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
一则关于年休假的话题登上了微博热搜榜
#9天年休假未休获赔4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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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8000万网友阅读了该话题,
并收到了近7000条评论!

一瞬间
引发了网友们的热烈讨论:
“没有对比,就没有伤害。”
“论懂法的重要性。”
“依法维权,赞一个。”
“九天4万,扎心了”
……





而这个案例
恰恰就是发生在咱们顺德!
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小编马上给你揭秘
这则“别人的年休假”案例!

案情回顾
2016年2月29日,郭某被顺德一家公司聘为副总裁,月薪5万元,双方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2月29日至2019年2月28日。
然而,入职后的第二年,郭某与公司因理念不同产生矛盾。2017年10月28日,郭某收到公司解聘其副总裁职务的通知。同年11月14日,公司董事会表决同意解聘郭某的副总裁职务。

此时,郭某向公司提出,自己在工作期间内还有年休假未休。
双方未能就年度绩效奖金、经济补偿金、年休假工资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郭某申请仲裁。后因不满仲裁结果,郭某又向顺德法院提起诉讼,除了诉求该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2017年度个人绩效奖金外,还诉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87586.21元。
郭某认为,其已累计工作满20年,并且在该公司处连续工作满1年,因此应享受每年15日的年休假。为此,他提供了此前工作公司的离职证明复印件等证据。
对于
未休的年休假支付标准
法院是这样认定的……

法院判决
郭某提供的离职证明为复印件,且无提供相应原件予以核对,被告公司亦对该证据不予认可,故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最终,顺德法院根据郭某入职被告公司工作的实际年限,认定郭某在本案中累计工作年限未满10年,其依法应享有的年休假为每年5日。

对于2017年年休假的认定,顺德法院认为,被告公司于2017年10月28日通知郭某解聘其副总裁职务,并于11月2日办理完交接手续,故2017年郭某在被告公司的工作时限为306日,则其2017年的应休年休假为4日(306日÷365日×5日)。
由于双方均确认郭某的工资为50000元/月,法院根据月薪计算,郭某工作近两年来未休年休假共计有9天,而针对法定未休年休假,被告公司应当按照郭某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因此,公司应该支付给郭某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为41379.31元(50000元/月÷21.75日/月×9日×200%)。
小编温馨提示:
该案中的计偿公式之所以是乘以200%,是因为被告公司之前对未休的年休假已经按照正常的工资支付给郭某,因此被告公司应支付的部分是日工资基数的200%。
综上所述,顺德法院除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17年度绩效考核奖金进行依法认定,还判决被告公司向郭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41379.31元。
下面,
小编要给大家敲小黑板了!

依照相关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补休必须在同一年度进行,用人单位不能以跨年为借口将补休清零。
因此,没有休年休假的职工们不用担心,你尚未休的年休假,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哦!

老铁们,
记住年休假未休完
可按日工资收入的三倍要求支付报酬哦~
小编悄悄告诉你:
马上将该链接转发到朋友圈,
“不经意间”让老板看到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