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时代乡贤文化对提升乡村 治理法治化的意义—乡村振兴、普法先行
佛山高明普法 2019-01-25 20:15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中国作为延续五千年文化的国度,乡村治理已经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传统,即依靠乡贤施行德治来自治乡村。因此,我们要提升乡村治理法治化,就必须大力培育根植了法治精神为内核的新时代乡贤文化,以德辅法,最终实现乡村振兴。

一乡村治理法治化及其困境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把法治建设作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着眼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乡村法治建设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型的大背景下,加快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改善农村的法治环境,确保农村和谐稳定、长治久安、永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目前乡村治理法治化存在如下几个主要问题,影响了乡村有效治理:

(一)“三大难”严重制约了乡村法治建设。

目前乡村法制建设存在四大难,使得乡村法制建设相对滞后:一是普法难。现在的农村,流动性很大,外出务工群体越来越大,留守乡村多以老弱病残幼居多,客观上给普法组织工作造成很大的困难。同时,群众的学法意愿很低,造成普法、学法相当难,一些地区成为普法的“死角”、“盲区”,群众很少接受法律的灌输和熏陶,“讲人情、讲关系”的思想普遍存在,“遇事找熟人”成为习惯。很多群众不清楚自己享有哪些合法权益,在自身权益遭到侵害时,不知道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小纠纷演变成大案件、民事纠纷演变为刑事犯罪时有发生。二是“用法难”。大多数农民既不懂法,更用不起法。一些农村基层干部不学法、不懂法,法律知识缺乏,法律素质偏低,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依法搞经济建设、处理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不高。另一方面,用法程序多、耗时长、费用高,群众无法及时获取有效的法律帮助,形成“有法难用”的尴尬局面。三是“执法难”。在农村,受长期以来形成的“法不责众”思想的影响,极少数地方抗法现象时有发生,行政执法、司法执行难以顺利落实,良好的法律没有完全通过公平有效的执法行为得到体现,降低了法律权威。

(二)作为主体的村民参与程度不高。

建设法治国家,重点在基层,难点在乡村。按理说,村民自治已经多年的实践与探索,应相对成熟和完善。但根据现实观察,村民自治组织不健全、自治机制缺乏活力、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不到位、村民自治流于形式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村委会议事、决策的民主程度不高,群众很少参与,缺乏公开透明;农民选举意识不强,民主参与热情不高,少数地方出现“贿选”、“家族控选”现象。在广大农村中,村民对涉及自身的法律制度往往表现出事无关己的态度,没有充分享受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参政、议政热情不高。而法治乡村建设的根基是广大的人民群众,群众在法治乡村建设中,既是主体,也是客体。如果参与意识不强,积极性不高,法治乡村将成为“空中楼阁”。

(三)法治尚未成为干部群众信仰。

农村法制教育的滞后,农村群众法律意识普遍不强、法制观念淡薄、法律知识缺乏,群众学法、懂法、用法的能力十分有限。大多数农民认为只要自己没有干违法犯罪的事情,法律就跟自己没有任何关系,殊不知法律涉及农民生活的各个方面。面对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要么以暴制暴,要么自认倒霉,要么到处上访,而很少有人通过法律渠道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处于一线的农村基层干部,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不够重视、不够系统,对相关法律政策的研究也不认真,因而对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更是一知半解。法律知识的匮乏致使村干部在面对农村中发生的各种需要依法解决的纠纷事件时往往不知所措。加之一些村干部在工作中人治思想较为浓厚。“人治”风气依然存在,习惯于听从上级的指令干活、凭着自己的感觉做事、仗着自己的权势管理。有的目无法纪,以权谋私,既伤害了干群关系,又影响人们对法律权威的看法和对民主法治建设的信心。

(四)司法资源紧缺。

由于部门分工等因素,目前包括普法等工作职责,都在司法部门。但镇街司法所人员编制往往都是寥寥几个,无法满足辖区内数以十计甚至更多的农村工作需要。甚至在综治维稳压力大的情况下,司法资源往维稳一线倾斜,配置到农村法治建设的非常少,甚至没有。以我区举例,更合镇那么大的面积,司法所人员编制只有4名,而且与镇综治办合署办公,人员更多应付综治维稳工作,连社区矫正工作都无法正常开展,更不用说从事乡村法制建设了。

(五)外来人口大量迁入给珠三角乡村造成复杂而多维度掺和的局面。

大部分农村呈现人口净流出的局面,很多农村青壮年都离开农村前往城市工作,甚至包括我区更合镇、明城镇等这些离城区较远的镇。但同时,珠三角一些城中村或者城乡结合部的农村,却又承受着外来人口大量迁入,包括我区荷城街道官当、岗头王等城中村,甚至局部农村出现人口满载。各种利益掺杂在一起,比如外来人口租房子产生的租房合同、外来人口占用乡村公共资源、本地村民与外来人口在教育医疗等公共资源分配等问题错综复杂,给乡村法治带来很大的难题。

二提升乡村治理法治化不能忽视乡村治理传统

(一)乡村治理传统受市场经济大潮冲击产生诸多问题。

中华文化上下五千年,大部分时间都处在封建社会,封建社会强调农民必须固守自己的田地,除非服兵役或者徭役,不然离开土地的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新中国建立后,计划经济下的农村,实行集体经济,也实行身份管理,严格控制农民离开属地。因此,广大的农村地区乡村治理,一直依靠传统来治理,未受过大的冲击,因此也长期较为稳定。

但是,在党的英明领导下,改革开放三十年就取得了西方国家一百年的成就,市场经济的浪潮迅速席卷了整个中华大地。经济建设取得如此这么大的成就,离不开广大农民进城提供的劳动力。大量青壮劳力的流失,以及从城市带回来的各种思潮,严重冲击了乡村的治理传统,并带来了相当多的问题。

(二)中国乡村治理传统的形成。

从历史看,传统时期的中国经济基础以农业为主,国家政权对基层社会管理的社会基础较为薄弱。对于历代王权来说,向广袤的乡村和分散的农民征取税赋的成效不仅取决于王权对乡村社会的干预和控制能力,也直接受制于管理与控制成本。在国家财源基础薄弱的情况下,国家资源汲取能力较弱,相应的,国家社会管理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较弱,因此,延伸至农村基层社会的国家能力较弱。在资源汲取上,由于国家无力建立庞大的官僚体系直接向分散的农民直接征收税赋,国家将正式官僚机构设在县级,即“皇权不下县”,在资源量不足、组织化水平低的乡村社会,为了最有效、更经济实现税赋征收的目标,历代王权都借助乡里组织这一地方组织的力量。

由于传统时期国家对乡村社会在资源汲取、发展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能力不足,国家在乡村社会资源汲取等治理目的均依靠乡村社会自治力量完成,乡村社会存在着两种力量和秩序:一种是延伸到县级以王权为中心的国家官僚系统,代表着国家的力量与“人造秩序”,在国家获取资源前提下,国家不会过多干预乡村社区内部事务,国家对乡村社会干预和控制仅依靠律法或抽象的观点和意识形态。一种是以地方内生权威为中心的家族或宗族系统,代表着民间力量与自生自发秩序,自生自发秩序也可以说是费孝通所概括的“长老统治”和“礼治秩序”,或杜赞奇所说的“权力的文化网络”,这是地方内生权威行使自治权的社会基础。在传统国家维持的行政权威及体系整合水平非常有限情况下,由国家权力建构的“人造秩序”仅表现在抽象意识及律法上对乡村社会进行调控,因此国家力量与“人造秩序”对乡村社会干预和控制较低、影响甚微。乡绅等地方内生权威是乡村社区主要管理者,乡村社区依靠宗族规则和乡规民约等自生自发秩序进行自我管理和服务,国家力量与乡绅等自治力量之间处于一种共存与互补的状态。总之,国家权力与社会自治力量在合作和博弈中共存共生,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结构是自上而下的皇权与自下而上的绅权和族权相结合的“双轨政治”模式。

三乡贤文化在中国乡村治理传统中的重要地位

(一)乡贤文化定义及内涵。

“乡贤”一词始于东汉,是当时国家对有作为的官员,有崇高威望、为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社会贤达去世之后予以表彰的荣誉称号;后来在乡村社会建设、风习教化、乡里公共事务中贡献力量的乡绅,都被称之为“乡贤”。

乡贤文化是以乡贤为核心的地方文化和民族精神,是长期以来围绕着当地乡贤名人的思想、著作、事迹、遗迹等所形成的一种有影响力有号召力的榜样文化,体现了积极的信仰、道德和价值追求。它根植于本土,发挥着引领和规范作用。乡贤和乡贤文化体现了中国民族的创造力和民族精神,反映了中国经济、文化、思想、政治、社会等各个历史时期各方面的杰出成就,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

乡贤文化是乡村文化的核心内容,是扎根于中国家乡的母土文化,它具有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特征,又呈现出自己相对独立的个性特点,具有明显的地域性、人本性、亲善性和现实性,是教化乡里、涵育乡风文明的重要精神力量。尤其是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乡村治理面临人才流失、主体弱化、对象多元等很多难题,乡贤文化的“安全阀”和“助推器”作用就显得越来越重要,缺少乡贤文化的支撑乡,村振兴也将困难重重。 

(二)乡贤文化在乡村治理传统中的主导地位。

北宋时期,吕大忠与吕大钧等地方乡贤制定的《吕氏乡约》,开启了乡贤自主管理治理乡村的制度建设先例。在漫长的中国历史进程中,乡绅和乡贤事中是乡村社会建设、风习教化、乡里公共事物的主导力量。

因为在中国古代,在公共服务上,国家财政资源的缺乏,在治理成本约束下,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不足。基于国家治理能力不足,为了维护国家在乡村社会政治统治,增强其合法性基础,国家主要依托乡里制度、宗族制度、乡贤等地方自治力量实现国家乡村治理目标。

其中,代表王权的乡里组织主要提供听讼案件、治安的维护、乡村教化、以及户籍管理、组织农业生产等公共服务。同时强大宗族利用在乡村社区公共权威及凭借持有公有族产,在贫弱救济、引导农业生产、发展教育、调解纠纷、平息事端、维持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出重要功能,部分弥补国家对乡村社会在公共服务和社会秩序控制能力不足。不过,作为王权代表的保甲组织和作为血缘性亲属组织的宗族在乡村社会治理中存在诸多局限,为了更好对保护乡民利益,给乡民提供的保护是有限的,超越宗族的更公正的权威——乡贤因应而生。

以乡贤为代表的地方精英是衔接国家与乡村社会的中介桥梁,他们作为政府官员和乡民的中介,在乡村社会水利等公共工程的修建、组织乡民从事公益活动、对乡村社会的社会秩序维护、发展乡村社会教育及传播儒家价值文化、协助官府进行税赋征缴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这样,具有地域性政治组织的乡里组织、具有血缘性的宗族组织,具有地方性自治组织的乡贤共同形成了“权力的制度网络”和“权力的文化网络”,并促进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治理和整合的目标的实现。

四新乡贤文化对提升乡村法治化的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认真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精华和道德精髓,深入挖掘和阐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的时代价值,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成为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

因此,我们在提升乡村治理法治化的时候,必须重视传统,特别是建立起符合新时代需要的新乡贤文化。在当前中国,那些德高望重的退休还乡官员、耕读故土的贤人志士、农村的优秀基层干部、家乡的道德模范和热爱家乡、反哺桑梓的企业家等榜样人物、先进人物、精英人物都是“新乡贤”。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乡村治理人才流失、主体弱化、对象多元化、环境复杂化等问题日益凸显,而“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具体来看,乡贤文化对于今天的乡村治理仍具有独特的人文道德价值以及经济社会效益,是倡导文明乡风的精神力量、传承地域文化的方向坐标,在化解乡村社会矛盾中起着“安全阀”的作用。

同样,在提升乡村治理法治化的时候,我们如果大力培育出具有法治内核的新乡贤文化,让广大乡贤带领村民自觉牢固树立法律信仰,使广大干部群众既有“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也有“以德修身、以德立威、以德服众”的君子之范,那么我相信我们国家就能事半功倍的实现乡村治理法治化。

五培育法治内核的新乡贤文化几点建议

(一)重塑乡贤文化,注重挖掘尊法守法的历史文化。     

乡贤文化要根植于传统文化的土壤,古代乡贤是传统文化的符号,加大传统乡贤的发掘和弘扬,才能让乡贤文化的传承和宣传成为有源之水、有本之木。这就要求充分挖掘传统乡贤的文化内涵,保护乡贤文化的历史资源。其中,我们要注重整理搜集古贤文献资料,特别是收集地方志如《高明县志》中遵纪守法的古代乡贤文献记载,并且做好宣传发动,通过媒体、宣传海报等方式,让广大人民群众熟知。

(二)引进新乡贤,注重德高望重而执法公正的退休司法人士。

乡贤文化的传承与弘扬,贵在乡贤的示范带动作用。我们要大力引进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新乡贤,特别是那些因为刚正不阿、执法公正而广受人民群众拥戴、尊重的退休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士。他们懂法守法,才能更好的带领广大村民建设法治乡村。

(三)培育乡贤,加大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

“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通过对新乡贤群体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训,尤其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教育,让每个乡贤都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牢固树立起法治信仰,依靠乡贤力量,更好的提升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

供稿|高明区委组织部(区编委办) 翁启文

编辑|高明普法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