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顺德区某涂料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购买来的二甲类、乙酸乙酯、环己酮及7110甲聚氨酯等大桶的固化剂分装成小桶的稀释剂和固化剂,销售给客户用于油漆配套使用。该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范围并不包括上述的危险化学品,属于超许可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执法人员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立案调查。

(企业分装好的稀释剂成品)

(企业分装好的固化剂成品)

近期,为深刻吸取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切实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在全市开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监督检查行动。近几年,我市在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整治方面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不遗余力地打击各类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并及时曝光一批违法企业,起到良好的警示、震慑效果,像上述企业超许可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已基本绝迹。市应急管理局再次提醒广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尤其是油漆生产企业,分装销售稀释剂、固化剂等油漆配套使用产品时,要同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否则一经查实,将一律从严从重处罚。

相关依据:
一、为何将分装危险化学品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包括最终产品和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判断企业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关键是依据其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但是仅仅将危险化学经过简单的物理处理,或者是改变包装形式,没有加入其它原料经化学反应生产新的物质,这种加工的过程则不是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
二、为何免费配送油漆配套使用产品稀释剂、固化剂等属于经营行为。
当前,大部分油漆许可企业在销售油漆给客户的同时,往往会搭配稀释剂、固化剂等给客户作为配套使用,甚至是免费赠送。根据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免费配送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危险化学品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安监政法〔2012〕11号)明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只要企业许可范围内没有的危险化学品,不管是销售还是免费赠送,均属于违法营业危险化学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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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丨戎书平
编辑丨林锐峰
主编丨冼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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