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佛山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全文附典型案例)
佛山中院 2019-04-24 21:06

2018年佛山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

2018年,佛山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会议精神,以提升审判质效、加强队伍建设、服务创新发展为着力点,努力践行“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依法公正、高效地审理了一大批知识产权案件,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为佛山社会经济的创新和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018年佛山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情况

收案方面 >>>>

1、总体收案情况

2018年,佛山两级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案件13530件,收案总数比2017年5082件增长了166.2%,是2016年收案总数1894件的7.14倍。其中,民事案件13353件,行政案件2件,刑事案件175件。民事案件收案数量出现暴增,是2017年民事案件4940件的2.7倍,是2016年民事案件1672件的7.99倍;行政案件增加1件,刑事案件增长24.1%。

在新收案件中,佛山中院新收民事一审案件9件,二审案件2162件,刑事二审案件38件,合计2209件;基层法院新收民事案件11182件,行政案件2件,刑事案件137件,合计11321件。

2、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情况

2018年,佛山两级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3353件(2件因管辖权问题转由其他法院审理)。其中,商标权案件1094件,不正当竞争案件108件,著作权案件12047件,合同类案件102件。与2017年比较,各类案件均有不同幅度的增长,其中商标权案件增长87.97%,不正当竞争案件增长38.46%,著作权案件增幅最大,达189.94%,合同类案件增长43.66%。

结案方面 >>>>

2018年,佛山两级法院共审结案件13115件,其中民事案件12950件,行政案件1件,刑事案件164件,结案总数较2017年结案数5069件增长158.73%,是2016年结案数1967件的6.67倍。其中,佛山中院审结2217件,是2017年结案数548件的4.05倍,是2016年结案数200件的11.09倍;基层法院审结10898件,是2017年结案数4398件的2.48倍,是2016年结案数1767件的6.17倍。

案件数量猛翻使2018年佛山法院面临的审判任务异常艰巨。两级法院通过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对案件合理分类、繁简分流,充分发挥法官助理等审判辅助人员的作用,多措并举保障审判质效,有效缓解知识产权案件案多人少的矛盾。2018年两级法院案件结收比达96.93%,较好地完成了全年审理任务。

2018年佛山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案件总数翻两番。

2018年,佛山两级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案件大幅增长。由于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外的权利人作为原告起诉KTV的案件大量涌现,造成著作权案件数量的猛增,由2017年的4155件增至12047件,翻了近三番。其他案件也均有较大幅度的增长,涨幅均在30%至90%之间,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佛山市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调整的适应期已经过去,佛山法院的知识产权收案数量重新回到高速增长的状态,同时也反映了社会公众对佛山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水平给予的高度肯定。

二是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层出不穷。

相对于其他传统民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与社会创新发展的联系更为紧密,新类型的侵权行为伴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而不断衍生、变化。如何合理划分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激励权利人坚守创新信念,如何准确定性侵权行为,给予侵权人以精准打击,是佛山法院始终秉持并努力精进的目标。如佛山中院审理的上诉人佛山市皓泰灯具配件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郭某、佛山市鸿光灯具配件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案件涉及微信号使用权的认定以及公司员工离职后继续使用以原公司手机号码注册的微信号经营与原公司相同的业务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属于新出现的侵权行为类型。又如佛山中院审理的原告广东陆地方舟新能源电动车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龙创汽车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涉及对汽车开发设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认定,审理难度大。

三是案件标的额高、社会影响大。

2018年,佛山法院受理了多起具有较高社会影响度的案件。如佛山中院审理的原告阿尔弗雷德·登喜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戈斯服装有限公司、广州市皓琪服饰有限公司、王某、孙某、佛山市南海区亮亮服装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诉讼标的高达1000万元,案情复杂,争议较大。又如佛山中院审理的原告吉尼斯世界纪录有限公司与被告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社会关注度高,媒体对该案从召开庭前会议,到一审开庭、宣判进行了全程的跟踪报道,社会影响大。

践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

促进社会经济创新发展

近三年知识产权案件的持续大幅增长,反映了社会经济发展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强烈需求。佛山法院坚持“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主导作用,强化司法保护的稳定性和导向性,对侵权行为准确定性、合理判赔,根据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保护需求和特点,采取有区别的保护政策、保护标准和保护思路,使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强度与其创新和贡献程度相协调,侵权人的侵权代价与其主观恶性和行为危害性相适应,从而推动社会经济创新发展。

(一)加强商标权保护,营造品牌发展空间。

佛山法院着力加强对商标权的保护,加大遏制商标抢注和制止商标侵权的力度,为品牌发展创造较大空间。如上诉人广东万宝控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佛山法院依法认定广东万宝控股有限公司所使用的“

”和“万宝”标识侵害了广东万宝控股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其停止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有效制止了侵权行为,激励企业创造和保护自主品牌。

(二)加大对恶意侵权的打击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佛山中院重视发挥损害赔偿在制裁侵权和救济权利中的作用,坚持全面赔偿原则,依法加大赔偿力度,加重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规模化侵权等严重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努力确保权利人获得足够的充分的损害赔偿,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通过损害赔偿的威慑效果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如佛山中院审理的原告吉尼斯世界纪录有限公司诉被告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佛山中院准确适用法律,通过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方法以及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使所确定的赔偿数额与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相契合,使赔偿数额更加公平、合理;同时,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认定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承担双倍的赔偿责任,最终判令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吉尼斯世界纪录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12万元,加大民事制裁的威慑力度,对恶意侵权行为予以惩戒,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裁判的引领和导向功能。

(三)合理平衡利益,倡导企业诚信竞争。

佛山中院注重利益平衡,合理划分权利界限,通过正确把握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规范企业间的竞争行为。如上诉人广东飞鹿电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飞鹿吊风扇总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佛山市飞鹿吊风扇总厂主张广东飞鹿电器有限公司注册“飞鹿”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佛山中院结合广东飞鹿电器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已注册了15年并已积累了一定的商誉,佛山市飞鹿吊风扇总厂与广东飞鹿电器有限公司同处佛山,佛山市飞鹿吊风扇总厂至少于6年前与广东飞鹿电器有限公司存在间接的经济交易,在应当知悉广东飞鹿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情况下而在较长时间里未对此提出异议等事实,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考量认定广东飞鹿电器有限公司将“飞鹿”作为企业字号注册使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驳回佛山市飞鹿吊风扇总厂要求广东飞鹿电器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其企业字号的诉讼请求,通过该案的裁判,维护诚实信用、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并倡导企业在市场竞争过程中要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行使权利。

(四)重视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与繁荣。

佛山法院着力加大对文化产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推动智力成果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一是加强对著作权的保护,依法审结了涉KTV等各类著作权纠纷一大批,依法保护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二是注重加强对文化产业经营者其他相关权益的保护。如上诉人福建省鼎尊卫浴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中,虽然福建省鼎尊卫浴发展有限公司曾经是2015年凤凰传奇演唱会泉州站的特别鸣谢单位,但福建省鼎尊卫浴发展有限公司享有权利并不包含在自己网站上的使用“凤凰传奇”名称、形象的权利。佛山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福建省鼎尊卫浴发展有限公司在演唱会结束后一年多仍在其网站使用“凤凰传奇”名称、形象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制止相关侵权行为。佛山法院通过依法保护著作权、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充分保护文化产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

全面提高审判质效,

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

佛山法院始终坚持与时俱进,立足新时代,牢记新使命,谋划新发展,多措并举,完善审判体制机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

(一)打造政治素养高、业务能力强的审判队伍。

佛山法院将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司法能力建设相结合,深入贯彻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持四个自信,以党建带队建、以队建促审判。为应对社会经济发展新形势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的新要求,一是着力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升审判质效,完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1:1配比,充分发挥法官助理的辅助作用,由法官助理集中处理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二是不断提升审判队伍的专业化水平,针对复杂案件、疑难问题,全面推进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把关重大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统一类案裁判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提高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准确性。三是通过法官的业务培训,与时俱进,提高法官队伍的司法能力。

(二)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提升审判质效。

一是探索适用简易程序。禅城法院对部分简单知识产权案件探索适用简易程序,通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涉KTV著作权侵权纠纷等案件一大批,节省审判资源,案件审判周期明显缩短。二是加强业务指导。佛山中院充分利用禅城法院新城知识产权法庭对佛山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跨区域管辖的优势,通过业务指导联络人制度和实地座谈调研等方式,及时了解新城知识产权法庭审判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实时收集新型、疑难问题,对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意义的问题及时研讨,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统一性,促进新城知识产权法庭审判工作的专业化发展。三是落实庭前会议制度。为提高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质效,佛山中院积极推行庭前会议制度,对疑难复杂的案件召开庭前会议。如阿尔弗雷德·登喜路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戈斯服装有限公司、广州市皓琪服饰有限公司等被告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由于案情复杂,所涉证据量大,佛山中院对该案件召开庭前会议,明确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梳理双方证据,归纳争议焦点,为案件的顺利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收到较好的效果。

延伸审判职能,

构建知识产权保护新格局

佛山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和保护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立足大局,拓展视野,全面谋划,多方互联,合力共建知识产权保护新格局。

(一)建立跨区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作联合体,打通知识产权保护绿色通道。

为了加大对广东佛山、浙江绍兴、江苏南通三地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促进三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禅城法院与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共同组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作联合体。依照深化合作、优势互补、互惠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建立审判执行协同机制;全面推进案件管辖协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协助,建立委托调查、送达、执行机制;共享审判信息,互学司法经验,共同提升知识产权审判水平。

(二)积极推进跨界联动,打造知识产权保护共同体。

针对2018年著作权纠纷案件大幅增长的情况,佛山法院为了解行业现状,切实做到著作权人利益保护、使用者文化传播以及市场繁荣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及时与佛山市版权局展开交流与座谈,就谋划进一步加强佛山地区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深入研讨。同时,佛山法院通过巡讲、走访、座谈等方式,深入企业、单位,以实际行动送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说明书”,以精准服务对标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

(三)强化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是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进行多渠道多角度宣传,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等主动公开社会影响大、有典型意义的案件的审理情况、裁判结果等,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努力提升知识产权审判的司法公信力。二是选取典型案件进行网上庭审直播,提高审判工作透明度。如禅城法院首次采用“庭审全网直播+专家解说”模式对美的公司诉格力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的庭审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今日头条、网易、南方+、新浪微博等10多个网络平台面向全国全程直播,超过170万人次通过各网络平台观看了直播,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审判过程,提高司法公信力。三是对裁判文书上网常抓不懈,除符合法定情形不公开外,生效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均发布在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上,为公众查阅文书、研究法律问题提供了极大便利,充分落实司法公开,实现司法透明。

结  语

2018年,佛山法院圆满完成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工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效显著,佛山法院将以保护创新、创新驱动经济社会发展为核心,继续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努力实现知识产权审判的公平和正义,继续为佛山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

2018年佛山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典型案件

01

吉尼斯世界纪录有限公司诉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5)佛中法知民初字第8号]

裁判要旨

在商标权人提交了可供参照的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情况下,应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确定赔偿数额。同时,在商标权人已向侵权人发出警告函而侵权人仍继续大规模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可认定侵权人存在恶意侵犯商标权的故意,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按照前述方法所确定的数额的合理倍数确定赔偿数额。

案情简介

吉尼斯世界纪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尼斯公司)是“GUINNESS WORLD RECORDS”“吉尼斯”“吉尼斯世界纪录”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吉尼斯公司认为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瑞公司)、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瑞销售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上述商标及相关宣传标语,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起诉至佛山中院。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定奇瑞公司、奇瑞销售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吉尼斯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使用被诉宣传用语缺乏事实依据,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构成虚假宣传。关于奇瑞公司、奇瑞销售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吉尼斯公司举证证明单场世界纪录认证服务的费用大部分为84800元,酌情去除认证服务费中包含的咨询服务费和认证服务费等相应的费用后,酌定一场世界纪录认证活动的商标许可使用费为6万元,并参照此许可使用费,按每个城市举办的涉案活动的商标许可使用费为6万元计算,认定奇瑞公司、奇瑞销售公司在全国16个城市举办涉案活动对吉尼斯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为96万元。同时,由于吉尼斯公司在发现奇瑞公司、奇瑞销售公司在涉案活动中实施侵权行为后,曾向奇瑞公司寄送过律师函,要求奇瑞公司停止侵权行为,但奇瑞公司、奇瑞销售公司在知悉其举办的活动涉嫌侵权的情况下,未与吉尼斯公司进行沟通协商,继续举办涉案活动,反映了奇瑞公司、奇瑞销售公司具有明显的侵权恶意,故适用惩罚性赔偿,按照上述确定的经济损失96万元的两倍确定奇瑞公司、奇瑞销售公司应向吉尼斯公司赔偿的数额为192万元。加上吉尼斯公司支付的合理开支20万元,一审法院最终判决瑞公司、奇瑞销售公司向吉尼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12万元。奇瑞公司、奇瑞销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如何公平合理地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是知识产权审判中的一大难题。本案通过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方法确定赔偿数额,使所确定的赔偿数额与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相契合,使赔偿数额更加公平、合理。同时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对恶意侵权加大赔偿力度,对恶意侵权行为予以惩戒。本案对侵权损害赔偿的确定方法具有较高的典型意义。

02

佛山市皓泰灯具配件有限公司诉郭某某、佛山市鸿光灯具配件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8)粤06民终9258号]

裁判要旨

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利用公司配发的工作手机注册的、与公司名称(字号)具有对应关系的微信号,使用权归所在公司;员工离职后仍继续使用该微信号,推广自己公司的、与原任职公司产品类似的商品信息,容易造成该微信号原映射主体或产品信息与其公司主体或产品信息混淆,且在客观上已造成实际混淆的,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应为法律所禁止。

案情简介

佛山市皓泰灯具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泰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经营范围是产销:灯具配件、LED照明配件。该公司成立后,即注册了fshaotai.com、fshaotai.cn域名,并利用该域名建立了网站。2015年5月25日开始发布产品信息。

郭某某于2015年入职皓泰公司,负责销售照明电器。入职后一个月,郭某某使用皓泰公司配备的手机号码注册了微信号“fshaotai”。郭某某2016年5月31日离职,同年10月设立佛山市鸿光灯具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光公司)经与皓泰公司类似的产品,并将涉案微信号绑定手机号码变更为自己的手机号码,并通过该微信号发布其公司的产品信息。皓泰公司以郭某某通过使用该微信号发布与皓泰公司类似的产品信息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微信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皓泰公司,并判令郭某某、鸿光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一审法院认为,郭某某在皓泰公司任职期间用皓泰公司的手机号码注册了该微信号,则只能说明在注册之时郭某某注册包含皓泰公司域名主体的微信号码具有正当性;离职之后,郭某某解除了绑定的公司号码,也不具有职业道德上的可责难性;实际使用微信号开展经营时,亦无证据证明郭某某和鸿光公司突出该微信号和皓泰公司的关系,并以此谋取不当的交易机会。因此,皓泰公司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主张郭某某、鸿光公司侵权,证据不足。据此判决驳回皓泰公司的诉讼请求。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郭某某任职皓泰公司期间,利用该公司配发的工作手机注册的微信号使用权属原任职公司所有;其离职后仍继续使用讼争微信号,推广自己公司的、与原任职公司相类似的产品信息,意在混淆微信号原映射主体或产品信息与自己公司主体或产品信息,且在客观上形成了实际的混淆后果,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应为法律所禁止。同时,依据腾讯公司“微信号的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的规定,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讼争微信号的使用权归皓泰公司。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微信号使用权归属产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本案所涉的侵权行为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出现的新类型侵权行为。由于员工利用公司的手机号码注册微信号经营公司业务的现象普遍存在,对于员工离职后利用原任职公司的手机号码注册的微信号的使用权归谁所有,以及利用与原任职公司注册商标或企业字号近似的微信号宣传自己的公司的产品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本案的审理对上述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认定,具有较高的指导性意义。

03

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诉广东万宝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8)粤06民终7895号]

裁判要旨

经过多年宣传与使用而形成的企业字号,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被相关公众所知悉。在后成立且作为经营同类产品的企业,理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对相关字号进行合理避让,如仍以该字号作为其企业字号注册并进行使用,明显具有攀附商标商誉的故意,也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情简介

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广东万宝控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油烟机、热水器等产品及包装上使用“

”商标标识及使用“万宝”字号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广东万宝控股有限公司在商品上突出使用“

”和“万宝”字样,与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主张权利的第309163号万宝牌“

”、第352452号“

”、第353628号 “

”、第5691948号“

”注册商标相比,两者读音、外形等,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极易将两者混淆,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广东万宝控股有限公司注册、使用包含“万宝”文字的企业名称,缺乏正当性,具有明显的“搭便车”故意,有违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原则,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广东万宝控股有限公司停止侵犯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的商标、立即停止在企业字号中使用“万宝”字样并赔偿损失。广东万宝控股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广东万宝控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制造业,而且其在本案实施的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也已与广州万宝集团构成竞争关系。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早于2000年已成立,其“万宝”企业字号经二十多年的宣传与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被相关公众所知悉。广东万宝控股晚于广州万宝集团成立,其作为经营同类产品的企业,理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对“万宝”相关字号进行合理避让,但广东万宝控股仍以“万宝”作为其企业字号注册并进行使用,明显具有攀附广州万宝集团商誉的故意,也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认定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字号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随着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品牌产品的价值与影响力逐步提高,企业字号并非仅有区分不同市场主体的作用,其作为企业名称中最主要的部分,已成为消费者判断商品来源的重要依据。侵权行为人往往通过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字号)进行“搭便车”“傍名牌”,扰乱市场秩序,谋取商业利益。本案综合考虑产品种类、企业成立时间、相关注册商标使用情况等因素,依法认定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字号,造成消费者混淆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切实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企业品牌发展营造了良好、公平的市场环境。

04

佛山市飞鹿吊风扇总厂诉广东飞鹿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8)粤06民终2465号]

裁判要旨

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为企业字号使用时,如因使用者使用持续时间长、经过积累获得相应商誉,并且注册商标权利人知晓使用情况但长期未提出异议,依据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等原则,应认定该种使用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使用者在经营过程中仍应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不得对其企业字号作突出使用,避免产生市场混淆或误认。

案情简介

佛山市飞鹿吊风扇总厂(以下简称飞鹿吊风扇总厂)认为广东飞鹿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鹿电器公司)的多个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飞鹿电器公司在涉案的网站、网店、微博、微信中使用“广东飞鹿电器”“

”“飞鹿电器”“广东飞鹿”“飞鹿”字样或标识,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以及注册使用域名“gdfeilu.com”的行为侵犯了飞鹿吊扇总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飞鹿电器公司注册、使用“飞鹿”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飞鹿电器公司发布《郑重声明》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飞鹿电器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飞鹿”字样,变更登记企业名称,并赔偿损失。飞鹿电器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判断飞鹿电器公司将“飞鹿”二字注册为企业字号并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进行分析。飞鹿电器公司成立于2003年,其使用“飞鹿”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至今已有15年。2009年,华兴公司曾委托飞鹿电器公司加工、生产工业风扇产品。因飞鹿吊风扇总厂的合伙人与华兴公司的股东高度重合,华兴公司与飞鹿电器公司发生交易往来反映了飞鹿吊风扇总厂至少已于2009年知悉并认可飞鹿电器公司使用“飞鹿”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在此情况下,飞鹿吊风扇总厂在近十年的时间里对飞鹿电器公司使用含有“飞鹿”字号的企业名称一直未提出过异议,且飞鹿电器公司在此期间经多年使用已积累了相应的商誉,飞鹿吊风扇总厂主张飞鹿电器公司将“飞鹿”作为其企业字号注册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理据。但同时认为飞鹿电器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仍应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不得对其企业字号作突出使用,避免产生市场混淆或误认。佛山中院遂对一审判决认定飞鹿电器公司将“飞鹿”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进行改判,并对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予以调整。

典型意义

当一方当事人的企业字号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时,该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根据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以及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综合考量。本案准确地厘清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的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限,合理地平衡了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对其企业字号享有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具有较高的典型意义。

05

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诉福建省鼎尊卫浴发展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2018)粤06民终2509号]

裁判要旨

基于艺人名称、形象产生的财产性权利,依法受到保护,经营者对相关名称、形象进行商业性广告利用,需要经权利人授权许可。经营者与艺人在先有相关联的授权或者合作并不必然作为经营者能够合法使用艺人名称、形象进行广告宣传的理由。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宣传使用方式足以造成公众误解的行为损害了权利人作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构成虚假宣传。

案情简介

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孔雀廊公司)独家全权享有(包括使用)和转授权艺人曾毅、杨魏玲花的表演权,形象、姓名、肖像、照片、自传材料及声音或其他一切版权或其他权利。“凤凰传奇”是曾毅、杨魏玲花组合的艺名,孔雀廊公司认为福建省鼎尊卫浴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尊公司)在其官方网站(www.dzwy.com.cn)上使用“凤凰传奇”的名称和形象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损害了孔雀廊公司的利益,故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鼎尊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判决鼎尊公司赔偿损失。鼎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鼎尊公司将“凤凰传奇”的形象、名称使用于其公司网页上,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判断,该行为是鼎尊公司对外宣传“凤凰传奇”为鼎尊公司的产品代言。虽然鼎尊公司在“凤凰传奇”四字上标注了“2015.4.25泉州演唱会”,但字体较小,难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注意。而且即使相关公众注意到前述标注,但演唱会已结束多年,鼎尊公司在网页上作此标注仍不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鼎尊公司网页上的“凤凰传奇”图片及名称仅表示鼎尊公司与该演唱会之间的赞助关系,相关公众仍会误认为鼎尊公司在演唱会结束后与“凤凰传奇”存在代言关系。因此,鼎尊公司在其网页上使用“凤凰传奇”形象及名称的行为,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解,也造成了孔雀廊公司对“凤凰传奇”代言利益的损失。一审法院认定鼎尊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法律正确,其他相关认定也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经营者为提高商品知名度、建立品牌价值体系,通过知名艺人代言以达宣传、推广产品之目的并无不当,但是广告宣传行为应在法律赋予的权利范畴内进行,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权利人的名称、形象进行虚假广告宣传,造成一般消费者误解的行为不仅属于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更不利于企业长远发展。本案判决对因赞助合作所获的权利范围与超越权利擅自使用、虚假宣传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有助于明确经营者发布信息及宣传行为应遵守的法律界限,引导经营者在互联网中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编辑丨佛山中院微信编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