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经审核,2018年第四季度有52名新市民积分符合入户禅城资格,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请向禅城区新市民事务办反映,联系电话:82321916。
公示期满后,对公示结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禅城区新市民事务办公室发放《新市民积分入户卡》。获得入户资格的新市民参照指引领取《新市民积分入户卡》和办理入户手续。
佛山市禅城区新市民事务办公室
2019年1月11日

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新市民积分入户资格
人员名单
序号 | 姓名 | 分数 | 序号 | 姓名 | 分数 |
1 | 郭媚 | 315 | 27 | 陆晓芊 | 160 |
2 | 孙玉翠 | 262 | 28 | 雷雨红 | 158 |
3 | 符芳蓉 | 251 | 29 | 严杰 | 158 |
4 | 林海雁 | 246.8 | 30 | 王丽娟 | 155 |
5 | 陈晨 | 245 | 31 | 江文生 | 155 |
6 | 邢绍颖 | 244.6 | 32 | 陈颖聪 | 145 |
7 | 林伟强 | 234 | 33 | 王浩艺 | 139 |
8 | 孙艺 | 230 | 34 | 罗春桃 | 132.4 |
9 | 周东令 | 229.2 | 35 | 钟海锋 | 132 |
10 | 林高飞 | 226 | 36 | 程香梅 | 130 |
11 | 温宇娟 | 222.2 | 37 | 黎志娟 | 125 |
12 | 朱春婷 | 220 | 38 | 封慧 | 120 |
13 | 许文意 | 219 | 39 | 李惠凡 | 111.6 |
14 | 潘冬雪 | 215.8 | 40 | 孙雪 | 110 |
15 | 周妍 | 215 | 41 | 周土姐 | 110 |
16 | 谢学茂 | 209 | 42 | 陈丽苗 | 103 |
17 | 陈辉燕 | 199 | 43 | 文亚妹 | 102 |
18 | 潘辉文 | 198 | 44 | 陈绮婷 | 100 |
19 | 罗雯雯 | 186.8 | 45 | 余泽鑫 | 100 |
20 | 文灿群 | 180 | 46 | 周文廷 | 95 |
21 | 林伟丹 | 180 | 47 | 黄舒卫 | 92 |
22 | 张培 | 176 | 48 | 梁静娴 | 89.6 |
23 | 郭耀丹 | 176 | 49 | 程晓帆 | 88 |
24 | 邱时双 | 175 | 50 | 吕超雁 | 88 |
25 | 陈丽桦 | 174 | 51 | 左军 | 85 |
26 | 许小凡 | 165 | 52 | 杨演峰 | 80 |

新市民积分入户分值查询指引
01
输入积分查询网址
查询网址http://fsjf.fslgb.gov.cn/board0303.jsp

(识别二维码即可进入)
02
填写申请人受理的身份证或受理编号


03
查询成功
发送分数结果到申请人手机号码上,申请人可以在手机上短信查看分数。最终结果以区积分办公布为准。

04
查询失败
身份证填写错误,或者不是申请人填写的身份证,请重新检查输入身份证号码是否正确。


新市民领取积分入户卡指引
01
带备资料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新市民积分入户服务事项受理回执(核对后回收)。
02
领卡时间
积分入户卡每季发放一次,发放时间是受理申请的下一季度经公示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
03
领卡地点
原受理事项的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
04
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及咨询电话
祖庙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朝安北路25号首层,电话:82165120。
石湾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惠景路17号,电话:83638870。
张槎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张槎一路115号华南创谷科技园11座二楼,电话:82590191。
南庄镇行政服务中心:南庄镇紫洞南路106号南庄商业广场A1座四楼,电话:85330022。

新市民办理积分入户手续指引
01
需要提交的资料
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下载网址(双面A4打印):http://www.fsga.gov.cn/zxbs/bgxz/hz/
申请人、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本市签发或签注的有效期内居住证。
手续完备的《佛山市积分制入户卡》(有效期为6个月)。
入户地址房产证件。属配偶或父母、子女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及与申请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属单位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属个人租赁住宅房屋的,同时提供政府房管(或流管)部门出具的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并由产权人持身份证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两人以上(含两人,不包括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买一套(幢)房屋的,只允许拥有产权大于或等于该房产共有人的平均数的一名产权人及办理条件所列亲属入户,需提供其他产权共有人放弃入户的公证书、律师见证书或产权共有人持身份证现场签署放弃入户声明书。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有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迁入政府产权租赁房屋(保障房、经适房、直管房等)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
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入亲友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房产证件,居民户口簿;户主和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与户主的亲属关系证明(未提供的,与户主关系登记为非亲属。)。户主和产权人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同意入户公证书。每一家庭户只允许非直系亲属挂靠搭户一次。
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小孩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跟随抚养权属方(经抚养权属方同意可跟随另一方,由抚养权属方现场签署同意声明书或提供公证书、律师见证书)迁移;非婚生育的现场签署非婚生育说明。
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其中1、2、3、4为必选项,5、6、7、8选其一,9为如有则必选项),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02
受理地点
入户地在祖庙、张槎、石湾街道区域,办理地点为禅城区魁奇一路区行政服务中心魁奇路大厅三楼。
入户地在南庄镇区域,办理地点为禅城区科洋路区行政服务中心绿岛湖办证大厅。
03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00
04
窗口受理流程
申请迁入
到迁入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请;
审核审批
公安机关审核、审批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不批准的,同时通知申请人;
办理迁出
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领取《户口迁移证》(符合省内户口一站式迁移条件的,无需此步骤。)
办理迁入
申请人持身份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第三联、迁入人员的身份证、入户地址户口薄(立户除外)到申请入户的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入户手续。(符合省内户口一站式迁移条件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第二联。)
注
符合省内户口一站式迁移条件的,公安机关作出批准决定后,不再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网上转交原户籍地核准迁出后,通知申请人持身份证、迁入人员的身份证和原籍户口簿、入户地址户口簿(立户除外)到申请入户的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入户手续。无需到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
05
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人网上填写表单申请。
上传所需审核的资料。
户政部门网上初步审核。须补充修正材料的,退回补充。材料齐全的,完成预受理,短信或电话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到申请入户地户政窗口优先办理。
06
五、当前网上办理网址
佛山市公安局网上服务中心
(http://wsfw.fsga.gov.cn)
07
办理时限
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
符合入户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入户。
08
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及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市民服务热线
电话:88881200(一按灵)、12345
投诉机构: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
电话:82720050
09
其他说明事项
每一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只能立为一户;只允许一名拥有产权大于或等于房产共有人平均份额的产权人及其相应的直系亲属入户(符合条件挂靠搭户的除外)。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非住宅用房和非合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住宅房屋的界定标准:房产证件的用途栏记载为“住宅”。
政策允许挂靠亲友家庭户的,每一家庭户只允许非直系亲属挂靠搭户一次。
入户地址户口属空挂户或入户地址房屋产权存在纠纷,产权人主动到户政管理部门申报后,该房屋地址原家庭户暂不办理入户业务。
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公证书、法医学鉴定书、可清晰反映双方关系的户口簿以及公安机关(或党政机关人事部门)
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等。结婚证遗失的需由婚姻登记部门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复印件由所在集体户单位确认与原件无异,并加具公章后,视为已查验原件使用。
除父母双方是现役军人、父母双亡、父母因政策不能携带子女随迁或出国(境)等特殊情形,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及其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户主立户。
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应随父母迁移,不应留在迁出地跟随除父母以外的其他亲属。
2人或以上从同一户内迁出,户口簿反映不出家庭关系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对可疑的申请材料需进行调查核实的,调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批程序规定的时限内。
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违法、违规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并查证属实的,不予受理;已违规办理落户的,注销其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构成违法犯罪,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市外迁入、市内迁移、主项变更等审批事项,必须自审批之日起半年内办理,逾期不办的,需重新申请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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