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出台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办法!校长要跟学生共同用餐
珠江商报 2019-03-20 18:08

近段时间

中小学食品安全问题偶有发生

相信每位佛山家长都有关注

近日,佛山相关部门出台了相关办法

严防食品安全问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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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佛山市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学校食堂经营行为,由佛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起草的《佛山市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佛山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正式印发。《办法》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为5年。

《办法》作出明确规定:

01单位食堂经营者

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工地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单位食堂的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食品安全管理员和其他具体负责相关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负直接责任。同时,根据《佛山市食品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体系工作实施细则》规定,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食安委、行政服务中心及市场监管、教育、民政、卫生、住建、水利、交通、人社等相关部门在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职责。通过建立单位食堂协同监管机制,不断提升单位食堂食品安全水平。

02单位食堂食品安全要求

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场所与设备设施、食品采购和贮存要求、加工过程控制要求等方面分别对各类型的单位食堂做出具体的要求,更好地帮助指导单位食堂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依法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加强食堂食品安全管理。

03食品安全量化评定等级

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量化评定等级应当达到B级以上(含B级);在中、高考等各级政府确定的重大活动期间承担为考生供餐的学校食堂或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安全量化等级评定应当达到A 级。500人以上的企业食堂食品安全量化评定等级应当达到B级以上(含B级)。

04从业人员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作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全省统一格式的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相关报道:多镇街多部门检查学校食堂

【大良】

今天(3月20日)上午,大良街道党工委委员、教育局局长孙丽丽带队,联合大良市监分局组成安全检查组,对辖区内的一中附小、新德业第一幼儿园两所民办学校的食堂管理和食品安全进行突击检查。

检查组对两所学校的饭堂管理、出品、食材来源、食材采购进行了仔细的检查,尤其是对食材采购的票据、食材的保质、储存和摆放检查组检查得格外认真,并不时询问学校负责人和饭堂管理人员关于食材采购、申领等有关的问题。

在检查过程中,孙丽丽委员要求学校加强对饭堂的管理,切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膳食管理委员会和学校教师、行政陪餐制度,发挥家委会的作用,监督饭堂规范管理,从食品安全、环境卫生、操作流程、营养搭配等方面杜绝容易出现的问题,并针对问题点进行抽查和常规检查,为孩子们提供更好的膳食,有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

【容桂】

3月19日,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劳广行带队到容桂街道开展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品安全检查工作,容桂街道党工委委员欧阳雪乔,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李文光,容桂市监分局、街道教育局、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街道宣传文体办公室等相关部门领导陪同检查。

检查组对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培训、环境卫生、“三防设施”、食品留样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检查。重点检查了餐饮具消毒管理、加工操作、原料贮存、食品及其原料采购索证、索票、验收等各项制度落实等方面情况。

劳广行强调,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进一步消除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地遏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

据悉,容桂街道教育局要求各中小学校、托幼园所迅速认真开展校园食品安全全面自查自纠工作,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健委

共同发布了规定!

3月19日,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健委共同发布《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应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还应建立家长陪餐制度;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规定》将从4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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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负责人要与学生共同用餐

《规定》要求,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中小学幼儿园应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还应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

用餐信息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

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责任。还应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

学校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供餐单位选择等涉及学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项上,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家长委员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保障师生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同时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听取师生家长对食堂、外购食品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

▲杭州一小学的开放厨房,家长检查食品安全

学校自营食堂应坚持公益性原则

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来源:珠江商报 记者王晓琦 通讯员卢沁 综合佛山日报

编辑: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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