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9年春节即将来到之时,
三水法院正式发布
2018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其中刑事案例2件、
民商事案例6件、执行案例2件。

这十大典型案例有我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查办的首例恶势力刑事犯罪案,也有食品安全、房屋买卖、交通事故等方面的案件,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过去一年三水法院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公平正义所作出的努力。

究竟是哪十大典型案例
我们赶紧一起来学习一下!!


01
我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首例涉恶势力刑事犯罪案
●案例一详情●基本案情:
被告人何某满在他人士多店内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老虎机”进行非法营利,被人举报。何某满通过被告人钟某桥从被告人钟某航处非法获取举报人的相关信息,遂纠集被告人林某华、黄某锋、卢某锋等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何某满等四被告人在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三江市场附近一带形成恶势力。
法院判决:
三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满、林某华结伙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何某满等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4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何某满等四被告人拦截、恐吓、殴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钟某航在明知被告人何某满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然伙同被告人钟某桥窃取、提供相关举报人个人信息,上述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据此,三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满等人四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经佛山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该案系三水区首例涉恶势力犯罪案件,对于有效打击涉黑恶犯罪势力的嚣张气焰、震慑潜在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大意义。

02
曾某川等十五人生产、销售死猪肉案
●案例二详情●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才、晏某才、胡某发,唐某义、胡某凤夫妇为谋取非法利益,分别从路边、河涌等地捡拾死因不明的猪屠宰、分解,并以极低价格分别贩卖给被告人曾某华、曾某川、何某豪6000余斤、2000余斤。
被告人曾某华、曾某川、何某豪将上述收购的死因不明的猪瘦肉,以低价分别贩卖给被告人叶某图,被告人罗某林,被告人雷某山、蒋某英。被告人叶某图、杨某相、杨某兴,被告人罗某林,被告人雷某山、蒋某英明知是死因不明的猪肉,为谋取非法利益,仍分别收购猪肉4000斤、2500斤、1200斤至烧腊店、冰鲜店,并制成叉烧等出售。
法院判决:
三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华等十五名被告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三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曾某川等人二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禁止被告人叶某图等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本案经佛山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该案属典型的团伙犯罪案件,涉案人员众多、分工负责、相互配合,涉及食品生产、销售数个环节, 且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社会危害性较大。该案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予以严厉打击,净化了食品市场安全,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03
开发商广告宣传内容被认定为要约系列案
●案例三详情●基本案情:
王某霞等146人分别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某公馆认购书》,并于当日支付房屋定金。后原告王某霞等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就房屋面积、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交付条件、装修装饰及设备标准等进行约定。王某霞认为某房地产公司、某置业有限公司严重违约且未履行装修及返租等义务,遂诉至三水法院。
法院判决:
三水法院经审理认为,“发展商承诺签约后12个月按月收租即签即收租!”的广告宣传内容确定,履行租金给付义务的主体、租金标准、租金给付期限均具体明确,是关于某公馆项目内房屋所作的说明,亦是原告决定购买房屋的重要考量因素,且该批系列案中部分自认已收取返租租金的购房人收取的租金标准也与上述允诺一致,因此,该广告允诺为要约,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未按照该允诺履行返租义务构成违约。
对于广告宣传资料中涉及精装修的内容,因说明和允诺并不具体确定,不具备构成要约的必备条件,故仅为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要约邀请,原告主张相关权利缺乏法律依据。据此,三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霞支付返租租金15600元,并驳回原告王某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经佛山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该批系列案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对于规范我区房地产开发商的宣传行为、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04
保险公司未依法履行提示义务免责条款未生效案
●案例四详情●基本案情:
张某忠驾驶车辆与行人邓某发生碰撞,造成邓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忠因无证驾驶等行为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邓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因对保险金给付责任发生争议,邓某的近亲属将张某忠、某保险股份公司诉至三水法院。
法院判决:
三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保险公司未能提供确切证据证实其对责任免除条款进行提示符合“合同订立时”这一时间要求,责任免除条款因未依法履行提示义务而不产生效力。据此,三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30万元保险金。本案经佛山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合法合理地履行了保险免责条款的说明提示义务,除从实体上审查是否通过加粗加黑保险条款字体等形式突出标示外,还应从程序上审查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时间点是否正确。该案对规范保险行业经营行为具有指引作用。

05
“凶宅”买卖案
●案例五详情●基本案情:
肖某菊经某房地产代理公司提供中介服务,向张某海购买了涉案房屋,并搬入居住。不久,肖某菊意外得知张某海先夫曾在涉案房屋内病危,后经抢救无效身亡。肖某菊遂以张某海存在欺诈、涉案房屋属“凶宅”为由将张某海、某房地产代理公司诉至三水法院。
法院判决:
三水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法律对于“凶宅”并无明确界定,根据民间的通行说法,“凶宅”通常指曾发生过自杀或凶杀,或因房屋失火、煤气中毒等意外事件致人非正常死亡的房屋。本案中,被告先夫在涉案房屋内突发重病,被送至医院抢救后在韶关老家身亡,并在当地办理后事。
因此,被告先夫属生老病死范畴。同时,双方当事人并未对 “凶宅”进行约定,被告亦不存在欺诈的故意与欺诈的行为。据此,三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上诉,现本案已生效。
典型意义:
该案充分考虑常情常理,确立了“凶宅”的司法认定标准,对同类案件的办理具有参考价值。

06
共同饮酒后驾车身亡索赔案
●案例六详情●基本案情:
何某约憨某波、万某外出吃饭饮酒,何某约饮白酒四两、啤酒一瓶。饭后,三人均无明显醉酒状态。后何某驾驶摩托车、万某搭载憨某波驾驶摩托车,至佛山市三水区北江大堤唱歌、聊天。期间,何某突然驾车离开,当开出300米左右时,撞上北江大堤的铁栏杆,当场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何某醉酒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且没有戴安全头盔。何某的父母何某燕、付某容遂将憨某波、万某、广东省北江大堤管理处、广东省北江流域管理局诉至三水法院。
法院判决:
三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憨某波、万某作为共同饮酒人,未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劝阻何某酒后驾车,反而帮其发动摩托车,该不作为与何某发生事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上述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共同对损害后果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
何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酒后驾车具有危险性,但其仍自愿驾车前往,结合何某是晚餐的组织者、共同饮酒人不存在恶意劝酒、何某酒后没有明显醉态等事实,何某应承担其自身损害后果90%的责任。
广东省北江大堤管理处、广东省北江流域管理局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三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憨某波、万某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何某燕、付某容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共84511.9元,并驳回二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上诉,现本案已生效。
典型意义:
该案系共同饮酒人酒后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引发的纠纷,根据酒宴组织者、共同饮酒人的不同义务合理地划分了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对于有效预防和减少类似案件发生具有警示作用。

07
莫某熙诉某学校发放奖学金案
●案例七详情●基本案情:
莫某熙报名就读某学校,其父与学校签订就读协议。莫某熙在七年级升八年级的考试中名列全级第一名,被告免除了原告九年级的学费。莫某熙认为学校应退还其已缴纳的八年级学费,遂将某学校诉至三水法院。
法院判决:
三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学生奖励实施动态管理,在双方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相关学生奖励具体规定的情况下,被告副校长在退还八年级学费的问题上明确作出的将再奖励原告15000元的意思表示,是对被告权利的处分,也是对原告的承诺,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据此,三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学费15000元。宣判后,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现本案已生效。
典型意义:
该案因学校未按约定向学生发放奖学金而引发,对于推动教育行业完善激励学生机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也为今后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借鉴和经验参考。

08
非法处置被法院查封财产案
●案例八详情●基本案情:
三水法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某贸易公司诉被告三水某水泥公司买卖合同案中,依法查封了被告存放在公司内的矿粉、水渣,并明确告知其主要负责人未经法院准许不得擅自处理被查封物。后被告擅自损毁三水法院封条,多次非法处置被查封物。
法院判决:
被告的行为严重妨害了案件审理、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三水法院依法对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黄某昌分别罚款30万元和6万元,并将该犯罪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
典型意义:
该案通过追究被告三水某水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对擅自处置司法机关查封财产的行为予以打击,彰显了司法权威不容挑战。

09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案
●案例九详情●基本案情:
卢某华、曾某祥因诈骗甘某芳35万元,经三水法院判决,应赔偿甘某芳35万元及该款利息。因卢某华、曾某祥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仍在监狱服刑,甘某芳向三水法院申请追加卢某华的配偶林某好为被执行人。
法院判决:
三水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刑事案件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且执行过程中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故仅裁定冻结林某好银行存款的50%。林某好在法定限期内未提出异议,现上述存款已扣划并退给申请执行人甘某芳。
典型意义:
该案从法理上厘清被执行人的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关系,明确了在执行过程中不追加配偶作为被执行人的处理方式,既充分保障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配偶的权利 ,又准确把握了执行与审判之间的维度。

10
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义务被采取综合强制措施案
●案例一详情●基本案情:
经三水法院生效判决,万某华应向三水区某股份合作经济社返还土名为“禾厘坑”的土地并支付租金212400元。因万某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三水区某股份合作经济社向三水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法院判决:
被执行人万某华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三水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佛山中院裁定维持原裁定。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义务,三水法院将“禾厘坑”土地强制交付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罚款的强制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查封其名下房产、冻结其银行存款、对其限制高消费。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可依法对其实施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该案系三水法院全力以赴打赢 “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穷尽一切措施的有力见证。

过去一年
是辛苦的一年,是挑战的一年
但也是有成绩的一年
致敬!2018年最可爱的法院人!

编辑|三水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