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实报告与疫情严重地区返(抵)人员接触史的告知书


关于如实报告与疫情严重地区返(抵)人员接触史的告知书
各位市民:
如您接触过从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地区(湖北省、浙江省温州市)返(抵)的人员,或新冠肺炎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及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请您主动向所在村(社区)报告健康状况及接触人员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隔离医学观察和配合相关健康管理工作。
如若隐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第5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您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有关部门将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将您失信信息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依法予以惩戒。
二、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拒不执行省、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疫情,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佛山市高明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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