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狗打架主人被咬伤, 法院判:不拴狗链者赔偿!
顺德法院 2018-11-21 17:20

近日,杭州一则

“男子遛狗不拴绳,还把护子妈妈殴打”

的新闻引发舆论关注。

狗狗是人类的好朋友

可当它从“爱宠”变成伤人者时

养狗拴绳的必要性就会显露无疑!

比如这起发生在顺德的

狗只打架致人受伤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17年12月31日,不少市民都享受着一年一度的元旦假期。

家住大良的林生也不例外。当天下午,他在一家经常光顾的餐厅吃了午饭后,牵着自家的爱宠泰迪狗在街上散步。

林生在遛狗途径大良沿江北路阿福的铺位附近时,突然,阿福饲养的家狗看到了林生的泰迪狗,并跑过去咬了泰迪狗。

眼看自己的爱犬被咬,林生连忙驱赶阿福家的狗,并抱回自己的爱犬,在此期间,林生的手被狗咬伤。

林生随即报警并到医院接受治疗,医嘱建议休息14天,治疗共花费2070.71元。

随后在公安机关主持调解过程中,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林生一纸诉状将阿福告上了法庭,要求阿福赔偿其医疗费2659.36元及误工费4000元。

双方对事件经过

各有看法

林生诉称

阿福没有对其饲养的家狗栓绳,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本次伤人事故发生,其应承担赔偿责任。而阿福却认为原告的手是被泰迪狗所咬伤。原告的泰迪狗属于小型犬,根本没可能造成五只手指面积的伤口,据此主治医生可作证明。

而被告阿福辩称

原告是被自己的狗咬伤,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经常带着泰迪狗到被告的大门口,每次都让泰迪狗挑衅被告的家狗,被告的女儿已口头警告原告很多次,并告知原告若被告的狗把原告的狗咬了,被告是不负责的。2017年12月31日下午15时36分,原告当天中午吃饭喝酒后出来遛狗,遛到沿江北路时,被告的家狗看见原告的狗就跑了出来咬伤了原告的狗。

阿福陈述称,当时自己拼命用脚踢自家的狗,才把自家的狗踢跑,并让原告赶快把狗牵走,后来原告把泰迪狗抱起时,泰迪狗受到惊吓和疼痛,把原告的手咬伤。原告被咬伤前,被告已把家狗赶回去了。被告的女儿出来叫原告把狗抱走,原告的狗一口把被告的女儿手指头咬伤出血。

顺德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佛山市养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由成年人牵领,为犬只束号牌、束犬链,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被告的狗没有束犬链牵着,让其随意跑出来,已违反管理规定。

对于被告的家狗是否咬伤了原告的争议。事发当时现场有两只狗,一只为原告的泰迪狗,一只为被告的家狗,是被告的家狗先跑出来咬伤了原告的泰迪狗。从常理分析,被告的家狗在咬原告的泰迪狗,原告用手抱自己的狗,混乱中原告的手被被告的家狗咬伤具有高度的可能性。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狗只分开后,原告才被咬伤的,因此对其该抗辩主张不予采信。

最后,法院认定原告的损失为2775.38元(医疗费2070.71元、误工费704.67元)并作出判决:被告阿福应向原告林生赔偿2775.38元。

小编有话说

养宠物虽然可以给人们的生活增添一些乐趣,但当发生伤人事件时,却是徒添烦恼和损失。本案中阿福没有将狗拴上狗绳,是一种对宠物的放任行为。

近段时间,全国各地“恶犬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宠物饲养人应该合理饲养和管理宠物,注意公共文明,避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和休息。在带宠物外出时,应注意束链,避免伤及他人;而作为路人,切勿随意逗弄他人的宠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