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练车撞死人,驾校教练获刑
佛山高明普法 2019-01-09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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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

·释法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15日下午,被告人刘某作为学员王某随车教练员,带领学员王某驾驶一辆普通货车,沿该市金安区三十铺镇皋城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皋城东路与新阳大道交叉口处,与被害人孔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被害人孔某受伤,二车受损,被害人孔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刘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分别拨打了急救、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18年10月15日,被害人孔某近亲属就民事赔偿向金安法院提起诉讼。同年12月4日,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在金安法院所判决确定的民事赔偿之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3万元,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带领驾校学员学习驾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同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结合被告人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小司说法】

此案涉及到学员在教练员带领下学习驾驶,发生交通肇事,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由于学员在培训活动中是一个非专业人员,他们对于驾驶学习过程中发生的危险无法充分预见。因此,在驾驶培训中对于危险或损害结果有注意义务的是培训机构及其指派的培训人员,而不是学员。学员王某在学习过程中出现操作失误,但教练员没有及时纠正。危险结果的产生,正是教练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所造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此案的刑事责任应当由驾校教练刘某承担,学员王某不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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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洞头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