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月17日,在顺德勒流江村一站岗点,防疫工作人员按日常惯例对入村人员测温和检查身份证。
检查过程中,细心的工作人员发现两名自称在江村某企业工作的外来人员身份证照片与本人不符,立即对两人进行询问检查。通过相关调查,两人竟然冒用他人身份证,意图蒙混过关进村。
对此,工作人员及时劝阻两人入村,并立即上报村委会和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对两人进行处理。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疫情防控时期每个人都要负起责任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切勿做出任何扰乱疫情管控秩序的行为
来自疫区员工擅自返岗的法律处理意见(节选)
来自疫区员工擅自或不听劝阻
强行返岗员工的法律追究
为防止疫情扩散蔓延,来自疫区员工必须留在当地暂不返回复工,但仍有部分企业员工擅自或在接企业通知暂不返回仍强行返回,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承担行政、民事,乃至刑事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民事责任
1.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
来自疫区员工不听劝阻强行返岗的,用人单位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按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进行处理,达到规定情节的,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如来自疫区员工因拒绝接受检查治疗,造成传染病传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违反传染病防治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个人失信惩戒
来自疫区员工擅自返回或不听劝阻强行返岗的行为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可将其失信信息依法归集到当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予以惩戒。
刑事责任
来自疫区员工擅自返岗后,导致传染病传播,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目前,顺德设立了防控工作热线:0757-22838180,热线电话主要提供防控知识普及和处置咨询。有需要的市民可拨打。详情请戳:防控工作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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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整理:顺德政法
素材来源:匠心勒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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