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说:“中华文化崇尚和谐,中国‘和’文化源远流长,蕴涵着天人合一的宇宙观、协和万邦的国际观、和而不同的社会观、人心和善的道德观”。

和谐、和平、和睦、和解、
以和为贵等和谐文化理念,
深深地烙在国人的内心。

作为肩负着定分止争责任的人民法官,
若能将传统“和”文化精神融入工作理念,
将有力促进“案结事了”的实现。
在咱们佛山法院的法官们心中
“和”与“法”之间有什么联系?
工作中他们又是如何
寓“和”于“法”的呢?

佛山中院
陈星星 民一庭法官

说起“和”字,首先想到的便是“和谐社会,以和为贵”,这句向当事人说过无数次、也最有效的话其实内涵很丰富。孟子云“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可见“和”的重要。而“和气生财”“和气致祥”“家和万事兴”更是完美诠释了“和”的力量。的确如此,如果人人心中都装着“和谐”“和为贵”,那么需要法官处理的纠纷就会大幅减少。
作为一名与诉前和解中心直接对接的速裁法官,我想我们在指导调解员对纠纷进行调解时应着重引导他们将“和”的理念传播出去、植入当事人的心中,在调解过程中启发当事人看到裁判之外和解的美好,帮助当事人找到双方利益的最佳平衡点,努力使当事人带着冲突而来,和和美美而去。当然,我们促成和解仍应当以法律为基础,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企图侵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假“和”要及时、准确识别并坚决予以剔除。

禅城法院
赵昌斌 民四庭法官

《礼记·仲尼燕居》云:“礼之用,和为贵”,在我国,“和”文化源远流长,“贵和”精神自古备受推崇。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将“和”文化精神与司法为民核心价值相融合,引导当事人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达成和解,实现纠纷的平和解决,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体现了司法公正为民的价值。
在推动基层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作为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纠纷时,倡导“贵和”,采取妥当的方式方法,既发挥司法断案的定分止争功能,也做到修复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南海法院
周桂颜 丹灶法庭法官

和者,有“调”、“顺、“谐”、“合”之义。“和”是中华文化的精髓,中华文化就其本质来讲就是一种和谐文化。作为肩负着定纷止争责任的审判人员,若能将“和”文化精神融入工作理念中,对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整体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民事法官解决纠纷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判决,二是调解。两种方法虽然都能解决问题,但侧重点不同,产生的社会效果也不一样。本人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十多年,多年的审判经验告诉我们,法律不是万能的,经过庭审规则而得出的一纸裁判文书也未必能让所有当事人胜败皆服,而调解往往反而能更彻底地解决矛盾!法官不仅仅是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同时也是社会责任的承担者,从根本上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才更能让法院、法官得到人民群众的信任,才能更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顺德法院
萧永宜 乐从人民法庭副庭长

作为一名长期任职基层的家事法官,对于“和”字的感悟,不在于咬文嚼字的理解,而是一种直接、简单的感性认识和做法,就是不仅要在案件中注意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和谐,更要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培养出和谐的氛围。因为在家事审判中,特别是婚姻案件中的部分被告,一开始往往已带有错误的认知偏向,认为法官是原告“请”来告他的,情绪激动。在此前提下,难免对法官所做的任何工作都产生不信任及怀疑。
故经验告诉我,消除其对法官立场的误解是关键。此时就需对其先说说平常话作铺垫,再形象地拿审判台来比喻,法官是坐在双方中间作不偏不倚、公正的处理,并没有偏向原、被告任何一边或帮哪一方。然后再继续陈述双方现在的问题及矛盾是早已存在的,不是法官造出来找麻烦。待双方情绪平复下来,就向其释明,法官一定会耐心听取其意见、理解其心情,因为法官所做的一切就是为了使双方走出困境。经过这样一番朴素而真诚的沟通,自然会使当事人平静下来,法庭的气氛便会和谐起来。

三水法院
徐晓光 大塘人民法庭副庭长

调解制度源于我国民间“排难解纷”“止讼息争”的优良传统,符合我国“和为贵”的道德传统和处世原则,调解制度也被国际社会称为“东方经验”。
发生纠纷时,群众也多数愿意寻找比较缓和的方式解决。在我看来,法院调解正是对“和为贵”传统文化的发扬与传承。首先,当事人最清楚争议焦点和实际需求,双方通过调解在权衡得失之后所达成的合意能更充分体现他们各自的要求,也可以减轻双方对立情绪,避免因为一场纠纷错失一个朋友、一个客户甚至一个亲人。其次,相对于判决,调解更能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遇到执行难的几率较小。在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调解常常凭籍其独特的功能使矛盾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和社会经济发展。这也正是我们法官所追求的最终目标所在。

高明法院
陈玉明 民一庭法官

“和”,在现代汉语字典的基本解释是相安、谐调、平静。从古至今,“和”的理念在不同的领域渗透更深,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和”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源头。“和谐”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之一。在解决纠纷中,和解就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定纷止争的重要形式,是解决矛盾达到的更高统一。诉前和解中心作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重要平台,为当事人提供一个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途径,从而简单高效地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对于中国人来说,
以和为贵、与人为善,
信守和平、和睦、和谐,
是生活习惯,更是文化认同。
穿越历史长河,翻阅古典文集:
《尚书》有“协和万邦”“燮和天下”的记述,
《周易》中贯穿着“天下和平”的政治理念,
《论语》倡导的“和为贵”,
都反映着关于和谐的价值追求!

“和”即和谐、友善
“法”象征着公平、正义
“和”与“法”相辅相成、携手共进
让我们一起努力
共建和谐的法制社会

来源|佛山中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