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要离婚,顺德公婆要追回婚前房产,竟被驳回了??!
顺德普法 2018-11-16 21:15

儿媳要离婚

公婆想要追回为婚前儿子购买的房产

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后

却没想到,却被驳回了——

这到底怎么回事?

为什么追回婚前的房产,还会被驳回?

往下看——

顺德人大吕夫妻俩有一个孩子,叫小吕。

2013年,名下已有两套房产的大吕夫妻俩还想再买一套房子,但因为两人年龄均不符合房贷申请条件,夫妻俩心生一计:以小吕的名义去买

小吕当时听到爸妈说用自己的名义购房,然后申请房贷,房产证写在自己名下,便欣然同意。

2013年6月,在看中房子后,大吕夫妻俩支付了全部的房产购买定金、首期款。

在小吕获得房贷审批后,大吕夫妻分别以转账或现金的方式将房贷款及房产装修款给付小吕,由小吕向银行还贷。

至2016年12月份,大吕夫妻已经全部还完房贷,而2014年12月该房产经装修后,他们三人正式入住共同生活至今。

2017年3月21日,小吕与小诗(化名)登记结婚。大吕夫妻俩表示,当时小吕在没有经得大吕夫妻的同意也未通知大吕夫妻的情况下,在结婚登记当天将小诗的名字加到该房产名下

婚后,大吕夫妻又以小诗的名义买了一部小车,车款均为大吕夫妻支付,并且与小吕夫妻达成共识:该车为四人共同使用,并非是小吕夫妻的共同财产。该车一直由小诗使用。

不过小吕和小诗婚后的甜蜜生活却并没有持续很长时间。结婚不足8个月后,小诗向小吕提出离婚诉讼。在其诉讼请求明确,要对上述房产及小车以其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对儿媳起诉儿子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这件事,大吕和老伴认为,房产及小车均为两位老人出资购买,虽登记在儿子、儿媳名下,但应属于大吕夫妻二人共有财产。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们特向法院提出诉请,要求法院将儿子和儿媳名下的价值90万元的房产以及婚后买的小车归还到自己名下。

小吕同意父母的全部诉请,并认为案涉房屋及车辆更名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小诗承担。

而小诗认为,案涉房屋及车辆均为小吕、小诗的共同财产。

顺德法院认为,

大吕夫妻俩名下已经有两套房,由于当时限购政策及两原告年龄不符合房贷申请条件而将房屋登记在小吕名下,房屋实际所有权应当为大吕夫妻所有。但这种行为与出台的政策法规所规范的行为相违背,这种行为是不准许的,也不受法律保护,大吕夫妻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另外,大吕夫妻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他们与小吕对房屋的实际产权进行了约定。

再者,小吕是大吕夫妻的唯一孩子,且购买案涉房屋时,当时被告小吕还未结婚,因限购和不符合房贷申请条件而借用儿子小吕名义购房和申请房贷,应当视其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即该房产是在被告小吕婚前由其父母即两原告的赠与而取得,房产为被告小吕所有。

小吕确认与小诗领取结婚证后,双方到房产登记部门对案涉房产的产权进行了加名登记,他们对房产的加名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小吕也确认是自愿的行为,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因此房产的加名行为视为小吕对小诗的赠与行为,现房产所有权变更为小吕、小诗共同共有,其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故房产为被告小吕与被告小诗共同所有。

关于登记在小诗名下的小型汽车所有权。

该车登记在小诗名下,也一直由被告小诗控制并使用,大吕夫妻支付购车款的行为应当视为对儿子及儿媳的赠与,其行为也符合国人习俗和家庭伦理观念,故该车为小吕和小诗的夫妻共同财产。

而且,法院认为,若该车为大吕夫妻所有,购车款的支付方式为全额支付,完全可以登记在大吕夫妻名下,并不影响车辆由谁来使用,反而将该车登记在小诗名下,大吕夫妻现来主张其所有权,不符合常理。

因此,顺德法院判决驳回了大吕夫妻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后,大吕夫妻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后,佛山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话题: 父母为子女购置房产 产权归属如何划定?

类似这种由父母实际出资,在婚前为孩子购房,登记在孩子名下的情况,

其实在90后中并不少见。

为了界定婚前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一

当事人在结婚之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产出资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司法解释二

当事人在结婚之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产出资的,那么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同时也规定,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其中一方的除外。比如在婚后父母觉得儿子不务正业,儿媳更靠谱,所以明确表示房子是给儿媳买的,这也是可以的。

在这两条规定基础上,现实生活当中还存在问题未解决,

最高法院又出台了司法解释三。

司法解释三

解释进一步明确,如果是婚后由一方的长辈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又只登记在出资人的子女名下的,那么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同时司法解释三也明确,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但只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那么该不动产的认定,应该是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支招: 为了避免纠纷 可先协议公证

无论是司法解释二还是司法解释三,所有的条款的规定上,都有一个前提,也就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父母想要这个房产是他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的话,

★ 一个可以婚前买,然后只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

★ 如果婚后买,也可以只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

这样法律有了依据,就属于自己子女的个人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仍然想把这个房产只作为自己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的话,父母也可以通过协议约定、公证的方式,来进行约定。

来源 | 顺德区人民法院、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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