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作为一种高收益的投资理财手段,
不少人会选择把资金投入其中。
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
选择投资哪一只股票
成为了让不少股民“头痛”的问题。

顺德法院最近审理了一起案例,
这纠纷的起源
就跟委托他人炒股有关!

周某在某证券公司开设了一股票账户,刚开始,该账户都是由周某自己负责股票买卖交易操作。直到周某的朋友曹某出现,情况出现了一些变化……

2014年8月,周某把股票账户密码告知曹某。按照周某的说法,曹某对周某宣称自己擅长炒股,故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由周某出资到该个人股票账户,曹某负责操作股票买卖交易,如有盈利则双方平分,如果出现了亏损情况,曹某将承诺保本,承担亏损部分。
此前周某的股票账户已有10万元,在双方达成约定后,周某在数月后分两次往该账户汇入10万元。
2014年11月27日,
周某表示往账户汇入10万元。▼

2015年3月31日至6月期间,双方共分红三次计120000元,各分得60000元。

(图自网络)
期间,
周某还忍不住自己操作了一次股市……

但好景不长,
周某所持有的股票下跌,
账户余额出现亏损。

(图自网络)
周某表示,他们曾约定,自2015年6月起,一年后按约定结算。到了2016年6月,账户是亏损的,但曹某未按约定承担损失。出于对曹某的信任,他先后同意了曹某提出对约定先后延期半年和一年的请求。但截至2018年2月,账户金额仅剩123306.67元,亏损已达76693.33元,故未同意曹某提出再次延期一年的请求。
2018年1月5日,
周某向曹某询问账号的亏损情况……

2018年2月1日晚上,周某通过微信向曹某发送了股票账户总资产的截图,并通知曹某决定收回该股票账户,更改了密码。

由于双方未就亏损由谁承担达成一致意见,周某一怒之下把曹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曹某按约定填补账户的亏损。
曹某辩称
诉讼中,曹某不承认其帮忙炒股的行为,曹某辩称,双方为朋友,因其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原告周某想利用其专业能力为自己提供一些股市投资方面的咨询帮助,同时向其承诺,如有亏损被告不用承担,并且若被告提供的资讯能为原告带来收益,其不会亏待被告。所以,双方不存在代为炒股理财的约定,更没有承诺保本,原告作为成年人,对于股市投资的风险应有充分认知,对于自己的投资行为依法应坦然接受没有达到预期咨询的各种结果。

周某提供证据反驳
而对于曹某的观点,周某提供了一份录音证据:2018年2月1日,周某及其妻子上门找到了曹某进行协商,并就双方协商进行了录音。

录音内容
周某的妻子:当时就是说,这个让您操盘,如果赢了就对半分,如果输了,你那边就保底,20万就包,是不是有这回事?因为我也是昨天晚上听到在说这些东西。曹某:是有这回事。

法院判决
顺德法院审理认为,从双方聊天软件沟通的往来内容看,从2014年原告再汇10万元到股票账户时被告称:“那要炒到30万元才能分红”,之后在2018年股市大盘下跌时又建议与原告签订合同,将合作延迟一年,并称:“到2018年12月31日,如果账户没有20万,补齐20万,如果期间跳过20万,盈利部分四六分,你六我四”上述信息均可反映原告将其股票账户交由被告操作,在出现投资获利时双方对盈利部分进行了分配,即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被告称其仅仅为原告提供咨询帮助,明显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从双方聊天对话记录及原告与其妻子前往被告处协商的录音内容来看,被告存在承诺保底的意思表示,但该保底承诺免除了原告作为委托人应承担的投资风险,违背了民法公平原则及委托关系中责任承担的规则,也违背了基本的经济规律和资本市场交易规则,应属无效约定。故法院将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确定原、被告各自承担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作为委托方,在委托理财项目中只投资款项,不承担任何亏损,把相关风险移至受托人,存在过错。被告作为受托人,违反资本市场交易规律,并向委托人承诺保本收益,实质是在隐瞒投资风险,也存在过错。因原、被告曾在2015年时分配过投资获利按照各50%的比例进行过分配,且被告回复原告妻子的询问时也可得知,双方曾存在按各50%分配获利的意思表示,故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法院参照上述比例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进行分配,即原告与被告按5:5的比例各自承担投资亏损的责任。
原告于2018年2月1日通知被告其收回股票账户并更改了密码,并将当日账户资产为123306.67元的截图发送给被告,因此原告主张其损失金额为76693.33元。原告当庭提供其通讯手机及2018年2月1日与被告的微信聊天截图佐证,且手机记录上并未显示该截图信息未发送成功,被告也并未提供证据反驳,故法院支持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
据此,顺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应按照5:5的比例承担亏损责任,向原告赔偿损失38347元。
判决后,周某、曹某均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后,佛山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小编有话说
当前,股市动荡,民间委托炒股协议中往往约定受托人承担投资本金,该类约定即为保底条款。这种以非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的炒股协议所约定的保底条款约定违背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也违背了基本的经济规律,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世上没有只涨不跌的股市,股票投资属于高风险的投资,没有人能保证任何股票买入后就一定赚钱,有幸运儿能够通过股市大赚一笔的,也有人因为股市暴跌而含泪“吃土”。无论如何,在选择投资方式时,量力而行才是最重要的!还是那句老话:股票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