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
邻里间能相处融洽就最好不过
但是,如果相处不和睦,矛盾多多
可就真是糟心了~
这不,家住佛山市三水区的一对邻居
就因为噪音问题发生争执
甚至大打出手
双方最终对簿公堂,
该事件中到底谁对谁错呢?
我们马上去看看!

案情回顾
骆某(女)和罗某(男)是邻居关系,在去年的12月29日下午两点多,两人因罗某维修车辆发出的噪声发生了争吵。在争吵中,罗某向骆某泼水,骆某为抢夺水盆滑倒受伤。

在事故发生后,骆某先后前往三水区的两家医院进行治疗,共支出医疗费4501元,并且遵从医嘱,休息三十一天,由此产生误工费。
为此,骆某一纸诉状把罗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罗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8千余元。


骆某称,当时罗某在她家门口旁修车,发出很大噪音。她上前劝阻时,罗某不但不接受,还向她泼水,接着上前大力将她摔出一米多远,造成她受伤。



罗某对此表示,当时他是在家洗车,骆某突然出现并辱骂他,无奈之下,他选择报警求助。而骆某见他报警后骂得更凶并拿砖头砸向他,还拍打他的车辆,他只好泼水制止,骆某被泼后便疯抢水盆,用力过猛才失重跌坐在地上。骆某失重跌倒与他无关。
针对该起纠纷
法院是怎么判的呢?

法院判决
一审:
罗某对骆某的损失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人因罗某维修车辆时发出噪声发生争吵,罗某在处理纠纷时采取过激的泼水行为导致骆某失足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骆某在处理纠纷时没有选择合理的解决方式也是纠纷激化的原因之一。综合来看,双方均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双方在事件中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认为由罗某对骆某的损失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
经核算费用后,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罗某应赔偿骆某6千余元。

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后,罗某因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


罗某上诉称,事发时他正在洗车而不是修车,洗车的声音不可能造成噪音。当时是骆某先用砖块对他和车辆进行攻击,他才不得已泼水制止,并无伤害骆某之意,骆某借机故意摔伤,与他无关。而且,他认为,骆某提交的部分公交车交通费收据缺乏经手人和收款人签名,应为无效,赔偿费用中存在不合理费用。

(图片来自网络)
骆某答辩称,罗某从事二手车收购工作,经常将二手车停放在双方房屋之间的仅有一米宽的巷道内维修、喷漆、翻新,造成很大噪音及灰尘,严重影响邻居的正常生活。
事发时,罗某在家门口修车,用工具猛烈砸击车门,发出持续噪音,她上前劝说无效,双方才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罗某拿起修车用的脏水泼向她后,上前用力将她推倒在地,导致她多处受伤、口中流血。她捡起半块砖头是想扔向罗某,并不是扔向车辆,而且也没有砸中罗某。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次事件发生的起因是罗某修理及保养车辆产生噪音,且双方争吵后罗某处理纠纷采取过激的泼水行为,导致骆某失足跌落地面受伤,罗某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骆某自认当时其捡起半块砖头扔向罗某,其处理纠纷未选择合理的解决方式亦是纠纷激化的原因之一,由此可见,骆某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判定罗某对骆某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关于交通费,从骆某提交的三份收据来看,虽形式确有欠完备,但是,骆某因伤治疗需支出交通费系客观事实,一审法院支持骆某461元的交通费,数额基本合理,予以维持。
据此,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编有话说
既是近邻,磕磕碰碰的小矛盾总免不了,和谐的邻里关系离不开彼此的体谅,相互的包容。只有大家共同遵守居住规则,互相尊重、互相理解,才能共同营造和谐舒适的居住环境。
编辑丨佛山中院微信编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