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粘贴或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会被……
佛山安监 2019-04-29 18:06

近日,市应急管理局对一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作出了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因是这家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粘贴或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

(图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GB 15258-200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6.1.1规定“安全标签应粘贴、挂栓或喷印在化学品包装或容器的明显位置”;6.3.2规定“安全标签应由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厂前粘贴、挂栓或喷印。若要改换包装,则由改换包装单位重新粘贴、挂栓或喷印标签”。

因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在危险化学品出厂前,要在其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市应急管理局温馨提示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规定,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杜绝事故隐患,否则将被责令整改,并处罚款5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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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丨邵浩坚

编辑丨林锐峰

主编丨冼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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