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记者 刘中全
今天上午9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金哲红(曾用名金哲宏)故意杀人案,法庭针对金哲红是否故意杀人展开调查。庭审持续3个多小时,检辩双方一致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不公开庭审
今天上午,吉林省高院118法庭内,又一场决定金哲红命运的不公开庭审正在紧张地进行着。

在此次开庭审理的10天前,即10月15日上午,吉林省高院曾召开金哲红杀人案再审庭前会议,金哲红的辩护律师李金星、袭祥栋以及再审公诉人参加会议。金哲红在监狱通过远程视频参加会议。庭前会议就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调取新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问题进行了讨论,法院听取了检辩双方意见。检辩双方就程序性问题基本达成一致意见。检方认为,吉林省高院对金哲红案作出再审决定是有道理的。审判长称,开庭将围绕金哲红是否故意杀人展开调查。
12时37分,参与金哲红再审案件的3名检察官从吉林省高院大楼走出。紧随其后,李金星、袭祥栋也走出法院,两位律师立即被众人包围。
“此次开庭持续3个多小时,公诉人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表了建议吉林省高院尽快纠正的督促意见。”李金星说,此次再审是以不公开庭审的方式进行,没有当庭宣判,但金哲红案控辩双方的意见一致,都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辩护人认为,金哲红没有杀害被害人的事实,因为金哲红不具有作案时间。”袭祥栋说。
金哲红案始末
此前,《法制日报》记者就与金哲红的代理律师袭祥栋取得联系,他提供给记者一份详实的案件材料。

1995年
吉林省永吉县20岁少女李某遇害,27岁的金哲红被锁定为犯罪嫌疑人。此后,金哲红案经历了3次一审,两次发回重审,4次被判死缓,被媒体称为“吉林版叔侄冤案”。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书称:1995年9月10日17时许,金哲红送租乘其摩托车的女青年李某去双河镇,途中欲与李某发生两性关系。金哲红用摩托车将李某带到双河镇新立屯北沈吉铁路附近,与李某发生了两性关系,当李某向金索要钱时,遭到金哲红的拒绝。李某以去公安机关告发相要挟,金哲红唯恐事情败露,遂将李某按倒在地,用双手猛掐其颈部,将其致昏。金哲红认为李某已死,便将李某拖至铁路南侧路基下一沟内掩埋,后逃离现场。
1996年11月9日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金哲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金哲红不服,提出上诉。
1997年12月1日
吉林省高院将案件发回重审。
1998年8月4日
吉林市中院再次认定金哲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金哲红再次提出上诉。
1998年10月21日
吉林省高院再次将案件发回吉林中院重审。
2000年5月
吉林市中院判决认定金哲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随后,金哲红第三次提出上诉。
2000年8月
吉林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金哲红以其没有杀人,应无罪释放为由,再次提出申诉。
2012年3月
吉林省高院驳回申诉,金哲红仍不服,继续申诉。
2018年3月26日
吉林高院决定再审该案,高院复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案件诸多疑点

“在本次开庭过程中,我们提交了新的材料,金哲红案中骑行的线路地图,可以证明案中的口供有多处矛盾。”袭祥栋说,1997年12月,吉林省高院第一次将金哲红案退回吉林市中院重审时,曾发函要求吉林市中院查清五大问题:
一、作案动机是什么?二、作案的第一现场在哪里?三、能否确定被害人死亡的具体日期?四、卷中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情况说明记载,从胃内饱满程度,胃内容物较完整程度分析,被害人李某在最后一顿饭后半小时至一小时后死亡,被害人李某最后一顿饭在哪吃的,吃的什么以及饭后到被害期间的行动过程搞清楚。五、应进一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作案时间?
“但这些疑问至今没有得到解决。” 袭祥栋说。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 韩玉婷 朱婵婵 范琳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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