方面的财力和人力的投入,加强对内容的审核,建立网络安全风险预防和处置机制,用户信息留存、处置、保护制度等,整改现行的不符合安全评估要求的产品或服务,会对整个互联网行业增强安全意识,建立健全安全制度产生重大的影响。
刘德良:
目前,在一些舆情事件中,大V诱导舆论的情况会对社会秩序造成潜在的危害。而规定出台可以追溯信息的源头,并在出现问题后可以迅速采取紧急措施,快速找到信息的发布者。
严格的安全评估机制是当下所亟需的,但我也有些许担心,一方面担心社会公众的言论自由可能会受到一定限制;另一方面社会中的一些矛盾得不到表达,比如一些社会问题在法律容许下没法通过正常的渠道及时解决,大家通过这种方式进行情绪的宣泄,能够及时的提醒有关部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在落实规定时应掌握一定的度,避免走向极端,真正造谣生事的信息严格过滤掉,但对于一些正当的合适的言论,我觉得也需要进行疏导,这也是反映问题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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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 唐晓芳 常煜 岳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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