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枫桥经验”的践行者 | 石湾巡回法庭进驻丽豪社区
佛山政法 2019-04-28 12:29

生活中我们难免会与他人发生矛盾

若是和谐解决,或可化干戈为玉帛

若是矛盾激化,一场口角之争可能会闹上法庭

不仅耗费时间,还要花费钱财

4月26日,丽豪社区举行了

石湾巡回法庭驻点办公室揭牌仪式

今后邻里间有矛盾

驻点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可以帮助调解

尽量将矛盾的“火苗”在社区“浇灭”

为贯彻“五五改革纲要”关于诉源治理的精神,借助法庭与基层党组织联络点平台,4月26日,禅城法院石湾巡回法庭与石湾镇街道在丽豪社区挂牌成立石湾巡回法庭驻点办公室,禅城区法院民一庭庭长、石湾巡回法庭庭长陈超,石湾镇街道党工委委员组织办公室主任陈书勤,汾江南路片区社区负责人等出席了揭牌仪式。

石湾镇街道党工委委员陈书勤,禅城区法院民一庭庭长、石湾巡回法庭庭长陈超,汾江南路片区社区负责人等出席了揭牌仪式。(下图来源:佛山石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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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设立的驻点办公室辐射石湾镇街道汾江南路片区丽豪、惠景、金澜三个社区,是禅城区首个社区驻点办公室。今年石湾巡回法庭将“诉源综合治理”项目作为党组织结对共建主要工作方向,并于本月在石湾镇街道河宕村设立了第一个村驻点办公室。

石湾巡回法庭党员法官代表与河宕村党员代表进行座谈

本月,石湾巡回法庭在石湾镇街道河宕村设立第一个村驻点办公室,并举行揭牌仪式

石湾镇街道党工委委员陈书勤表示:

希望借助社区党委与石湾巡回法庭搭建的党建共建平台,通过法院专业法律人才提供的知识技能共享,提升社区法治文化,增强群众法治意识,培养村居法治人才,强化社区居民技能、知识、时间等非实体物品的共享意识,引导社区内更多的具有专业知识技能的人才和热心党员群众加入到共享社区志愿服务队伍中。

揭牌仪式后,石湾巡回法庭法官与汾江南路片区3个社区(丽豪、惠景、金澜)负责人开展座谈会,了解各社区需求,社区调解组织构成和近年来调解案件数据、纠纷类型;并向各社区调解员队伍、党员代表授课讲解司法确认相关知识,解读《深化党建共建  推动石湾村居诉源综合治理项目实施方案》。

石湾村居诉源综合治理项目将会怎样实施?

随政法君一起看看吧~

具体有哪些措施?

01设立“驻点办公室”

由石湾巡回法庭在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挂牌设立“驻点办公室”,法庭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与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或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负责人联系,利用巡回审理或其他司法服务的便利进行实地走访排查,及时了解基层矛盾纠纷情况

02构建“诉源三级调解”机制

针对村(社区)发生的可能形成诉讼的基层矛盾纠纷,先由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及时介入调解;村(社区)调解员难以调停纠纷的,巡回法庭根据人民调解组织的请求派出员额法官介入共同调解;上述调解未成功而确有继续调停必要的,巡回法庭负责人到场组织人员开展第三级调解

03建立诉调对接机制

对成功调解的矛盾纠纷,巡回法庭依申请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定。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调解协议通过司法确认裁定赋予法律执行力。

04畅通民意掌握诉求

巡回法庭党支部与村(社区)党组织共建工作无缝对接,巡回法庭派员参与石湾镇街道区域党建联席会议,及时了解社区民众司法需求,做到信息资源共享,便于巡回法庭有针对性开展法制宣传工作,满足民众法律知识需求,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发生

05参与监督执法活动

巡回法庭开展在石湾镇街道辖区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开庭审理或强制执行活动的,可要求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或人民调解组织负责人一并参加,既监督人民法庭的执法工作,促进司法公平公正,亦及时掌握辖区主要矛盾情况,开展法制宣传,加大对敏感性案件处理协调力度

06协助调解、执行制度

对以石湾镇街道辖区村(社区)委员会、农村经济组织或相应负责人为被告的案件,巡回法庭可在立案前通报相关村(社区)党组织,并给予充分的诉前调解时间,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应予重视和理解,并妥善处理纠纷。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应对巡回法庭审理和执行的涉及各自村居民众矛盾纠纷的每起案件给予关注、配合与支持。

在丽豪社区成立石湾巡回法庭驻点办公室

有利于更快速、更便捷的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特别是人民调解服务!

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制度

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制度是对于涉及到民事权利义务纠纷,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或行业调解组织等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双方当事人签署协议并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双方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协议法律效力的制度。

经人民法院审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的,出具裁定书确认其效力,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既避免了因当事人反悔权利方徒增诉讼成本的问题,又解决了调解协议缺乏法律执行力问题,且提升了人民调解的公信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那么,哪些情况法院可以受理

司法确认申请及确认调解协议?

哪些情况不可以呢?

一起听听石湾巡回法庭法官谢燕贞的解答吧~

石湾巡回法庭法官谢燕贞

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的

常见案件类型

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的常见纠纷类型主要包括发生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且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商事纠纷。

主要包括:

1. 民间借贷纠纷;

2. 相邻关系纠纷;

3. 侵权责任纠纷;

4. 赡养、抚养、继承、离婚后财产分割等婚姻家庭纠纷;

5. 具有确定性给付内容的民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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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司法确认申请

及不予确认调解协议的情况

▲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司法确认申请的情形

1. 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的;

2. 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3. 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4. 涉及适用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5. 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 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的情形

1.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2.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3. 违背公序良俗的;

4. 违反自愿原则的;

5. 内容不明确的;

6. 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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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湾巡回法庭驻点办公室的成立

有利于提升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

业务能力及工作成效

有利于更多基层矛盾纠纷就地解决

更近距离地为群众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

为推动品质石湾、法治石湾发展贡献力量!

来源:禅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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