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三水街坊注意啦!
下周,
三水法院有案件将进行庭审直播!
是什么案件?
在哪里可以看?
先来看看直播预告~


庭审直播预告

1
案件
案号:(2019)粤0607民初1752号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19年5月20日 08:50
开庭地点:第十二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麦景桃
书记员:麦静仪
当事人
原告:曹正东
被告:佛山市三水绿景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人:李稚农、李朋、蒋超凡、蒋明权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蒋伟平邀请原告帮助垫资并组织工人施工三水区乐平镇华盛路市政工程二期项目。从2014年8月1日到8月16日,原告先后以现金的方式将50万交由蒋伟平买标并交保证金。2014年8月20日,蒋伟平以建翔公司代表的名义与绿景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绿景公司将三水区乐平镇华盛路市政工程二期项目发包给建翔公司,工程合同价为4650332.88,施工天数为150天,资金来源为自筹,工程范围包括本工程的所有项目,包括道路铺设、箱涵建设等,详细以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为准。合同还对付款周期进行约定:(1)工程按进度完成50%,支付至合同价的30%;(2)工程按进度完成80%支付至合同价的50%;(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审定本工程结算后一个月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4)余下的5%工程款作为质量保修,在保质期满1年后一个月内付清,支付时扣除应扣款项。签约当天,原告又以现金的方式给蒋伟平20万元用作启动费。此后,原告陆续带队伍进场施工。
2017年3月31日,原告与蒋伟平对原告的垫资款进行了确认,双方确认原告在争议项目中的垫资仍有1066500元未收回。原告垫资并带领民工实际完成了整个项目的施工,相关的会议记录等文件能证明的。另外,乐平镇政府筹集的24万元民工工资救急款直接汇入原告账户并由原告处理,都说明了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因蒋伟平于2018年2月11日死亡,被告绿景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付款义务,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的权益,原告诉诸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建翔公司、绿景公司连带支付拖欠工程款2485166.44元;2、第三人李稚农、李朋、蒋超凡、蒋明权在蒋伟平遗产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3、判令两被告与第三人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
案件
案号:(2019)粤0607民初2083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19年5月20日 14:30
开庭地点:乐平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翁晓炜
书记员:程海敏
当事人
原告:佛山市安普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佛山市盛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3日,原、被告签订《订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柴油、机油。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原告向被告供货七次,由被告员工签名确认收货,货款合共91782元。但是被告从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因此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1782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货款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至法院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3
案件
案号:(2019)粤0607刑初268号
案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开庭时间:2019年5月20日 15:00
开庭地点:第三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黄建烈
书记员:庾俊辉
当事人
被告人:胡冬兵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刘桂钊(另案处理)受雇于被害人田某,负责货物运输工作。2017年12月9日,刘桂钊按照田某安排,驾驶货车运输一批布匹从佛山市三水区至顺德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某路段,擅自将该批布匹变卖给被告人胡冬兵,得款人民币4万余元。被告人胡冬兵明知是来历不明的布匹,仍予以收购。经认定,该批布匹价值人民币541742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冬兵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田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6万元,并取得谅解。
4
案件
案号:(2019)粤0607刑初267号
案由:盗窃
开庭时间:2019年5月20日 15:10
开庭地点:第三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黄建烈
书记员:庾俊辉
当事人
被告人:张小强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28日9时许,被告人张小强去到佛山市三水区人民医院一楼检验中心抽血室,趁被害人范某正在抽血之际,盗走被害人范某放在外套左边口袋内的一台手机。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633元人民币。
2019年1月6日9时许,被告人张小强去到佛山市三水区人民医院三楼儿科门诊外,趁被害人段某不备,盗走被害人段某放在外套左边口袋内的一台手机。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775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张小强家属赔偿被害人范某633元人民币,被害人范某对被告人张小强表示谅解。
5
案件
案号:(2019)粤0607刑初266号
案由:盗窃
开庭时间:2019年5月20日 15:20
开庭地点:第三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黄建烈
书记员:庾俊辉
当事人
被告人:郭代象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24日下午,经合谋盗窃后,被告人郭代象驾驶一辆无号牌摩托车搭载郭海军(已判刑)去至被害人李某居住的集装箱屋处,用一把铁锤撬开门锁,共同盗走李某放于屋内的现金人民币30元及一部三星牌手机。经认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438元。
2019年2月8日,被告人郭代象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同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郭代象处缴获上述手机,并发还给被害人李某。
6
案件
案号:(2019)粤0607刑初265号
案由:妨害公务
开庭时间:2019年5月20日 15:30
开庭地点:第三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黄建烈
书记员:庾俊辉
当事人
被告人:孔宪超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25日晚,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民警严锐华带领民警凌观河、协警刘维星、张超力、罗礼明等执法人员在佛山市三水区S269线大塘敬老院门前路段查处酒驾。被告人孔宪超饮酒后搭乘周顺文驾驶小轿车途经此处,执法人员发现周顺文有酒后驾驶行为,遂对周顺文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期间,被告人孔宪超下车对执法人员凌观河、张超力、罗礼明、刘维星进行谩骂、拉扯、推打,致使被害人凌观河倒地受伤,其手持的酒精测试仪损坏,妨害执法人员正常执法。经鉴定,被害人凌观河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另,酒精测试仪的维修费用为人民币800元。
7
案件
案号:(2019)粤0607民再2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开庭时间:2019年5月21日 08:50
开庭地点:第十二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张孟春
书记员:麦静仪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周志忠
被申请人:李自佳
原审被告:陈建英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29日,李自佳与周志忠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周志忠因业务发展需要向李自佳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5月29日至2015年6月28日,借款期间的利率为月3%;借款期满后周志忠不还款的,逾期利息按每日未还款总额的0.25%计算,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当日,李自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周志忠交付了借款30000元,周志忠向原告出具《借款收据》,确认借款事实。借款后,周志忠向李自佳偿还了2016年5月28日前的利息(合计10000元),但本金及该日期之后的利息一直未还。被申请人李自佳认为,周志忠与陈建英是夫妻关系,但两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请求判令:1、周志忠、陈建英立即连带向李自佳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29日起按月利率3%计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5月24日为217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周志忠、陈建英承担。
8
案件
案号:(2019)粤0607刑初206号
案由:妨害公务
开庭时间:2019年5月21日 10:00
开庭地点:第二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李韬
书记员:刘艳娟
当事人
被告人:彭炳有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8日11时许,被告人彭炳有在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大厅内,违规使用手机进行拍摄。该院法警张豫皖依法上前制止时,被告人彭炳有不听劝阻并推搡冲撞法警,致被害人张豫皖左眼角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豫皖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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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三水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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