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新座驾有瑕疵,车主竟状告销售“退一赔三”!法院这样判……
佛山政法 2019-04-26 12:21

近期,“西安奔驰女车主哭诉维权”事件经由网络曝光,一石激起千层浪。这宗维权风波以涉事双方握手和解落幕,但当中暴露的问题,说明处于弱势的消费者一旦遭遇类似情况,很有可能就会陷入漫长的维权之路。

发生在贵州,斥巨资买车却为车辆“微瑕疵”发愁的大贵(化名),就是一个例子。

案情回顾

开公司的大贵眼看生意越做越好,打算买一辆好车,专门用来接送客户。来到经销商门店,他很快就相中了一辆豪华轿车。销售人员跟他说,这类豪车在全球数量比较少,而且此辆更是全新英国原装进口车,“放心,保证给您完美无瑕的好车”。这让大贵心动不已,当即付了全款买车。

然而,大贵提车后发觉车辆小毛病不断,他屡次找销售商询问,但对方总是避而不答。后来,大贵通过查询网站无意中发现,车子在还没到手前就有过维修记录。“岂有此理,竟把问题车卖给我,这不是骗我吗。”为此,大贵将经销商诉至法院,指责经销商欺诈,要求“退一赔三”,即退还车款同时作出三倍赔偿。

法庭上,经销商否认有意欺诈,拿出了“PDI”,即交付前的检查记录。原来,车辆从英国进口运抵当天,经销商检查发现左前车门下有微小漆面损伤,于是进行了抛光打蜡,维修痕迹凭肉眼是看不出来。后来遮阳窗帘出现异响,又免费更换了价值几万元的原装窗帘。

经销人员“喊冤”,说检查情况都有如实上报至厂家系统,没有刻意隐瞒,只是按行业惯例没有告知车主。“这笔交易我们利润才10万元,没有店大欺客。而且车子开了这么久都贬值了,哪能说退就退?”

法院对经销商新车PDI程序进行裁判,认为,经销商不存在欺诈,不按整车“退一赔三”方式进行赔偿。但新车轻微损害整备,会对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和财产利益有一定影响,经营者应如实告知,不然则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对此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酌情判定经销商赔偿大贵11万元

点评

广东方普律师事务所 律师吴振山

“西安奔驰女车主维权事件”引发的舆论浪潮,实际上是车辆消费者们维权期待的一次爆发。消费者们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就是什么情况适用“退一赔三”规定。

“退一赔三”来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该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需要提醒消费者注意的是,适用该条法律规定的前提在于商家是否存在“欺诈”,并非所有商品瑕疵都可以适用该“退一赔三”的规定

反观事件本身,“西安奔驰女车主维权事件”之后,车主纷纷通过爬上引擎盖维权,俨然成了国人维权的特色。但是,笔者始终认为这不是消费者维权“应有的样子”。

为了消费者能更体面、更有效地维权,立法上引入更高额的惩罚性赔偿标准,以及司法层面对消费维权案件设置更便利、简洁的诉讼程序,或许是未来立法、司法改革方向。

来源:佛山司法

佛山政法微信编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