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生子未办理婚姻登记,能否请求返回彩礼?
彩礼是结婚的传统习俗
结婚给彩礼是一种好彩头
(图来自网络)
然而,在佛山一男女
结婚生子未办理婚姻登记
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从而闹上法庭
......
案例回顾

谢某、王某经亲属作媒而认识,2015年10月1日谢某和王某订婚,经双方家属等商谈后确定彩礼为19.8万元,后谢某到王某家居住。
随后,王某通过父亲的银行账户向谢某转账支付彩礼19.8万元。谢某与王某在一起后,生育了一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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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2日,谢某与王某家人发生矛盾曾报警处理。此次事件后,谢某带着女儿离开了王某的住所,搬到顺德某地居住。
期间,王某通过微信多次向谢某支付一些款项,王某还曾通过银行向谢某转账支付1万元。因王某与谢某至今没有登记结婚,王某遂将谢某告上法庭,要求返回19.8万的彩礼以及后面支付的1万元,共2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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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辩称,在谢某坐月子期间,王某的母亲殴打谢某,并将其赶出家门。为此,谢某向派出所报警,接处警登记表己写明双方系因家庭矛盾引起纠纷继而发生肢体冲突。谢某在身体最为虚弱的时候仍受到王某家人的殴打,可见谢某与其女儿生活的环境极其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谢某若不愿与王某缔结婚姻,又何必与王某同居长达两年且为王某生儿育女。
谢某与女儿一起离开,系因王某及其家人从未友好善待谢某,王某也直言不愿和谢某结婚。为了子女有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谢某不得己从王某家中离开。双方没有登记结婚,完全系王某与其家人的责任,谢某在这段感情关系中本就是一个受害者,不应由谢某对这段未缔结的婚姻承担任何责任。
王某给付的彩礼不足以弥补谢某的损失。双方生育的女儿一直由谢某抚养,谢某提供的单据已显示王某之前给付的彩礼均用在谢某与王某的家庭支出以及抚养女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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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认为,王某母亲与谢某只是因为一些琐事引起肢体接触,不存在殴打行为,且事后谢某也与王某母亲和睦相处。在此期间,王某多次想与谢某登记结婚,但谢某一直不同意,直至谢某私自带女儿来到顺德居住。
王某在和谢某商讨结婚期间,通过现金、微信等方式向谢某支付了大额的日常费用开支,谢某并没有在日常生活上自担费用,且根据谢某提供的单据,彩礼多被谢某个人挥霍使用,并未用于谢某所说的家庭生活中。
一审:
返还彩礼1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支付的19.8万元,是为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而给付,应属于彩礼。
对于王某主张返回的1万元,因该款项发生在双方已经共同居住期间,并不是为结婚而给付,而且王某表示过该款项是谢某为经营淘宝需要资金向其借款1万元,谢某则认为是王某给付的生活费,故该款项不是为结婚而支付的彩礼,应是双方之间的其他款项来往,王某在本案中以彩礼的性质请求返还,一审法院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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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王某请求谢某返还彩礼符合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考虑谢某为准备结婚应有支出,且双方虽未正式登记结婚,但已共同居住一段时间及谢某在此期间生育一女儿,谢某为家庭等也需生活费用支出等,全部彩礼退回也不合理,法院经综合考虑,确定谢某需退回彩礼10万元给王某,王某的诉讼请求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处谢某应内向王某返还彩礼10万元。
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谢某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佛山中院。

谢某上诉称,无需返还王某彩礼10万元,谢某与王某虽然没有登记结婚,但已按农村的风俗同居将近两年时间,且在同居期间谢某与王某生育一女儿,王某作为一个父亲,本应与谢某一起负起养育女儿的责任,然而王某现在不仅不给付女儿抚养费,反而要求谢某返还20.8万元,实令谢某心寒。谢某自与王某在一起生活尤其生育女儿后,出于照顾家庭和小孩辞去工作,原本每月有接近1万元的工资,现只能待业在家。谢某父母为了减轻谢某压力,也放弃工作帮忙照顾女儿。

佛山中院审理后认为,彩礼的给付与婚姻关系的缔结息息相关,按照双方陈述,王某和谢某未能结婚源于双方在购房、购车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不能归咎于单独一方的责任。
据此,王某请求谢某返还其此前给付的彩礼于法有据。王某给付彩礼是在2015年下半年,随后谢某生育女儿,后面谢某和王某母亲闹矛盾,2016下半年,谢某离开王某家来到顺德居住,可见谢某和王某共同居住的时间未满两年,在此期间,王某还向谢某给付数额不等的生活费,其中还转账1万元。谢某提交的费用单据中,有部分支出是谢某本人使用的,与家庭生活没有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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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子女是为人父母均应承担的义务,不能完全由其中一方负担,而且据谢某所述,女儿刚出生至2016年6月的生活费王某都有负担。因此,对谢某以19.8万元彩礼已经在家庭生活中消耗完毕为由,认为不应返还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佛山中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佛山中院微信编辑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