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少失信被执行人
对法院执行抱有侥幸心理,
更有甚者
他们把财产藏匿拒不配合法院执行,
等来的
可能是一纸刑事判决书……

2014年9月,谢某非向罗某忠借款480万元,因该笔款项未能按时归还,罗某忠将谢某非起诉至顺德法院,法院一审判决谢某非向罗某忠清偿480万元借款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谢某非并没有按照判决将借款清偿,罗某忠遂向顺德法院申请执行,于2016年1月8日立案。
这一起执行案件的标的较大,至承办法官石升高接手案件时,本息已合计达640余万元。
接到案件后,石升高第一时间拨通谢某非电话,却发现该号码早已停机,无法与谢某非取得联系。之后,石升高向谢某非住址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发现谢某非已不在身份证登记地址居住。
谢某非“失踪”了?
石升高知道谢某非
可能早已对法院执行有所防备,
期待谢某非主动履行义务是不现实了。


石升高迅速启动财产查控,发现谢某非名下有机动车一辆、某物业公司90%股权以及位于南海区的房产一套。

然而,令人想不到的是,谢某非持有的物业公司股权系期限认缴出资,实际并无出资,只做了工商登记,虽已被查封,并不是可供执行财产;谢某非位于南海区的住房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并被另案执行处置。
也即是说,谢某非虽有车有房有股权,但实际可供执行的只有他名下的机动车一辆。

石升高制作了《限期交出财物通知书》,
准备再次送达,
意外的是,
谢某非的诉讼代理人来到了法院......

原来,法院对谢某非名下股权进行查封的消息传到了他的耳朵里,迫于压力,他想到了一个“妙招”:让诉讼代理人代其现身!
石升高让谢某非的诉讼代理人转交《限期交出财物通知书》并转告他本人:现法院已查明其名下有机动车一辆,要求其在限期内交出。
但发出的文书再次石沉大海,直至交车期限到来,谢某非依然没有任何反应,并继续拒绝与法院取得联系。
面对谢某非“躲猫猫”的行为,石升高推测,谢某非极有可能将机动车隐匿起来了,也许只有他才知道车在哪里,必须找到谢某非,执行方可继续进行!另一方面,考虑到谢某非的行为系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且情节严重,顺德法院以谢某非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7年5月,因已采取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谢某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顺德法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
那辆机动车停放在哪里?
消失的被执行人藏身何处?
数额巨大的执行款如何到位?
此时,案件却因一条线索出现了转机……



在案件“终本”后,顺德法院和公安机关并没有放弃继续查找谢某非及其机动车。2017年10月,公安机关方面传来了好消息:谢某非的哥哥谢某来已将涉案机动车上交!
原来,谢某非在收到限期交出财物的通知后,为防止自己的“座驾”被法院扣押,私下将机动车藏匿于一家废弃工厂内,宁愿将车辆弃置不用也不愿履行义务!

谢某来称,交车前几天,他才得知法院和公安机关在找谢某非。他认为此事与谢某非放在废弃厂的机动车有关,便将机动车上交公安机关。而在此期间,谢某非一直用哥哥的车作为出行工具。
事情至此出现了转机,因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顺德法院立即恢复该案的执行。承办法官谢鹏接手该案后,立即着手将机动车进行变现处理。
2018年3月20日,在经历一次流拍后,顺德法院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将谢某非的机动车成功变现,拍得价款32万余元,由罗某忠优先受偿其中大部分款项。

而就在机动车拍卖成交的10天前,谢某非已被公安机关抓获。由于机动车并非谢某非本人主动上交,且其依然在规避执行,谢某非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当月被刑事拘留、逮捕。后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对谢某非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了公诉。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018年9月4日,顺德法院对被告人谢某非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开庭审理。
顺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非无视国家法律,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非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非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谢某非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