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知识小册子】冶金等七行业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高处作业
佛山安监 2018-11-13 19:20

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在距坠落基准面2m及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1.作业分级

2.作业要求

2.1作业前应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2.2正确配戴安全带。带电高处作业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Ⅳ级高处作业(30m以上)宜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2.3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不应在作业处休息。

2.4应根据实际需要正确配备吊笼、梯子、挡脚板、跳板等,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2.5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采取防滑措施。

2.6在临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场所进行作业时,应预先与作业所在地有关人员取得联系,并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

2.7雨天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五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应进行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台风、暴雨后,应对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2.8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和投掷。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2.9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上下垂直作业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2.10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审批人员同意。

2.11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

2.12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不应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素材来源 | 原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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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丨职业健康科

编辑丨林锐峰

主编丨冼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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