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所谓:人在车中坐,祸从天上来。
近日,一段名为《摩托车司机与的哥起争执心脏病发身亡 的哥被批捕》的视频在网上疯传。据视频显示:哈尔滨市一名摩托车驾驶员吴某某与出租车司机滕某起争执,双方发生口角后,吴某某心脏病发作倒地,不幸身亡。
6月28日,滕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哈尔滨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随后,南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出租车司机滕某。
今日,哈尔滨南岗检察院发通报称,针对社会关注的南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滕广江过失致人死亡案,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现已责成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复查并报告结果。

现在我们暂且抛开这个事件,就谈谈“气死人”这种事,到底构不构成犯罪?
Emmmmm……这个事儿吧,还得分三种情况:
01
明明知道他有心脏病,故意争吵气死他

东汉末年分三国,烽火连天不休……这一日,蜀国与魏国两军对垒,蜀国丞相诸葛亮发现魏国大司徒王朗不仅年事已高,而且心脏不好,于是在双方数十万大军阵前进行了一段主题为“皓首匹夫,苍髯老贼”的即兴演讲,并且最终以“我从未见过有如此厚颜无耻之人”作为结尾。
王朗听罢,气满胸膛,大叫一声,撞死于马下。
在这种情况下,诸葛亮明知王朗心理脆弱、生理有疾,可能会被气死,还在公共场合对其破口大骂,显然是故意追求气死对方的后果。此时,诸葛亮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
律师说法
如果明知他人有心脏病或者在情绪激动、愤怒的情况下可能出现生命危险的疾病,而行为人故意追求或者至少是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出现,同对方进行争吵、争执甚至是恶意挑衅激怒对方,使其心脏病或者其他严重威胁生命的疾病发作,导致他人死亡,那么这就属于以“气”的行为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这种行为主观上属于故意,符合故意杀人罪所要求主观要件,与受害人的死亡后果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02
应当预见到对方有心脏病,随后与对方争吵的行为导致其死亡

东汉末年分三国,烽火连天战不休……这一日,激烈的夺城之战中,身先士卒的周瑜中了曹操的计,身中毒箭。众所周知,周瑜深重毒箭后,命虽然是救回来了,但需要静养,不能生气。
后来,从诸葛亮智取南郡,到“周郎妙计安天下,赔了夫人又折兵” 再到“借途灭虢”之计被诸葛亮识破,诸葛亮三气周瑜,最终导致周瑜怒气攻心,毒发身亡。
在这种情况下,诸葛亮明知周瑜不能生气或者应该预见到周瑜生理有疾,生气的话可能会被气死,但是由于其自认为让周瑜生闷气不至于让他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可以说,诸葛亮已经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律师说法
过失致人死亡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一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从“气死人”的具体情况来看,如果要将其行为评价为过失致人死亡,需要满足以下情况:
如果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必须要求行为人应该预见对方有心脏病或者在情绪激动、愤怒的情况下可能出现生命危险的疾病,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导致对方在愤怒、激动以后出现生命危险。
如果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前提同样是行为人明知对方有心脏病或者在情绪激动、愤怒的情况下可能出现生命危险的疾病,但是自认为跟对方争吵不至于让对方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但是争吵过后,危害生命的结果真的出现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而过失致人死亡罪也就是我们平时常说的过失杀人。
03
萍水相逢,发生口角后导致对方死亡

第三个例子来了,这次咱们放过诸葛丞相,举一个现实中曾让大家讨论得热火朝天的电梯劝阻吸烟的例子:
去年5月,家住河南郑州的杨先生在电梯内劝阻一位老人不要吸烟,一番理论后,老人不幸心脏病发作猝死。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驻经开区综合审判庭公开宣判,撤销了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纠正了一审中杨先生补偿田女士1.5万元的判决,驳回田女士的诉讼请求,一审和二审的诉讼受理费共计1416元由田女士承担。
法院判决书释法说理很明白:段先生自身患有心脏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心脏病发作不幸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杨先生劝阻吸烟的行为与段先生死亡的结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杨先生没有侵害段先生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也不知道段先生有心脏病史并做过心脏搭桥手术,劝阻吸烟是履行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不存在加害的故意。另一方面,在段先生发病后,杨先生还及时发挥专业技能对段先生积极施救,对其死亡不存在疏忽或懈怠,没有过错。
律师说法
第三种可能就是,“气死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是由于行为人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那么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气死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自然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咨询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立伟

来源:部分内容来自@哈尔滨检察微博
(编辑 席锋宇 张博 岳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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