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祝改革开放40年之40位人物访谈录”之二十|黎建飞:为劳动者权益保护事业而奋斗
法制日报 2018-11-04 20:50

《法治周末》记者 代秀辉

人物速写

年少时经历坎坷,学过木匠、上过矿山、扛过水泥、开过磨床。22岁那年,参加了改变命运的高考,从此与法结缘,成为中国第一位立法学博士。

博士毕业,投身改革开放大潮中的立法工作,参与劳动法起草。

劳动法颁布后,他又回到校园,从此开启劳动法教学、为劳动者权益保护建言献策的生涯。

此人便是黎建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

“没有改革开放,我的人生或许在另一轨道上行驶,可能到现在还是以临时工的身份不断地变换着工作,在为温饱而谋生计。”

谈起改革开放,坐在记者对面的黎建飞颇为感慨。

黎建飞学过木匠、上过矿山、扛过水泥、开过磨床,什么苦活儿、累活儿几乎都干过。

上世纪70年代末,黎建飞命运的转折出现了。他抓住恢复高考的机遇,搭上了改革开放的快车。

从法学学子到参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立法者,再到为劳动者权益保护建言献策的学者,四十年光阴,他总结说,自己的人生受益于改革开放,并最终归于为劳动者权益保护事业而奋斗。

思绪翻滚,记忆如电影般在脑海涌现。这位投身劳动者权益保护近三十载的长者,讲述起他与改革开放的点点滴滴:

西南政法学院研究生会成立大会,首届主席黎建飞讲话。1984年

“皮鞋”的诱惑

1979年以前,我学过木匠,上过矿山,扛过水泥,开过磨床,几乎涉猎了除犯罪以外的各种行当,但几乎都是朝不保夕的临时工作。就算后来进入工厂当磨床工,也没有签劳动合同的概念。那时我想读书,也爱读书,但苦于没有机会。

1977年12月9日,在四川成都市的公共汽车车上,挤满了返城的知青。

他们正在雀跃地讨论着同一个话题:高考。他们之间相互调侃且带鼓励地说着一句话:“穿皮鞋,还是穿草鞋,就看明天啰!”

这句话大意正是,如果明天考上了,就能穿皮鞋,就能当干部;考不上,就得穿草鞋,就继续当农民。

知青们兴奋中冒出的言语,让坐在同一班车上的我如梦初醒。这让我意识到,高考或许正是我重新学习,进而改变命运的机会。

当时,我正是在四川广平机械厂做磨床工,而我只是断断续续上学到初中。但那年,我还是决定参加高考试试。

从成都回到广元,我就开始为第二年的高考作准备。为了学习,我向领导申请了单独在工具房里铺一个木板睡。领导的女儿正好读高中,她放学后,我就把她的书借过来晚上抄,一抄就是一夜。”

1979年7月,高考结果公布,我考出了323分优异成绩,超出重点线13分。

填报志愿的前夜,我失眠了。那些年社会上发生的种种,就像放电影一样,在我的眼前一遍又一遍的浮现。最终,我决定学法律,其实就是想社会能够稳定和谐,让大家能读书,有工作,不折腾。这成为了我学法律的初衷。

当年,我如愿收到了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的录取通知书。

去报到时,工友的一句话曾让我惴惴不安。他说:“在工厂里,你是一只白鹤,但是大学里都是白鹤。你还能不能是显出你的白,就看你了!。”

到大学报到的第一个晚上,我走进寝室旁边的临时图书馆,我是从来没见过那么多的书,我就像一个饿汉,扑倒在面包上。

1986年,我本科毕业,选择继续留在西南政法学院读硕士,并在毕业后两年留校当老师。1988年,我又顺利通过了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博士入学考试,成为了中国第一位立法学博士。

高考与我而言,是久旱逢甘霖,让我重新燃起了生活的希望。所以说,高考对我的人生就是分水岭。

劳动部工作期间黎建飞在故宫前留影。

与劳动法结下不解之缘

1990年,原本三年的博士学习,我提前一年就毕业了。

那个年代,博士毕业生并不多见,我倒成为了抢手的“香饽饽”。当时劳动部正在起草劳动法,需要一位懂法律的。我也希望做些更为实际的工作,所以最终就去了那里。未曾想,我的一辈子就这样走向了劳动者权益保护。

在此之前,国家已经围绕劳动法制定展开了一些工作,但因为一些原因搁置未前。

1978年12月,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的讲话中指出,应尽快制定“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

国家组织力量起草《劳动法》,并于1979年1月成立了起草小组。时间至1983年7月,《劳动法(草案)》18稿曾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此后,由于种种原因,《劳动法(草案)》未能审核,起草工作中断。

现实中的各种劳动关系亟待法律调整,改革开放的深化更增加了制定劳动法的迫切性。1989年,国家再次组织恢复劳动法起草工作。

这也就有了我参与劳动法起草的后来。

1990年,国家成立了由劳动部、国务院法制局、全国总工会、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委、国家体改委、卫生部、人事部、机电部、能源部、农业部领导参加的劳动法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办公室,重新研究确定了劳动法起草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在劳动法的起草工作中,我印象最为深刻就是劳动法第16条中的规定,即“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法16条的规定,意味着除了劳动合同外,没有其他劳动关系。但这句话,在当时却争论了四年之久。

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实行的多数是固定工制度。1亿多的工人中,有70%是固定工。固定工意味着工厂保障一切,在工厂里生老病死。但新的市场经济下,要求实行劳动合同制。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国家很慎重,而这是一个两难的问题。

一种观点是,“老人老制度,新人新办法”;另一种则是一刀切。前者则会带来两种模式长期并行,触发工人内部矛盾的问题;而后者的问题则是若打破这个界限,进行并轨,则存在巨大的社会成本等问题。最终,我们的国家还是很有魄力,进行了一刀切的处理。

作为立法学博士,我在参与劳动法起草工作中也提出了很多专业的建议。

当时有提法,要在劳动法中加入强制性鉴证,也就是所有劳动合同都要在劳动部门进行盖章才能生效,并缴纳鉴证费用。我认为鉴证是一种自愿行为,不能成为一种强制性规范。后来在我的建议下,这一条也就没有加进去。

此前,在生产责任章节,有人建议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宣传性标语加进去,我也同样用专业角度提出了反对。

1994年7月,劳动法通过,并于1995年1月起实施。

1995年,黎建飞在北京电视台法制频道讲解点评劳动法及案例。

为劳动者权益保护建言献策

1994年在完成了劳动法起草工作后,我辞去了劳动部法规司主持工作的法规处副处长职务。来到中国人民大学,转而成为了一位从事劳动法教学的大学老师。

改革开放背景下,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在这个过程中,法制有了,但也需要劳动者观念上的改变。因此,在劳动法颁布后,很长一段时间,很多人是接受不了劳动合同制度,劳动者自己不认为这是在保护他们。

2016年9月,一则“女子工作中晕倒后离世,抢救超48小时不算工伤”的消息,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到底哪些情况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制度关于“48小时”的规定,是否存在不足?网上舆论质疑声一片,我在第一时间发声。

在接受人民日报的采访中,我就解释工伤的根本特点在于“三工”: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其中,伤害是不是工作原因造成的,是关键。

我在采访中说,伤害来源于工作,这是工伤保险的本质特征。传统的工伤,主要是指工作设备、工作环境造成的伤害。自身疾病发作或死亡,在很多国家,甚至一些发达国家,是不被认定为工伤的。我国对于工伤的认定范围已经比较宽泛、很具有人文关怀精神了。对于自身疾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是对传统工伤界限的突破。之前规定的是24小时,有人质疑,后来改为48小时,又有人质疑为什么49小时不算。这些质疑没有太多意义,只是立法者的选择问题。法律始终是要有界限的。

在我的言论出来以后,网上对此的质疑声也慢慢小了,直到后来也就没有多少争议了。

在劳动法界,我还围绕劳动者权益保护积极地提出了一些建议。

面对企业以经营不好亏欠劳动者薪酬的问题,我提出了“劳动者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观点,并对制裁工资拖欠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产生了重要影响。

此外,我引入并本土化了“不公平解雇制度”,有效地解决了劳动合同解除“合法不合理”之困;提出“平台应当承担雇主责任”,以保护快递员工的合法权益;提出“应当向互联网企业征收社会保障税”,以保护新兴经济中的劳动者。

回首自己40年的认识,可以看到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发展与改革开放相伴而生的。可以说,没有改革开放,就没有劳动者权益保护发展的40年。改革开放,真正改变了我的命运,更让我有投身到劳动者权益保护这项伟大的改革事业当中。

记者手记

谈到改革开放,黎建飞言语间满是感激。在他看来,他个人经历的转折、劳动者权益保护事业的发展,都离不开改革开放。

诚然,改革开放不仅改变了一代人的命运,更成为国家法治建设的历史转折。

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历程,让包括劳动者权益保护在内的法治建设,开辟出新天地。在这个过程当中,黎建飞的人生也就显得与众不同。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 唐晓芳 张博 岳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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