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玩者的醒悟?两名电鱼者在顺德杏坛放生近13万尾鱼苗……
顺德法院 2018-11-01 18:12

今天上午10点,

顺德杏坛古朗村村委会门口停着一辆车,

车里满满都是装着鱼苗的透明塑料袋▼

两个人站在车旁张望等待着,

他们在等谁?

又为什么会来到古朗村呢?

事情要从今年6月份说起……

一时贪玩

禁渔区电鱼被抓获

6月11日下午3点,烈日当空,高温的天气让人感觉沉闷。

麦某接到了表哥曹某打来的电话:“来,过来河涌这里电鱼!”

虽然知道电鱼是违法的,但是麦某还是忍不住内心贪玩的念头答应了下来。与曹某一起叫上朋友吕某、伍某,带上蓄电池等电鱼设备,四人一同前往河涌电鱼。

(图自网络)

吕某和伍某在船尾划船,曹某则在船头操作电鱼机进行电鱼,曹某的渔网里很快就有了收获,渔网兜将被电死的大鱼和小鱼一网打尽。前行了几百米后,水泥船开始掉头,麦某接替曹某继续电鱼,曹某则起身坐在了麦某的身后。

不想悲剧就此发生,麦某在电鱼时船身突然晃动,曹某因手扶船身不慎触到了水面导致触电,最终,曹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年仅30岁。

涉案河涌

民警赶至现场后,将被告人麦某、伍某和吕某抓获,当场查获渔获共重12.15公斤,并搜获蓄电池箱、变压箱、网鱼杆等电鱼设备。经广东省渔政总队顺德大队证实,被告人麦某等人电鱼的水域属于珠江水域禁渔区,禁渔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图自网络

案发后,曹某的家属对三人表示谅解,并出具了书面的谅解书。

后公诉机关以麦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伍某、吕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顺德法院提起公诉。

心生悔意

放生鱼苗修复环境

10月25日,顺德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麦某、伍某和吕某当庭承认,在电鱼时就已知电鱼是违法行为,却仍贪念一时的玩乐,最终酿成大祸。同时,三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分别参与实施的犯罪事实、罪名及证据均无异议。

承办法官李冰在庭审中对三人进行了法庭教育:

“法律之所以设定禁渔期,是为了维护生态平衡,保证自然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给河涌内的鱼有生长繁衍的时间和空间。而用电鱼的方法捕鱼,无差别的将大鱼和小鱼一网打尽,更是严重的破坏了生态平衡,对河涌环境会造成极大的伤害。你们在明知触犯法律的情况下,还因一时贪玩跑去电鱼,不仅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环境,还造成了你们亲友的不幸。希望你们能够吸取这次的教训,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意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主动承担起修复环境的责任,弥补你们的过错。”

随后,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判决。被取保候审的伍某和吕某则各自回家等待判决。

10月29日,合议庭在对案件合议时,接到了被告人吕某的电话,得到了一个意外的消息。

原来,庭审中李冰对伍某和吕某两人的法庭教育让他们受到了极大的触动。庭审结束后碰头商量,两人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决定主动修复环境,将功赎罪。于是,两人共同购买了近13万尾鱼苗,计划在他们电鱼的地方放生,并邀请区渔政局、顺德法院法官及媒体记者到场见证。

两人向现场人员出示了购买鱼苗的票据

11月1日上午10点半,13万尾罗非鱼和泥鳅的鱼苗分成一个个透明塑料袋,堆积在三被告人电鱼水域的河涌边,塑料袋中的鱼苗在水里游的欢快。

被包装好的鱼苗

在区渔政局工作人员、李冰法官及媒体记者的见证下,伍某和吕某将鱼苗分别投入河涌以及附近的甘竹溪。

鱼苗被投入河涌中

两大桶成年罗非鱼被投入到河涌中

鱼苗被投入甘竹溪

伍某和吕某表示悔意   “之前因为我们法律意识的淡薄,也没有想到非法捕捞会对环境造成这么大的危害,经过李法官的法庭教育,我们都深刻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所以我们商量着主动买些鱼苗来放生,弥补我们的过失,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原谅我们的错误,也希望可以通过我们让大家引以为戒,不要再电鱼了。”伍某和吕某放生鱼苗后,再次向在场人员表示悔意。

判处缓刑

修复比处罚更有意义

当天下午,顺德法院向三名被告人送达了判决书。

  顺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麦某无视国家法律,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伍某、吕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禁渔期间、禁渔区域使用禁用的高压放电方法捕捞水产品,使得该水域的鱼类繁殖生长受到极大影响,破坏水产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三被告人在案发后报警,留在现场待民警处理且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情节,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被害人死者曹某与被告人麦某系亲属关系,且被害人家属已表示了对麦某的谅解,酌情对被告人麦某从轻处罚;又鉴于伍某、吕某积极修复其行为给水产资源造成的破坏,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顺德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麦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伍某、吕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一年。

 顺德法院承办法官李冰表示:

“对于非法捕捞水产品这类污染环境类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为了给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不法分子以震慑,以期达到预防该类犯罪的目的。而在此基础上,如果能够引导被告人主动修复生态环境,我觉得比单纯的刑罚,更能够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伍某和吕某主动提出愿意放生鱼苗,也是他们用实际行动来修复他们造成的水产资源破坏,是值得鼓励和认可的,因此合议庭在对两被告人量刑时,也对这一情节给予了充分的考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小编有话说

古代帝王围猎时将四面的围猎网去掉一面,是为“网开一面”,为的就是动物的可持续发展;渔民使用大网孔的渔网捕鱼,就是为了让小鱼可以通过网孔逃走,保证水域鱼类的繁衍生息。

电鱼是不分品种和大小的灭绝性扑杀行为,会对渔业造成毁灭性伤害,也可能会误伤下到水里的人、家畜、家禽等,危害公共安全。电鱼机释放的瞬间电量可以电倒一头牛,小鱼一般当场就会被电死,被电晕后的大鱼如果侥幸能活下来,也大多会丧失繁殖能力,因此,电鱼作业也被业内称为“绝户”捕捞。盲目电鱼,除了危害到野生鱼类的繁殖,更会导致局部水域生态链条断裂的严重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所以,大家要牢牢记住所在区域的禁渔区和禁渔期,也要坚决杜绝使用电鱼等危险方法捕捞水产品,不要触碰禁区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