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结伴玩耍,
本是一件很平常的事,
然而若其中一人因此受伤,
那同伴是否需要担责呢?

日前,一起因结伴玩耍受伤而提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在三水法院审结,法院依法判决致伤玩伴应承担25%的赔偿责任。

具体是怎么一回事呢?
淼法君来给你说说案情!

2018年7月的一天,三名同村小伙伴一起到某泳场跟随教练学游泳,课后一起到场内儿童池滑梯由下往上逆向爬行玩耍。期间,小花下颚跌撞到滑道,当场磕掉两颗门牙。当日,小花被送至医院治疗,诊断为上颌骨牙槽突骨折,共计花费医疗费17049.85元。根据医嘱,小花在18周岁前需行口腔缺失牙齿过渡修复,18周岁后行永久修理,总费用为120817.85元。

事后,小花哭诉,因被爬在前方的小美蹬了右肩膀一下才失去重心跌倒。2018年9月,小花父母与泳场教练朱某达成赔偿协议,朱某自愿承担50%的赔偿责任,向小花支付赔偿款64034元。不久,小花父母因无法就赔偿事宜与小美、小白两姐妹父母协商一致,遂将两姐妹及其父母诉至三水法院。
庭审中,
小美、小白父母辩称:

小美、小白描述的爬行顺序与小花的描述明显不一致,事发地没有监控视频,也没有第三方在场看到小花因小美而受伤,故小花是从下往上爬滑梯滑道的过程中因脚下打滑导致上颌磕碰到滑梯而受伤,与玩伴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三水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花与小美、小白作为未成年人,事发当日均从滑道反方向向上爬行,明显违反游戏规则,亦为游泳场禁止,三人父母未尽安全教育,应承担一定责任。同时,根据民事诉讼“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对于该损害的发生,小花的陈述具有较高可能性,故小花作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小美承担侵权责任。据此,三水法院酌情认定小美应对小花承担25%的赔偿责任。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亦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幼童青少年结伴玩耍时受伤的情况并不鲜见。监护人应全面、谨慎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防微杜渐;如因未履行监护职责而致第三人权益受损,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在校学习、生活的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职责和安全保障义务,要在日常教育管理工作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消除危险和不安全隐患;如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生,也应当服从学校及老师的教育管理,不得擅自从事危险活动,否则,将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

编辑|三水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部分图片来自网络

家长们,请点亮小黄花提醒自己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