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前,有一只明星“猪猪侠”
深受小朋友们的喜爱
有一天
它无意中发现了自己的撞脸“兄弟”
决定拿起法律武器
守护好自己独一无二的精致猪猪脸!
它的维权之路是怎样的?
快跟禅法君去一探究竟吧

近日,禅城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布了一起案例,“猪猪侠”就是本次纠纷的主人公。
原来,佛山市某网络公司因销售“猪猪侠”系列美术作品的侵权产品被诉至法院,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咏声公司)作为著作权人,请求法院判令该网络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案
情
回
顾

咏声公司在庭审中表示,其作为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该美术作品的全部著作权。任何第三人未经该公司许可,均不得使用相关美术作品。同时,“猪猪侠”美术作品在全国享有很高知名度并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然而,咏声公司发现,该网络公司未经许可并支付报酬,在购物平台开设网店,销售了使用“猪猪侠”系列美术作品的侵权产品。

(网络配图)
2018年6月27日,咏声公司公证购买了涉案侵权产品。庭审中,咏声公司认为公证购买的充气玩具上印有的卡通形象与涉案作品“猪猪侠”系列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就“猪猪侠”系列美术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该网络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被告佛山市某网络公司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
法
院
判
决

禅城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案为侵害著作权纠纷,我院确认咏声公司是其所主张的涉案美术作品的合法著作权人,其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包括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在内的著作权,亦确认公证封存产品是网络公司销售。
经比对,该网络公司开设的网店的商品介绍中所展示的卡通形象及公证封存商品所使用的卡通形象特征与涉案“猪猪侠”等动漫形象一致,两者在动作、神态等上的细微差距未从实质上改变两者在主体形象特征的一致性,换言之商品介绍展示及被诉侵权商品上所使用的卡通形象使用了涉案美术作品独创性表达,两者构成实质性近似。该网络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涉案动漫形象“猪猪侠”等美术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发行权。

诉讼中,由于相关涉案侵权链接已经删除,因此我院不再判令该网络公司停止侵权。

最终,我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及创作难度、该网络公司的经营规模、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等因素,判决该网络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000元。
法
官
说
法

《猪猪侠》动画系列创始于2005年,相继推出了多部3D动画、电影和舞台剧,作品多次斩获大奖,其中的猪猪侠形象属于著作权上的美术作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依法受到保护。据了解,随着品牌影响力的提升,“猪猪侠”形象为人们喜闻乐见,创造了多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未经著作权授权许可使用与其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的形象作为商业使用,属于著作权的侵犯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本案中的网络公司在购物平台销售被控侵权商品,即属于上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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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禅城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部分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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